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桐鄉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是2017年桐鄉市財政部印發的一份檔案。

桐鄉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環保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設工作。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交通、農經、衛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利用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保護
第六條 以取水口為基點,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範圍為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1.運河桐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1)一級保護區
上游:取水口沿運河向西上溯1000 米。
下游:取水口沿運河向東下延100 米。
陸域:沿上述河道兩岸縱深各 50 米範圍。
(2)二級保護區
上游:在一級保護區的基礎上,再向西上溯2000 米。
下游:在一級保護區的基礎上沿運河再下延 200 米。
陸域:取水口沿運河上溯3000米、下延300米的河道兩岸縱深各 1000 米範圍。
(3)准保護區
上游:京杭運河與崇福市河的交匯處。
下游:京杭運河流經濮院鎮與嘉興洪合鎮的交界處。
陸域:取水口沿運河上溯6000米、下延300米的河道兩岸縱深各2000 米範圍。
2.大紅橋港(白蕩漾)桐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1)一級保護區
上游:取水口沿大紅橋港向西上溯1000米。
下游:取水口沿大紅橋港向東下延200米。
陸域:沿上述河道兩岸縱深各 50 米範圍。
(2)二級保護區
上游:在一級保護區的基礎上沿大紅橋港再向西上溯2000米。
下游:在一級保護區的基礎上沿大紅橋港再向東下延300米。
陸域:取水口沿大紅橋港向西上溯3000米、向東下延500米的河道兩岸縱深各1000米範圍。
(3)准保護區
上游:在二級保護區的基礎上,沿大紅橋港再向西上溯至桐鄉與德清交界處,長約2000米。
下游:不設准保護區。
陸域:取水口沿大紅橋港向西上溯約5000米(至桐鄉與德清交界處)、向東下延500米的河道兩岸縱深各2000 米範圍。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市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圍設定隔離防護設施,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
第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危化品運輸船舶應當儘量避開飲用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的,要採取重點保護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投餌式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四)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
(五)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和使用化肥、農藥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定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污染水體的行為。
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市農經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藥高效低毒技術;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度,引導和監督畜禽養殖場(小區、戶)按照規定收集、存貯、利用、處置和排放畜禽養殖排泄物;制訂並嚴格實施水產養殖計畫,科學確定水產養殖容量和種類,推廣健康、清潔的水產養殖技術,防止水體富營養化,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市環保、衛計、水務等有關部門,整合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資源,科學劃分和確定監測範圍、點位和項目,加強水質自動監測監控和預警能力,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和共享機制。
市環保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水務集團應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測;在突發水污染事件和藻類爆發高峰期等特殊時段,應當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及時掌握飲用水水質水量狀況;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水務集團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環保局報告。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建設局、水利局定期組織開展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情況的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統一由市環保局在入口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上每季度定期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市環保、建設、水利等部門和江河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
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流域、區域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根據相應情況,及時制止和查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供水企業應當編制本單位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應急方案應當報市環保局備案,供水企業的應急方案應當報市建設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環保局報告。環保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污染事故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發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核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飲用水水源巡查、水質監測和綜合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桐鄉市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桐政發〔2005〕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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