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法事類

條法事類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並行和編敕的基礎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 統一分門編纂,形成了《條法事類》這一新的法典編纂體例。是以事類為標準分門編纂的法規大全,每項事類中同時收入相關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釋。條法事類產生於孝宗淳熙年間,當時因敕、令、格、式合編為一典,內容龐雜,不便檢索,於是遂將敕令分類編排。條法事類立法形式的出現,不僅有利於克服上述弊病,對敕令格式的內部協調,也有一定作用。

南宋孝宗時開始編定的《淳熙條法事類》,是鑒於先前統編的敕令格式只以法律性質分類,不突出“事類”,使“官不暇遍閱,吏因得以容奸”,故孝宗令以“事類”(公事性質)為依據編排,每項事類收入相關敕令格式等。在法典編纂上,條列法規,以事為類,是一項創造。寧宗趙擴時有《慶元條法事類》一百四十卷,理宗趙昀時有《淳祐條法事類》。現存有《慶元條法事類》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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