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試行)

《桂林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試行)》是桂林市市政府辦公廳為規範全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印發的一份檔案。

為規範全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所申請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答覆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活動。
二、備案程式
各級政府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應填寫《行政機關答覆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政府信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經本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分管負責人簽發後報送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部門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應填寫《備案表》,經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核,分管負責人簽發後報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三、備案內容
(一)不予公開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標題、文號、密級、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開理由。
四、備案覆核
申請公開人對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提出覆核申請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對《備案表》審核,經審核後發現其中含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會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覆核,覆核後認為確實含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責令行政機關公開該信息。
五、備案時間
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實行每季度一報,在每季度末最後一個工作周完成備案工作。
六、附則
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備案工作,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備案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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