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

專指除當事人以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案外人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類型:屬於沒有參與案件審理
  • 定義:專指除當事人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這裡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是是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不同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同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這兩種人都是即參與案件審理又有利害關係的人,而案外人就屬於沒有參與案件審理,但有利害關係的那一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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