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實施辦法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實施辦法
  • 意義:規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
  • 壓力噸位:400噸
  • 簡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
內容,備註,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做好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工作,加強對棉花收購、加工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棉花質量監督,依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技術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纖檢機簡稱構)對申請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實施審查,以及對已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且依然有效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實施複查。
第三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遵守統一管理、統一證書格式、統一條件、統一工作程式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負責全國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省級纖檢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各地市級纖檢機構可在省級專業纖檢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承擔對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工作的現場考核和初審。
第二章 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複查內容
第五條 核實棉花加工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非法人單位)等。
第六條 棉花加工企業的棉花加工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滿足進廠籽棉質量驗收條件的場地。
(二)具備滿足分類別、分等級置放且與加工能力相匹配的籽棉倉庫或貨場。
(三)具備與加工能力相匹配、符合加工工藝要求、能夠保證棉花加工質量的廠房,主要加工設備周圍應保留足夠的空間安裝輔助設備,便於取樣和暫存樣品。
(四)具備置放、周轉成包皮棉的倉庫或貨場。
第七條 棉花加工企業的棉花質量檢驗環境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滿足進廠籽棉衣分檢驗的試軋室。
(二)具備用於進廠籽棉質量驗收和指導加工的檢驗室,其中分級室應符合GB/T13786標準或具備北窗光線。
(三)具備用於保管棉花加工企業留樣的棉樣室。
第八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具備滿足生產需要且計量檢定合格的棉花質量檢驗儀器設備,包括籽棉衣分試軋機、原棉回潮率測定儀、回潮率線上測試裝置、原棉雜質分析機、磅秤、衣分秤、天平、鋼尺等。
第九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配備考核合格的且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棉花檢驗及加工技術人員,包括獲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棉花檢驗、加工技術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棉花扦樣人員。
第十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噸位400噸及以上的打包機、自動取樣裝置、稱重裝置、條碼信息系統等設備,配備80片(含)以上的軋花機,且棉花加工工藝能夠保證棉花質量。
第十一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配備有效的棉花文字標準,以及有效的且滿足質量檢驗需要的棉花品級實物標準和棉花手扯長度實物標準等實物標準樣品。
第十二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建立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
第十三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履行法定質量義務。
第十四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具備其它必要的質量保證條件。
第十五條 對具備棉花加工資格但尚未參加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的棉花加工企業,複查內容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程式
第十六條 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應將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 省級專業纖檢機構負責受理棉花加工企業提出的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申請,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八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專業纖檢機構不受理企業提出的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申請:
(一)因質量違法或其他違法經營被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企業已改正且履行處罰義務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半年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棉花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自行政處罰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一年半的;
(三)出現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行為,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三年的;
(四)因違法被撤銷原棉花加工資格,至提出申請之日尚未滿三年的;
(五)因棉花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處罰義務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對受理申請的,省級纖檢機構應自行或組織地市級纖檢機構對申請企業相關條件進行現場審核。現場檢查人員應不少於2名,核查情況應記入《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現場審核表》,並由檢查人員簽名,審核表應當交申請企業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省級纖檢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纖檢機構對審查合格的企業,出具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合格證明。對審查不合格的企業,應將不合格原因書面告知企業。
第四章 質量保證能力複查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的棉花加工企業,應對其質量保證能力每年定期複查。
第二十三條 質量保證能力複查由省級纖檢機構制定實施方案,並在新棉上市前完成。
第二十四條 省級纖檢機構對複查合格的企業,出具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複查合格證明。對複查不合格的企業,應將不合格原因書面告知企業,並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合格證明,書面通知發證機關撤銷其棉花加工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或複查工作結束後,纖檢機構應及時將審核的相關信息錄入《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信息檔案》。
第二十六條 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複查合格證明格式由中纖局統一規定,其它文書由各省級纖檢機構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纖檢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備註

本辦法由中纖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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