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是樂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發布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
市中區、五通橋區、沙灣區、金口河區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管委會: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川府發〔2016〕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調整市與區增值稅收入劃分。
一、基本原則
(一)切實貫徹中央和省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精神。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按確定的分享範圍和比例計算核定市對區返還基數或上繳基數,確保不因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影響各地既有財力,保障市、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保持市以下現行財政體制不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對我市增值稅收入市區分享的32.5%部分,市與區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保持不變。
(三)繼續照顧民族地區。對民族待遇縣的其他增值稅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省、市暫不參與分享。
二、主要內容
(一)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由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繼續全部作為省級收入。
除金融保險業增值稅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市與區分享比例不變,省、市暫不參與民族待遇縣其他增值稅分享。各區其他增值稅收入省、市、區分享比例具體為:
市中區35:45:20;
五通橋區、沙灣區35:25:40;
金口河區0:0:100;
高新區35:15:50。
(二)基數計算。
以2014年為基期,按上述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計算各區稅收返還或上繳基數。具體返還或上繳基數,由市財政局據實核定。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通知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對未能按本通知規定的預算級次和比例繳納稅收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根據省財政廳要求另行規定。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和省的統一部署適時調整。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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