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盜搶保險

《機動車盜搶保險》是一種中國人保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盜搶保險
  • 類別:保險條款
  • 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 全稱:中國人保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
詳細條款
中國人保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機動車盜搶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七)租賃機動車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八)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九)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四)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五)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六)被保險機動車被詐欺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搶奪;
(八)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發生全車損失的,免賠率為20%;
(二)發生全車損失,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免賠率1%;
(三)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5%;
(四)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本保險契約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本保險契約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折舊率表車輛種類月折舊率家庭自用非營業營業特種車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車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車0.90%0.90%1.10%0.90%/微型載貨汽車/0.90%1.10%1.10%/帶拖掛的載貨汽車/0.90%1.10%1.10%/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1.10%1.40%1.40%/礦山專用車////1.10%其他車輛/0.90%1.10%0.90%0.9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機動車停駛手續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契約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二)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被找回的: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被保險機動車應歸還被保險人。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被保險機動車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險機動車,被保險機動車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本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盜搶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
險種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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