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保險條款

標準保險條款

標準保險條款又稱“格式保險條款”,是指保險人事先準備印就的保險條款。如《企業財產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保險條款
  • 別稱:格式保險條款
  • 定義保險人事先準備印就的保險條款
  • 舉例:《企業財產保險條款》
優點,性質的效力,審批,

優點

由於保險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投保人並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保險的內容,與保險人協商保險契約內容的困難很大,而且容易遺漏一些比較重要的內容。因此,保險人為了便於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節省契約訂立的時間,防止一些重要條款的遺漏;同時也為了規範保險行為,往往事先準備了保險條款即標準保險條款。標準保險條款的內容包括了諸如保險財產的範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金額與理賠計算、被保險人的義務等基本條款的內容。投保人訂立契約時,不必再就標準保險條款上的內容進行協商,只協商具體的如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等個別事項就可以了。

性質的效力

根據我國的保險實務,標準保險條款既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並發布適用於全國範圍的,也有各分公司或其他專業保險公司制定僅適用於一定地域對象的。但是,不論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還是其他保險公司制定的,標準保險條款畢竟是保險人單方面制定的,從性質上來看,只是一種格式契約,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可以要求協商變更標準保險條款的內容。標準保險條款也只有經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為保險契約的內容時,才對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審批

由於標準保險條款是保險人單方面制定的,為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標準保險條款一般須經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審核批准後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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