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沖

桑沖

本姓李,原系山西太原府石州(今山西離石)李家灣文水東都(軍隊番號)李大剛的侄兒,有關他父母的情況,以及怎么會隨叔父去部隊駐地的原因,已無詳考,只知其年幼時,就被賣與山西榆次縣人桑茂為義子,遂改姓桑氏。稍長,混跡無賴行列,成為無所事事的浪蕩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桑沖
  • 國籍:中國明朝
  • 民族:漢
  • 出生地:太原府石州(今山西離石)
  • 出生日期:不詳
  • 逝世日期:明成化十三年(1477)
基本信息,成長經歷,

基本信息

桑沖
成化三年三月間,桑沖離家,經歷大同、平陽、太原、真定、保定、順天、順德、河間、濟南、東昌等府,朔州、永年、大谷等共四十五府州縣及鄉村鎮店七十八處,專門施迷藥,誘姦婦女。桑沖為了勾引良家婦女竟男扮女相,“戴一髮髻,妝婦人身首”,還把自己的腳也纏成小腳。先後有良家女子一百八十二人受害。後高宣婿趙文舉潛入房內識破其真相,捉送晉州。被凌遲處死。

成長經歷

成化元年(1465),桑沖聽一個嫖友相告,家住大同山陰縣的谷才,善於男扮女裝,以教授女子針線活計為名,暗行奸宿,淫游18年,從未敗事。桑沖聞說心動,就去大同府尋訪,在南關居民王長家裡找到了谷才,即拜他為師,專習淫騙婦女的伎倆。
谷才先把桑沖臉上的汗毛須髭絞剃殆淨,眉毛也作了整形。再蓄髮分作三綹,戴上假髻,扮成婦女的頭臉。然後教他學做各式女工,如描剪花樣、刺繡荷包、縫帽納鞋、烹調菜羹等,同時傳授如何混進閨房、挑逗哄騙、自製麻醉藥物,以及淫慾得逞後怎樣誘騙威脅不致敗露的各種作惡技術。兩年後,桑沖"學成",謝師還鄉。
歸途中惡技初試,即告成功,自喜不已。馬上應一班臭味相投的朋友的請求,收本縣北家山的任茂和張虎穀城縣張端大、馬站村的王大喜、文水縣的任和成孫原共七人為"再傳弟子"。當時約定,往後各自行事尋樂,萬一事發,誰也不許把"師傅"扳出來。成化三年三月,扮成女人模樣的桑沖離開榆次,開始了長達10年"別無生理,專一在外圖奸"的職業性騙奸生涯,歷經大同、平陽、太原、真定、保定、順天、順德河間、濟南、東昌等45府州縣及鄉村鎮店78處,足跡所至,相當於今山西、河北、山東三個行省。
沿途留心打聽良家出色女子,設計行騙。其慣用手法是,先詭稱自己是家住某地的婦人,因丈夫死後,不堪夫家族人虐待,逃亡在外,以做女工為生,以此博得人們同情。然後在作案對象的宅第附近,找一人家投宿幫工。過幾天后,便央求借住處主人介紹他去受害人家裡"教作女工"。
當時大戶人家男女之防極嚴,大姑娘小媳婦皆深居閨閣,足不出戶。"教作女工"的意義,不僅是傳授一些家政技藝,還兼有趁此機會,讓這些廣有見聞的同性陪伴起居、聊解煩悶的作用。為此,桑沖總能比較順利地獲得和這些被害婦女同宿一屋的機會。常用的作案手法,是故意講些"風話",挑逗受害人情慾,或詭稱"作戲",即誘使被害人同其模仿男女交歡,趁機誘騙得手。如果遇上那些不易受哄辭色剛正的女子,則候至夜深時,向其噴灑迷藥,使受害人進入麻醉狀態後,再強行姦污。舊時富家女子貞節觀念極強,無論是被桑沖哄騙得手的還是被強施姦淫的,事後從自保"名節"計,都遮羞含辱,不敢聲張。也有一些耐不住獨守春閨寂寞的離人之婦,還樂得藉此聊解夫婦別離之怨。所以桑沖行淫10年,人財兩得,竟從未失手一回。
成化十三年七月 ,當他又要向第183個受害人施惡時,這個淫棍的大限終於來臨了。這天黃昏時,桑衝來晉州聶村生員高宣家,自稱是趙州民人張林的小老婆,因不堪丈夫打罵逃出來,想投宿一晚。高宣見他是個舉止裊娜的少婦,毫不起疑即留他在南房內宿歇。誰料高宣的女婿趙文舉也是個色中惡鬼,竟於半夜裡偷偷摸進南房,要向這個假女人求歡,桑沖本為垂涎高家小姐的姿色而來,萬萬沒想到自己先被高家女婿盯上了,惶急中將對方推倒。趙文舉色膽包天,力氣又大,馬上把桑沖按倒在炕上,並強行解開他的衣裙。這一下,桑沖男扮女裝的行藏完全敗露,立刻被高家捆起來,解送晉州衙門。經審訊,大淫棍招供了師承谷才(此時已去世)、傳教任茂等七人,以及10年流竄作惡的種種罪行。晉州府認定桑沖所犯之罪,類比"十惡",連同嫖宿良家女子姓名開單,一併解送北京,乞敕法司從重擬罪。明憲宗得知,命都察院複審。十一月二十日,掌都察院事太子少保左都御史王等具題:"臣等看得桑沖所犯,死有餘辜,其所供任茂等俱各習學前述,四散淫。欲將桑沖問擬死罪,仍行各處巡按御史挨拿任茂等解京,一體問罪,以儆將來。及前項婦女,俱被桑沖以術迷亂,其淫非出本心,又乾礙人眾,亦合免其查究。"兩天后,皇帝在承天門下旨,原話為:"是這廝情犯醜惡,有傷風化。便凌遲了,不必復奏。任茂等七名,各要上緊挨究,得獲解來!欽此。"都察院奉旨,以零刀碎割的"凌遲"酷刑,處死了惡貫滿盈的大淫棍桑沖。與此同時,行文各省按院,緝捕任茂等一夥尚流竄各地行奸的流氓分子。此案全部過程都載在當時的"邸抄"(官報)上。
對於此案明清著作多有著錄。最詳實的當屬明陸粲所撰《庚巳編》,見該書卷第九《人妖公案》一條。又《明世宗實錄》、《國朝獻征錄》、清俞樾《茶香室三鈔》、蒲松齡聊齋志異》等亦有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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