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詩派

楚天詩派

楚天詩派是在新世紀初葉一個校園學生性詩歌團體,該詩派的優秀刊物以《楚天詩集》為主,其詩集唐詩宋詞豪邁,取宋詞之婉約,續現代新詩之浪漫,吟,詠,誦,歌當代英傑治國安邦之偉策及默默無聞之無私,繪生活點滴,吟頌祖國大好河山,和諧生活,折射現實社會的本質,對某種腐敗分子的批判!一改前朝之遺風。諸如所述延伸到其他文學相關創作及探討,相輔相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天詩派
  • 外文名:ChuTain Poetry
  • 成立時間:2014年1月12日
  • 全稱:贛州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會
詩派簡介,背景特點,詩派活動,詩派章程,

詩派簡介

背景特點

1、楚天詩派全稱為虔州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會,於2014年1月12日由江西環境工程職業學院續謠等贛南師專洛秋等文學愛好者自願發起的一個以詩歌創作研究為主及學術交流的校園文學流派。為符合時代的發展特取新安詩派為名,後因與明末清初的一畫派重名,同年10月在詩派全體成員的共同討論下一致以楚天為本詩派的名稱;語言風格上依舊追求樸素大方、婉麗清新。其名引借“楚天”的含義,取自“楚天千里清秋暮靄沉沉楚天闊”、“極目楚天舒”等,韻指在南方的天空誕生的一個詩歌流派,她的自然引領著新生,更追求性靈的“真”,象徵著古典浪漫和諧溫馨、冬日裡初升的太陽。
楚天詩派徽章楚天詩派徽章
2、楚天詩派以建設人文生活繁榮詩歌文化為己任。圍繞【生活 社會 創作】的目的開展各項活動,倡導【崇德尚學 求真至善】之風,推陳出新,充分利用集會、詩會及現有的環境空間打造清麗溫婉、情感寄託、理想信念的交流平台,開展詩歌文化郊遊、交流、考察活動,展示青春活力,讓詩歌更加生氣盎然,實現自身的人生價值讓詩歌在文學界彰顯她的魅力,弘揚經典詩歌文化,為營造朝氣蓬勃積極向上的詩歌文化氛圍,將在時代青年中煥發大光彩。通過楚天詩派的橋樑作用,讓更多人走進詩歌,愛上詩歌;了解詩歌,誦讀經典。

詩派活動

9月5日正是抗日戰爭三周年紀念日,下午贛州市高校詩歌聯盟研討會在我市涌金門“涌金茶館”進行。在贛州各大高校文學社團的熱情強烈推動下,創立了高校詩歌聯盟。出席本次會議的有贛州市作家協會林長芯先生、於都詩人袁小滿先生,江西環境工程學院楚天詩社、綠芽文學社,贛南師範南荷文學社、凱風詩社,贛南醫學院華實文學社,贛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楚章文學社,江西理工大學清江文學社,江西理工大學套用科學學院藍鷹文學社,江西套用技術職業學院綠苑文學社。現場文學氣息濃郁,討論熱烈,最終決定成立此聯盟,十分難得,可喜可賀。
高校詩歌聯盟研討會合影留念高校詩歌聯盟研討會合影留念
據悉,此次議會是由江西環境工程學院楚天詩社發起的。會議上確定了江西理工大學清江文學社社長楊丹擔任執行理事長,林長芯先生、袁小滿先生擔任名譽顧問;贛南醫學院華實文學社社長王楠,贛南師範南荷文學社社長張芷萍,贛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楚章文學社社長肖美珍,擔任常務理事長,以及其他高校擔任詩歌聯盟理事會理事。旨在聯盟互助,文化共求;求真至善,弘揚詩歌!

詩派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詩派名稱:贛州楚天詩派
高校詩歌聯盟研討會高校詩歌聯盟研討會
(一) 詩派性質:民間學生性青年詩歌團體
(二) 詩派使命:吟唱、創作、品味,傳承優秀詩歌
(三) 主張:聯盟互助,文化共求;求真至善,傳承詩歌!
(四)本詩派宗旨:1) 詩詞吟唱精神在,經典誦讀風骨來. 2)詩文不分家,贛鄱文化為我傳. 3)詩體亦自由,意境為我求。4)詩情畫意橫生趣,合事為真語驚人.。
(五) 詩派期刊:《楚天詩集》
(六) 詩派願景:
1、芸集詩友,創造人文詩歌大家庭。
2、發展為贛州高校研究詩歌的文學性組織,先從贛州高校發展再走出社會展示它的生命力,將《楚天詩集》引領為全市的優秀原創刊物。
3、將詩派建設成為知識交流的平台,給每個參與者都能在活動中有所收穫。
4、創辦學生出版社、書店,辦刊物,成為你以後文學發展的橋樑住所,歸屬地。讓你有價值,有文化內涵。
(七) 詩派理念:以詩會友,共品詩香。
(八) 詩派精神:傳承合作,自立自強;努力創新,團結互助。
(九)加入詩派的理由:
1、認識更多志趣相投的詩友,成為一個熱衷於詩歌會寫詩的人。
2、加入楚天詩派即成為贛州市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會會員,享有會員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3、優秀作品優先在《楚天青年》、贛州市其他高校文學社團刊物、贛州市文聯刊物《今朝》及其子刊刊物上發表。
4、優先獲得贛州市作協著名作家的傾情指導。
5、優秀會員推薦加入贛州市作家協會。
6、可參加社團、贛州市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會精品活動。如:文學交流會、茶話會、穀雨詩會、文學採風等。
7、優秀作者或作品可向作協和出版單位推薦,爭取發行單行本。
8、堅持“同氣相俅,傳承文化”的宗旨。努力打造更多楚天詩人。
9、可隨詩派到省內各地旅遊景點採風。
第二條 贛州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是一個“以詩會友”,“共品詩香,”聯合贛州高校學生社團及社會各界文學愛好者,由青年學生民間文學愛好者自願發起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非專業性學生青年詩歌團體,是贛州各大高校文學愛好者交流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高校文學事業、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也是學生青年聯繫社會、面向外界的中介和依託。
第三條 本團體活動在不違反贛州市各學校活動規章制度下進行,積極向各高校團委組織,贛州市文聯、贛州市作家協會學習,悉心聽取各方意見不斷改革創新。為實現將贛州市高校文學隊伍建設成為文化事業強,文化人才隊伍強,文化綜合實力位居江西前列的學生文學團體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工作。為繁榮高校詩歌文化事業,促進高校詩歌聯盟的發展而萬眾一心,學術交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各個兄弟社團提供文化援助,經濟支援,節目贊助。
贛州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贛州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盟
第四條 本團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學生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市廣大文學愛好者,發展和繁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不懈奮鬥。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詩派業務範圍:
一) 聯絡高校文學社團及詩歌文學研究工作者,進行多種形式的詩歌學術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並開展一定的校園社會文化服務工作;
(二) 與高校文學社合作,廣泛徵集原創詩歌文稿編輯出版詩歌專刊《楚天詩集》,發表詩派研究成果;
(三) 籌備學術基金,獎勵學術成果,資助叢刊與學會其他工作;
(四) 通過詩派的各種學術活動,發展壯大中國詩歌文化研究的隊伍,注意培養後繼人才和提高隊伍的文化素養;
(五) 開展詩派派對,詩歌文化研究工作,促進學術交流和學術發展。
  • 第三章 會員
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合配樂詩朗誦楚天詩派高校詩歌聯合配樂詩朗誦
第六條 申請加入詩派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詩派的章程;
(二) 有加入詩派的意願;
(三) 為人正派,對文字、詩歌富有極度的敏感和熱愛,喜好相關的學術研究、文字、編輯等工作,或與此相關的業餘研究工作;
(四) 辦理入會手續。
第七條 成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出示介紹人
(二) 申請人須填寫《楚天詩派會員登記表》;
(三) 經所在詩派理事會簽署表示同意的審批意見;
(四) 報秘書處備案,由秘書處發入會通知書。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詩歌作品被推薦的權力;
(二) 參加詩派舉辦活動的權力;
(三) 獲得詩派頒布的榮譽權利;
(四) 經由會員代表決策的其他權利;
(五) 本詩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六) 獲得本詩派服務的權力;
(七) 對詩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 個人學術工作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本詩派出面予以保護;
(九) 入派自願,退派自由。
第九條 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詩派的決議;
(二) 維護詩派的合法權益及名譽;
(三) 完成詩派交辦的工作,支持本詩派的業務活動;
(四) 向詩派提供學術信息;
(五) 積極獻言獻策,共同發展詩派;
(六) 堅持閱讀,以拓寬知識面,為寫文章打好堅實基礎;
(七) 堅持練筆,每月二十日向編輯部交一篇詩文(字數不限,文體不限,多寫不限;)
(八) 積極參加詩派舉辦的活動,按時參加有關會議,一月不參加詩派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派。
第十條 會員退派應書面通知本詩派; 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詩派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派。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詩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當日詩派各個高校文學社團社員代表組成產生。
第十三條 每屆幹部包括執行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理事會理事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理事長,理事長均任職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詩派指導老師審查並經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說明:理事長均指團體的所以理事,理事會理事長擔任自己所在部門的管理,常務理事、執行理事例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不進行換屆,如要休職應向常務理事書面說明,常務理事在理事會公告。團體活動期間,任何部門理事都有權力調動其它部門1-2人參與聽從該部門的安排。)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的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外聯部、編輯部、組織部、文藝部、紀檢部,為本會常設機構;每個部門各2人,任期1年。各部門的職能:秘書處
(一) 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承辦詩派與執行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委託的工作;
(三) 負責通知,處理其他日常事物以及遵守會制財務原則等整個部門的統籌兼顧。
外聯部
(一) 外交及拉贊助
編輯部:負責徵文審稿,編寫材料,參與寫文。
(一) 網路組:提供網路技術支持,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宣傳工作。
(二) 宣傳組:堅持宣傳方式多樣化原則,加強宣傳力度,保障宣傳質量。
組織部
(一)活動總結,活動策劃,會議主持,活動拍照,組織團體聯誼工作及主持人人才的培養。
文藝部
(一) 為團體活動提供節目,負責活動彩排,以及德智體美人才的培養;承擔禮儀接待。
(註:理事會理事長擔任自己所在部門的管理,團體活動期間,任何部門理事都有權力調動其它部門1-2人參與聽從該部門的安排。每個部門理事都有服從命令優先為團體考慮的義務及享受團體福利的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及義務:
(一) 推選執行理事長;
(二) 負責理事會的統籌兼顧。
(三) 服從執行或傳達理事長的決定;
(四) 協助執行理事長的工作。
第十八條 執行理事長的職權與義務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 主持詩派工作計畫的擬定和實施, 領導團體的工作及行使團體的權力;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詩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領導詩派下屬辦事機構。
第十九條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的職權及義務:
名譽顧問具備團體解釋權,為成員解決問題,提升成員人文素質,發展詩派的義務。名譽社長對高校詩歌聯盟的活動安排建議及解釋權,對章程及其檔案的修改權,但無罷免團體幹部的職權;在時間及空間的允許下,有帶領全會成員發展本團體的義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詩派成員之間在組織上一切以大局為重,不得相互詆毀,侮辱,辱罵。
第二十三條 一切工作與通知的下達,均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審查前可酌情改動,審查後立刻執行,不得篡改。有意篡改者,遵循條文二十四,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一切事情都以原則性為主,有意篡改條文者,立即執行撤除會員的資格,不是會員的,違反本規定將給予拉黑。
第二十五條 詩派的執行理事、常務理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組織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責任感,有領導能力,善於外交,思想成熟活躍;
(三) 積極向上為人正派。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詩派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拉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期刊發出所得的收入 ;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詩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詩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詩派配備具有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詩派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地方組織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地方組織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地方組織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公布。
第三十一條 詩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詩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詩派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地方組織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詩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詩派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詩派終止前,須在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詩派經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詩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詩派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 10月 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楚天詩派。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詩派地方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1)所有會員有宣傳本詩派和維護其形象的義務。
(2)所有會員有參與詩派活動、提高能力、平等展示的權利。
(3)所有會員應積極參與本詩派工作並盡力完成任務。
(4)允許會員因學習方面的原因而未完成詩派工作,但不意味著不用工作。
註:本詩派是民間青年詩歌團體,凡已入派成員有義務協助完善詩派相關工作事宜;凡是進入楚天詩派的成員均稱為楚天詩人。本詩派禁止研究發布違反法律的不良信息。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通過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舉措,發揮本聯盟作為時代青年文學團體的協調和凝聚作用,順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有關工作和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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