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刑罰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我國對死刑的一貫方針是,一不廢除,二在適用時要十分慎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極刑罰
  • 外文名:Extreme penalty
簡介,法律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世界上的死刑,民國死刑的執行方式,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槍斃,注射,死刑緩期,

簡介

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又稱“生命刑”、“極刑”。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我國對死刑的一貫方針是,一不廢除,二在適用時要十分慎重。對死刑不廢除,是根據我國社會的具體情況和打擊犯罪的具體需要決定的。對危害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有利於維護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根據這一規定,刑法分則對於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為了限制適用死刑,本條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對該罪沒有規定死刑,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這裡所說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原則界限。至於什麼是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法律沒有作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但民憤尚不特別大;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等等。

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五節專門對死刑作了規定: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世界上的死刑

世界200多個國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國家約為40個,其中約有近10個國家在近二十年來沒有真正執行過死刑(實際上已廢除),在其餘約30個國家中,約一半國家對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針對強姦殺人等惡性暴力犯罪),從人類文明的角度來說,死刑是統治者為維持統治而採取的極端“合法暴力”,以剝奪犯罪生命目的的最高處罰形式,是人權社會所禁止的,世界人權組織在尊重各國主權前提下,積極呼籲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美國是保留死刑的為數不多的已開發國家之一,在六十年代發生過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舉國譁然,從此以後,對死刑的判決變得“艱難”了,從罪犯審判到執行死刑的時間平均達九年,這主要是給予罪犯充分的申辯和相關機構對犯罪進行更為詳細、完整的調查,以減少冤案的發生,這也體現了對死刑的謹慎。
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68種。有人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人口眾多,整體國民素質較低,對犯罪的仇視、對死刑的認可(這可能是最主要的)、“殺人償命”等原始法律觀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特色”吧。而另一些人認為,取消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國最終也肯定會取消,事實上,我國在近來的司法實踐中已減少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公開承認這一事實)。

民國死刑的執行方式

1.砍頭,將死刑犯押到刑場(多為荒郊野地),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由劊子手用大刀(又稱鬼頭刀)將犯人的頭砍下,犯人頭顱通常懸掛於城門的高處(小木籠子裡),屍體由家屬領回,自行掩埋。
2.槍斃,將死刑犯押到刑場(多為荒郊野地),行刑時死刑犯採取站姿,面對行刑士兵,用黑布蒙住犯人雙眼,在犯人心臟處做紅色標記(多為別在犯人衣服上的小紅布,小紅條),十名左右的士兵集體舉槍,發令官喊一聲:預備,放!十人一起開槍打向犯人心臟,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我國現行死刑的執行方式

槍斃

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注射

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

死刑緩期

我國的死刑除死刑立即執行外,還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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