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經訣

初下十子以來,進未可謀殺,退未可占地,各逐其宜,以求有力,此立理之道。下及三十子以後,布置稍定,須觀局之強弱,或占地,或刑克,必觀於利,此乃行用之時也。殺不必須得,地不必須破,占不必廣,此三者,取捨之道。

黃庭堅(1045~1105),字魯直,號山谷道人,晚號涪翁,分寧(今江西修水)人。諡文節,人稱文節公。英宗治平四年(1067)進士,調葉縣尉。神宗熙寧五年(1072),除北京國子監教授。元豐三年(1080),改知吉州太和縣。六年,移監德州德平鎮。哲宗立,召為校書郎、《神宗實錄》檢討官。逾年遷著作佐郎,加集賢校理。擢起居舍人,秘書丞。紹聖二年(1095),以元祐黨人貶涪州別駕,黔州安置。徽宗即位,召還,旋以文字罪除名,羈管宜州。崇寧四年,卒於貶所。黃庭堅是“蘇門四學士”之一,江西詩派創始人。晚年皈心釋氏。著有《豫章黃先生文集》、《山谷琴曲外篇》等。
初下十子以來,進未可謀殺,退未可占地,各逐其宜,以求有力,此立理之道。下及三十子以後,布置稍定,須觀局之強弱,或占地,或刑克,必觀於利,此乃行用之時也。殺不必須得,地不必須破,占不必廣,此三者,取捨之道。
棋之所切,無出於勝。儻或局勝,專在自保。或局弱,即須作行。然作行須是敵人有釁,無釁而動,必敗之道也。棋之機要,多在外勢,取局之要,在於鴻漸。
棋有三敗:一者欺敵,二者不辨局,三者多錯。
又有六病:一者貪殺,二者取捨不明,三者無劫興劫,四者苦覓奇行,五者知微不妨,六者稍勝望籌。
棋之大要,先手不可失。局初有大利,方可棄之;局中有倍利,方可棄之;局末有不得已,方可棄之。
古之經訣,皆述簡易,貴於立理,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或逍遙得極,高道自樂,終局雅淡,是其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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