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湖廣地區的別稱)

楚(湖廣地區的別稱)

湖廣地區(今湖北、湖南)自周以後即稱楚地。明代,“楚”正式成為湖廣布政使司的代稱。

清初,湖廣省分為湖南、湖北二省,“楚”仍長期為湖南湖北中任一省份的別稱。

基本介紹

宣德之後,明代人將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俗稱“兩京十三省”)附會於《詩經》的“二南十三國”。此外,明朝的分封制度與督撫制度加強了各布政使司與周代諸侯國的聯繫。明中期,內地各布政使司的代稱逐漸成形,絕大多數採用周代各諸侯國國名;邊疆布政使司多為古國或古民族名,只有較晚建立的貴州布政使司採用秦朝郡名。
至明中葉,“楚”所的指代地域範圍邊界已不再模糊,明確為湖廣布政使司,即清代的湖南湖北兩省地域。成書於嘉靖二十四年(1545)的《楚紀》就明確將“楚”與湖廣布政使司對應。《楚紀》開篇詳細介紹了明代湖廣地區的行政區劃,緊接著的按語中說:我皇祖見高千古、功冠百王,乃分封宗藩於天下,以法先王顯比之道。列司以統府,列府以統州、縣,以酌後世獨運之權。而又恩法並行、威惠懋著,以綏蠻荒、以操古今合一之勢。於乎,觀諸楚而天下之政出於一矣。
明湖廣布政司明湖廣布政司
直到清康熙時期湖廣左右布政使分疆而治,“湖廣省”的稱呼仍存在,並隱隱凌駕於湖南、湖北二省之上,如乾隆《大清會典·戶部·疆理》就稱“湖廣湖北省”和“湖廣湖南省”。直到嘉慶《會典》才完全清除此前因分省而遺留的“湖廣”痕跡。嘉慶《清會典事例·戶部·疆理》:“京師順天府、盛京奉天府、直隸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
由於上述原因,導致楚不僅是湖廣省的別稱,也是湖南湖北中任一省份的別稱。兩省細分可稱“楚南”、“楚北”,亦被稱為“南省”、“北省”。相對具有地方歷史文化含義的別稱“”、“”也漸漸興起,但起初都掛著“”這一前綴。湖北被稱為“楚鄂”,如乾隆間湖北人崔應階在山東做巡撫,作《黃岡二石橋記》和《重修五龍潭神祠記》,均自署“巡撫楚鄂崔某”。同樣地,湖南亦有“楚湘”的說法,比如“瞿木夫中溶,嘉定名士,錢竹汀宮詹女夫,官楚湘藩幕,適開湖南通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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