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

刑法學術語,不確定故意的一種,又叫“韋伯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只是對侵害範圍與侵害性質的認識尚不明確的心理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概括故意
  • 又稱:韋伯故意
  • 種類:刑法學術語
  • 屬於:不確定故意的一種
表現介紹,原因解釋,

表現介紹

概括故意認識內容的不確定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害行為的性質不明確,例如,某人在鬧市區向人群中投擲炸彈,雖知一定會有人傷亡,但究竟是死亡還是傷害,行為人無法確定;二是危害範圍不明確,例如,上述情況下,炸彈爆炸將死傷多少人,行為人缺少明確的認識;三是侵害對象不明確,炸彈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還是炸死某乙,行為人同樣沒有明確的認識。

原因解釋

可見,“概括”是指行為人對侵害的範圍與性質有一個大體的了解,這一基本認識是認定概括故意的關鍵。實踐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構成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只要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儘管其認識是概括的,尚不具體,一樣成立犯罪故意。或許可以這樣說,概括故意恰恰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點。可見,概括故意同樣表明行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實際,是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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