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吉發[2018]44號)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梅河口市民政局是梅河口市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

2019年3月,獲得“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河口市民政局
  • 地點:梅河口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獲得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的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和管理社團工作,落實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組織開展市社團組織黨建工作。
(三)負責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監督和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報批全市各種形式的社會福利募捐活動。指導市社會福利慈善總會等所屬社會團體的工作。
(五)承擔老年人、孤兒、特困供養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辦法。制定民辦社會化養老有關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協助規劃部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福利企業保障就業的殘疾人合法權益。承辦棄嬰收養登記工作。落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政策,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六)承擔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辦法。
(七)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按照省下達的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制定地方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使用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市福利資金的使用。監督各投注站落實省福彩中心的各項規定,協助省福彩中心抓好各種培訓和宣傳。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系統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措施和規定,指導社區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婚姻登記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全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工作。制定落實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負責市際及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以及對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及詳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職責。
(十一)組織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市內臨縣(市、區)區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街路、門牌的調查、命名、安裝及更換工作。
(十二)貫徹國家、省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對殯葬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職責。
(十三)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市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依法行政、行政複議、信訪、文秘、保密、檔案和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督查、宣傳信息等工作。負責起草相關民政事業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上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科。負責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負責對本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負責根據市委有關部署要求和市非公黨工委年度工作要點,抓好全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社會救濟科。負責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殘疾人福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上級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的制定工作。負責開展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調研,提出改革、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落實養老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參與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監督檢查福利彩票投注站點銷售福利彩票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全市彩票銷售人員的義務培訓,指導全市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及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根據上級下達的福利專項任務,制定本級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社會事務科(兒童福利科)。組織起草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和市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市內臨縣(市、區)區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全市界樁的維護及勘界檔案整理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及同外省、市邊界有關問題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及表彰工作。指導開展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社區建設。負責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承擔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行政管理,組織起草有關辦法,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省際、市際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指導和監督全市民政系統及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養老機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行業)安全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規範章程及技術規範。以防範遏制特大事故為重點,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對民政系統(行業)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召開至少一次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本洗頭(行業)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對已審批許可登記的養老機構和未經審批許可登記的福利養老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組織民政系統(行業)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及安全培訓,參與指揮和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配合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關停、取締的養老機構做好入住老人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許可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指導或督促用人單位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其他事項

市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獲得榮譽

2019年3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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