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房斷供

棄房斷供

棄房斷供”指貸款購房者停止房屋按揭,放棄該房屋的行為。產生原因多是房價下跌,持有住房價格遠低於個人繼續要交納按揭貸款的價格,導致房屋變成“負資產”,或購房者出現財務問題無法償還按揭。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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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除了房價下跌,持有住房價格遠低於個人繼續要交納按揭貸款的價格,導致房屋變成“負資產”出現主動棄房外,更有可能是購房者自身財務出現問題,或者炒房團資金鍊斷裂而“斷供”。如:2007年8月美國全面爆發次貸危機,居高不下的房價開始破滅,出現了房屋斷供現象。
部分區域確實出現了房屋價格下跌幅度大於按揭貸款的額度,進而使得此類住宅業主的還貸積極性下滑,如:2008年,深圳房價持續下跌,許多人發現過去買的房子其價值正在不斷縮水,他們所欠銀行的購房貸款,其數額甚至超過了房子能賣出的市場價,這些房子已經成了負資產,而一些房主則是選擇把房子扔給了銀行,不再償還銀行的貸款;
商業銀行對購房者的信貸資格審核不嚴,從實際情況看,很多銀行給購房者的評估過程中,往往面臨打分不嚴、評估值注水的情況。最典型的就是購房者的收入狀況,其實是可以造假的。這往往使得按揭貸款的能力被虛假抬高,進而使得後期的還貸面臨壓力,如:2013年溫州有15000套房屋出現斷供,溫州市銀監局負責“斷供”調查的工作人員黃坤表示,“斷供房”和“棄房”現象的確存在,但實際總數為595套;2014年5、6月末,浙江杭州江蘇無錫福建寧德江蘇新沂等地都有業主因個人按揭貸款逾期未還而被銀行起訴的案例。這些案件中,業主大多聲稱“無力還款”。

解決方法

房價本身其實是一個市場波動調整的價格,不可能要求房價一直漲不讓跌,房價下跌後有意見的業主提出一些補償要求,因此這個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
房價下跌後,有的開發商迫於壓力就會給出一些補償措施,比如贈予車位或者返還一些裝修款。其實,開發商不需要對房價下跌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基於自身和客戶之間的溝通,願意做出一部分讓步或者讓利的話,對消費者來說是歡迎的,但這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沒有這個法定責任。
面對“棄房斷供”,銀行應主動與業主、開發商商議,提出處理“棄房斷供”貸款的變通措施。開發商應綜合考慮價格下降的風險,溫和下調房產價格,配合銀行做好“棄房斷供”房產的拍賣、變現工作。至於拍賣房產的資金分配,各方都不應因“棄房斷供”情緒化,應按合理、合法、權益公平的原則進行規範分配和操作,既使各方利益保持平衡,使“棄房斷供”不會大面積蔓延。

社會影響

銀行

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中,銀行是最大的受益者,銀行有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與策略、計畫,更方便利用契約、政策、規範操作,贏得利益保護的主動權。

開發商

“棄房斷供”現象的出現,開發商也會成為經濟利益影響者或行業銷售的受害者。在房價上行時,開發商較少憂慮;但在房價下行時,棄房斷供是應該預料的現象之一。所以,有的開發商迫於壓力對原業主贈予車位或返還一些裝修款,反映了開發商做生意並非一錘子買賣。

業主

業主是一個最為弱勢的群體,不論購房時房價高低,也不論購房後房價上漲和下降,業主都沒有議價的主動權和房屋價值的控制權。他們所以“棄房斷供”,是眼前形勢下權衡得失的選擇。“棄房斷供”越延遲,受到的損失將越大。金融機構或者其他的一些企業,都會把最高人民法院的黑名單作為他們的一個信息來源,如果確實個人或者企業逾期沒有償還法定債權債務的話,銀行一定會不予提供貸款。未來也會影響業主的信用等級。

社會觀點

2014年7月,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上半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暨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議上表示,“部分地區已出現房企甚至業主違約,一些中小房企的資金鍊緊張,三四線城市相關信貸風險需高度關注。”
從法律的角度,因為房價下跌而“棄房”拒還銀行貸款似乎不可取。北京市立聖律師事務所劉偉律師表示,住房按揭貸款一般以房產作為抵押,業主貸款逾期不還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後,如果業主沒有其他資產可以償還貸款,法院通常會拍賣房產。拍賣所得的資金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第一順位受償。如果足夠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的,剩餘的會返還給房主。如果拍賣得的資金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的,法院還會追繳業主的其他資產來償還。
嚴躍進認為,房價下跌,確實會給客戶的違約提供了理由。“從契約訂立的角度看,買賣雙方都是本著公開公平的原則簽訂協定的。既然允許房價上漲帶來的利好存在,也就允許房價下跌的風險存在。只有這樣才是一個公平的交易機制。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法律道德的約束下,棄房潮並不會馬上出現。但確實要警惕這樣一種壓力。”
環球時報發表趙秀池的觀點:棄房斷供者並不可憐。從杭州的斷供者來看,大多是炒房投機者,他們購買的房產是杭州位置、交通都比較好的“豪宅”,最小面積也有170多平米,大的有300多平米。他們買房的目的是為了賺取住房價差,並不是只有一套住房的剛需人群。追漲殺跌是投機者的本性。斷供者會進一步加劇銀行的金融風險,並影響首套房和改善性的剛需者的貸款訴求。斷供者的失信行為一旦達到一定規模,會導致銀行虧損,甚至倒閉。我們一定要採取有力措施遏制棄房斷供行為。通過誠信制度的建設,把失信違法者列入“黑名單”,讓失信者處處受限蔚然成風,就會從制度上有效遏制棄房斷供行為,也為樓市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
華商報發表江德斌的觀點:“棄房斷供”並非業主的衝動之舉,雖然個人信用會因違約而受到影響,但好過被沉重債務拖累未來生活,避免成為債務的犧牲品。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里,只要是借貸行為,就必然存在違約風險。而且,違約也是一種糾錯行為,對投資失誤及時了結,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同時,債務違約也是一個警示信號,部分風險性較大的借貸行為,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從而主動刺破泡沫,控制風險進一步蔓延。各方需要警惕斷供對社會經濟的衝擊,注意控制債務風險,避免整體房貸質量惡化。同時,也不要被“棄房斷供”嚇倒,正確認識債務違約的兩面性,容忍一定程度的違約行為,利用市場自主調整來教育投資者,提高對風險的把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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