機會性被害人

機會性被害人(favorable victim) 亦稱“偶發性被害人”、“非特定性被害人”。並非因自身的性格、素質或某些行為特點和傾嚮導致被害,純粹因突發事件或被犯罪人偶然選擇為侵害對象而遭侵害的被害人。這種偶發事件是被害人無法預料或不可抗拒的,被害人對偶發事件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德國精神病學家艾連伯格認為,革命、內亂、外敵入侵等是造成此類被害人的原因。中國台灣學者張甘妹在其依被害人被害性程度的分類中,有此劃分。

機會性被害人是被害人類型之一 。“狀態性被害人”的對稱,又稱“偶發性被害人”、“非特定被害人”,並非因為自身的性格、素質或行為的某些特點或傾向而受害,而是純粹因為某種偶然的突發的不幸事件而受害的人。這種不幸突發事件常常是被害人所元法預料或無法抗逆的“飛來橫禍”,破害人對不幸事件的發生無任何被害傾向性和受容性,更無任何責任可言。如路遇流彈而亡者,或因飛機失事而遭受財產與人身損害的乘客。
對機會性被害人的研究受到了艾連伯格(Henri Ellernburger)等多位犯罪學家的重視,他們分別在自己在分類中對此有專門的論述。在當代犯罪預防的理論與實踐中,由於人們認為犯罪的原因尚難於一時根除,因而期望能在犯罪情境方面(亦是被害情境方面)預防上,傾注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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