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會議關於非洲的總議定書

柏林會議關於非洲的總議定書是由奧地利,德國在1885年02月26日,於柏林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885年02月26日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柏林
  以萬能的主的名義,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德國皇帝陛下,普魯士國王,奧地利皇帝陛下,波希米亞國王和匈牙利奉聖國王,比利時國王陛下,丹麥國王陛下,西班牙國王陛下,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兼印度女皇陛下,義大利國王陛下,荷蘭國王陛下,盧森堡大公,葡萄牙國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國王陛下以及奧斯曼皇帝陛下,
為了本著相互友好協商的精神確定發展非洲某些地區的貿易和文明的最惠條件並保障各國人民在兩條流入大西洋的非洲最大河流上自由通航的利益;希望避免在占據新的非洲沿岸領土時可能發生的不和與糾紛;關切開發土著居民精神和物質財富的方法。在德意志帝國政府經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的同意向各國發出邀請之後,決定為此目的在柏林召開會議並指派各自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述全權代表均持有全權證書,校閱妥善後,經過反覆協商通過了下列檔案:
一、關於在剛果河流域及其河口和周圍國家自由貿易的共同聲明和若干與之有關的決議。
二、關於買賣奴隸及為此買賣而從海上和陸地運送奴隸的活動的共同聲明。
三、關於列入商定的剛果河流域地區之領土保持中立的共同聲明。
四、關於在剛果河航行的議定書。該議定書顧及當地的條件,在該河及其支流和與之相似的水域採用了維也納會議總議定書第一〇八條至一一六條中所述的、旨在規定本議定書各簽字國間在隔開和截斷許多國家的航運水路上航行自由的一般原則。這些原則自那時起,基於條約,在歐洲和美洲的各河流,特別是在多瑙河,得以採用並被1856年的巴黎條約、1878年的柏林條約和1871年和1883年的倫敦條約所修改。
五、關於在尼日河航行的議定書。該議定書顧及當地的條件,在該河及其支流也延用維也納會議總議定書第一〇八條至一一六條中所述的那些原則。
六、對今後在非洲大陸沿岸地區占據的新領土在國際交往中規定統一規章的共同聲明。
與會代表認為,上述各種檔案合併為一是有益的,因而將其合編為由下列各條組成的總議定書:第一章
關於在剛果河流域及其河口和周圍國家自由貿易的共同聲明和與之有關的決議第一條
所有國家將在以下地區享有充分的貿易自由:
一、在組成剛果河及其支流的盆地的整個境域內。該盆地以與之毗連的各盆地的高地為界,即:北邊是尼阿里河、奧戈韋河、沙里河和尼羅河盆地;東邊是流入坦噶尼喀湖的各河流的東分水線;南邊是贊比西河和洛熱河盆地的高地。因而,該盆地包括剛果河及其支流所流經的整個區域,其中包括坦噶尼喀湖和從東邊流入該湖的河流。
二、自2°30'南緯線延伸至洛熱河河口的大西洋海區內。
北界自海岸沿2°30'南緯線往東至該線與剛果河盆地相遇之處,但須除去不適用本議定書決議的奧戈韋河盆地。
南界沿洛熱河水流直至其河源,然後向東至其與剛果河盆地匯合處。
三、在下述地區內,即:自前面所標界線內的剛果河盆地以東延伸至印度洋,自北緯5°往南至贊比西河河口之間;從此處起分界線沿贊比西河而行,過希雷河河口再往上行5英里,此後分界線沿流入尼阿薩湖和流入贊比西河的河流之分水線走,最後與贊比西河和剛果河之間的分水線連結起來。
出席會議的各國在此東部地區採用貿易自由的原則時,當然只為他們自己承擔責任,該原則只有在某獨立和主權國家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在其目前所屬的領土內實行。各國同意向非洲印度洋海岸的各國政府提出申請以便獲得上述同意,至少確保各國過境運輸的最惠條件。第二條
不論懸掛何國國旗的船舶,都將能自由進入前面所標地區的全部海岸、在那裡流入海洋的河流、剛果河及其支流和包括湖澤在內的所有水域、為連線第一條中所述地區內的水路和湖泊今後可能挖掘的運河。這些船舶能夠和土著人一樣以任何方式運輸貨物,從事海岸及河流的沿岸航行及河上航行。第三條
無論哪國從海上、河上或陸上運至該地區的任何來源的貨物,除了作為對有益於貿易的費用的合理補償,並且無論土著人,還是任何國籍的外國人一律必須繳納的此種形式之捐稅外,無須繳納任何其他捐稅。
無論對船舶還是對貨物都不得違反上述規定。第四條
運至該地區的貨物免交入境稅和過境稅。
各國在二十年期滿之後有權決定,免交入境稅的規定是否應予保留。第五條
任何在前面所標地區內享有或將享有最高權的國家,不應在該地區對貿易實行壟斷和享有特權。
在人身和財產方面、在動產和不動產的獲取和轉移方面,以及在各行業里,外國人應與土著人一樣受到保護並享有同樣的權利。第六條
關於保護土著人、傳教士和旅遊者以及關於宗教自由的決議。
在上述地區擁有最高權或勢力的各國有責任時刻關心保護土著居民,改善他們生活的精神和物質狀況,特別是幫助消滅奴隸制和買賣黑人;這些國家將不分民族和信仰,保護和協助所有為此目的或以教育土著人為目的而創力和建立的宗教、科學和慈善機關,以便使土著人能夠理解和重視文明的裨益。
基督教傳教士、學者、考察家以及他們的嚮導、財產和收集物也將是特別保護的對象。
當地居民,以及土著人和外國人的信仰和傳教自由都將有效地得到保證。自由和公開地進行各種宗教活動,建造供奉神靈的建築物以及組織無論屬於哪一個宗教的傳教士國等權利都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第七條
郵政制度。
1878年6月1日在巴黎重新修訂的萬國郵政聯盟公約將在商定的剛果河流域實行。
在該地區享有或將享有最高權和保護權的各國,有責任在一旦情況需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使上述決議付諸實施。第八條
剛果河國際航行委員會的監督許可權。
在本聲明所考慮到的領土中那些任何國家都不會享有最高權或保護權的所有地區,責成根據第十七條成立的剛果河國際航行委員會監督執行本聲明所通過並核准的原則。
在執行本聲明規定的原則而產生困難的所有情況下,有關各國政府可以經過相互協商求助於國際委員會,並向其提供產生這些困難的原因的情況以供審查。第二章
關於買賣奴隸的共同聲明第九條
根據各簽字國所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禁止買賣奴隸,同樣也禁止從海上和陸地為此種買賣提供奴隸的一切活動。因此,在剛果河流域各地區享有或將享有最高權力或勢力的各國宣布,無論這些奴隸屬於哪一民族,該地區均不得作為買賣奴隸的市場和過境通道。上述國家中的每一個國家都有責任採取其有權採取的一切措施消滅這種買賣奴隸的活動並懲辦從事這種活動的人。第三章
關於列入商定的剛果河流域地區之領土保持中立的共同聲明第十條
為了對貿易和工業的安全重新做出保證,並在第一條涉及的實行自由貿易原則的地區幫助發展文明,簽署本總議定書的各方及今後將加入該總議定書的各方有責任尊重屬於上述地區包括領水在內的領土或部分領土的中立,直到在該地區擁有或將擁有最高權或保護權的國家,行使宣布自己中立的權利,履行中立所賦予它們的義務時為止。第十一條
在第一條涉及的實行自由貿易原則的地區享有最高權或保護權的國家捲入戰爭的情況下,簽署本總議定書的各方和今後將加入該總議定書的各方有責任向該國提供友善的援助,以便使其列入自由貿易區內的屬地,在徵得該國及交戰的另一方或若干方一致同意之後,在戰時服從中立原則並被看作是非交戰國的屬地。此後交戰各方應不再把不友好的行動帶至被中立化了的地區,也不再把該地變成軍事行動的基地。第十二條
在本總議定書的簽字國之間或今後的加入國之間在第一條涉及的列入自由貿易區的領土上就邊界或在領土內部發生嚴重分歧的情況下,這些國家有責任在動用武力之前請求一個或幾個友好國家進行調停。
在類似情況下,這些國家有權自行酌情要求仲裁審理。第四章
關於在剛果河航行的議定書第十三條
在剛果河及其所有河汊和支流上的航行,對所有國家的商船都應該是完全自由的,無論這些商船是載重的還是空載的,是貨運的還是客運的。航行應該根據本航行議定書的各項決議以及為執行本議定書而頒布的各項規則進行。
所有國家的國民和船舶在進行上述航行時,無論從公海直接駛入剛果河各港口,還是相反,在一海範圍以內和一海範圍以外的一國港口間的航行,以及在剛果河全程從事淺水航行等各個方面,都必須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行事。
因此,在剛果河全程和各河口,在沿岸國和非沿岸國的國民之間不應有任何區別,不應向任何社團以及個人提供任何航行特權。
這些決議從此被簽字國承認為國際公法的主要部分。第十四條
在剛果河上航行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或課以未在本議定書中規定的捐稅,在碼頭、船台、倉庫和貨物轉載、或必要時駛入港口等方面不承擔任何義務。
在剛果河全程上航行的船隻和貨物,無論是什麼來源或用途,都無須繳納任何過境稅。
不應僅僅由於航行而徵收任何海洋稅或江河稅,以及對船上的貨物徵集任何稅收。只可徵收給予航行本身提供各項服務以補償性質的捐稅,即:
一、為某些地方單位,如:為堤岸、倉庫等的實際需要所徵收的港口稅。
稅率將根據建造和維持這些地方單位的開支來計算並適用於所有國家的船隻和貨物。
二、在有必要建立職業領港員站的河段上徵收領港稅。
稅率應該是固定的並符合所提供的服務。
三、為抵償為了航行的共同利益,包括燈塔、燈塔照明和航標的維護等的技術和行政管理開支而徵集的稅收。
這後一類稅收應按寫在船舶檔案中的船的噸位徵收,並根據多瑙河下游採用的規則。
在上述最後三段中所述的捐稅的稅率,不得採取任何不同的做法,並且應該在每一個港口正式公布。
各國保留權利在五年期滿之後審議上述稅率是否在普遍同意的情況下加以修改。第十五條
剛果河的支流在各方面都應與其所流入的主流執行同樣的規則。
在第一條第二、三節中所述地區的大小河流,以及湖泊、運河應採用同樣辦法。
但是只有在得到管轄上述大小河流、湖泊和運河的國家同意之後,剛果河國際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才能擴大至這些水域。不言而喻,對於第一條第三節所述的領土,要徵得管轄這些領土的主權國家的同意。第十六條
以彌補剛果河、其支流和被第十五條歸為與之相等的其他河流的某些部分不能通航或水路不足為特別目的而建造的公路、鐵路和輔助運河,本身應被看作是隸屬於該河的交通道路,也應對各國貿易開放。
在這些公路、鐵路和運河上與在剛果河上一樣,只能徵集按建設、保養和行政管理的開支及企業主的盈利來計算的稅收。
至於納稅的數額,則有關地區的外國人和土著居民將享受完全的平等。第十七條
為了確保本議定書的各項決議得到執行,成立了國際委員會。
本議定書籤字國和參加國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有各自的一名代表參加上述委員會。任何代表,甚至是幾國政府的代表,都只享有一個投票權。
這個代表直接從本國政府領取薪金。
國際委員會的代理人和官員的薪金和金錢收入將從根據第十四條第二、三節所徵集的稅收總金額中支取。
上述薪金和金錢收入的數量以及各代理人和官員的人數、職銜和特權列入每年應向在國際委員會有代表的各國政府呈送的報告之中。第十八條
國際委員會的委員,及其任命的代理人在履行自己的職能時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委員會的各機構、辦公地點和檔案也享有這種保障。第十九條
一旦有五個本議定書籤字國委派自己的代表,剛果河國際航行委員會就可隨之建立。在委員會建立之前,應向德意志帝國政府申告委派代表之事宜,而該國政府將就召集委員會採取必要的措施。
委員會應儘快擬定關於航行、水上警察、領航和檢疫制度的各項決議。
這些決議以及應由委員會規定的稅率,在生效之前應呈交在委員會中有代表的國家核准。有關國家應儘快提出自己的意見。
破壞這些決議的行為,在國際委員會直接管轄的地方將由其代理人加以制止,而在其他地方則由沿岸國家來制止。
如果國際委員會代理人或官員濫用職權或犯法,認為自己的人身和權利受到損害者可以向本國領事代表申訴。後者應審理申訴,如果他初步認為申訴是正當的話,則有權將其呈送委員會。根據該領事代表的倡議,委員會至少通過三個委員著手調查其代理人或官員的行為。如果領事代表認為委員會的決定在法律方面有爭論的話,他可以向本國政府報告,該政府可請求在委員會中有代表的國家提出並邀請他們商定應向委員會發出的指示。第二十條
根據第十七條賦予國際委員會的監督執行本航行議定書的職責,其工作範圍包括:
一、根據國際貿易的需要,確定為保證剛果河的通航所必需的各項工作。
在任何國家都不會享有最高權的河段,國際委員會自己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該河的航行。
在處於主權國家統治下的河段,國際委員會應與沿岸政權機關進行協商。
二、規定領港稅率,以及在第十四條第二、三節中所規定的航行稅的一般稅率。
第十四條第一節中涉及的稅率將由地方政權在該條所規定的界限內確定。
各種稅收通過確定稅收的國際或地方政權來徵集。
三、管理由於執行上述第二節所獲得的收入。
四、監督根據第二十四條而建立的檢疫機關。
五、任命從事一般航行工作的代理人和委員會本身的官員。
在處於某國統治之下的河段,由地方政權負責設立副檢查員,其他河段則由國際委員會負責設立。
沿岸國應向國際委員會申報其所設立的副檢查員的任命,並由它自己負責支付副檢查員的薪金。
在履行前面所述範圍的職權時,國際委員會將獨立於地方政權。第二十一條
在執行任務時,國際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請求本議定書籤字國和今後加入國的軍艦予以協助,但對有關的政府可能向這些軍艦的指揮官發出的指令作出了保留。第二十二條
進入剛果河的本議定書籤字國的軍艦無須繳納第十四條第三節中規定的航行稅;但如果不是國際委員會或其代理人根據上一條的規定要求它們提供協助的話,它們就應繳納可能遇到的領港稅以及港口稅。第二十三條
根據第十七條成立的國際委員會,為了抵償它所擔負的技術和行政開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借款,只有規定給該委員會的收入才能作為這一借款的保證。
委員會關於借款的決定要由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在委員會中有代表的各國政府當然無論如何不能被認為對此借款作了某種保證,承擔了某種義務或負有共同責任,除非他們就此事簽訂了專約。
第十四條第三節所規定的捐稅收入,首先用於付息並根據與債權人所訂立的條件償付上述借款。第二十四條
在剛果河河口,或者根據沿岸國家的倡議,或者在國際委員會的協助之下,將建立檢疫機關,該機關應對出入河口的船隻進行檢查。
今後將由各國決定,是否應該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對從事河流航行的船隻進行防疫檢查。第二十五條
本航行議定書的各項決議在戰時仍將有效。因而,在剛果河及其河汊、支流和河口,以及該河河口附近的沿岸區域,對所有國家,無論是中立國,還是交戰國來說,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自由地為貿易所需進行航行。
在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中所述的公路、鐵路、湖泊和運河上所進行的貿易,即使是在戰時也應該是自由的。
這一原則僅對運輸交戰一方所用的、根據國際法被認為是戰爭禁製品的物資是例外。
為執行本議定書而建立的設施和機構,即:納稅事務所及其收款處,以及在這些機構中長期任職的人員,應遵守中立的原則並據此應受到交戰各方的尊敬和保護。第五章
關於尼日河的航行議定書第二十六條
在尼日河,包括該河的河汊和河源的航行對所有國家的商船都應該是完全自由的,不論這些船舶是載重還是空載,是載貨的還是載客的。應該根據本航行議定書的各項決議以及為執行本議定書而制定的各種規定來從事航行。
在利用該河航行時,應在所有方面,無論是從公海直接駛入尼日河各港口,和與此相反,在一海範圍以內和一海範圍以外的一國港口間的航行,以及在該河的全程從事淺水航行,對所有國家的國民和懸掛所有國家國旗的船舶都本著完全平等的精神行事。
因此,在尼日河的全程和各河口,在沿岸國和非沿岸國國民之間不應有任何區別,也不應向任何社團以及個人提供任何航行特權。
簽字國公認,這些決議從此組成國際公法的主要部分。第二十七條
在尼日河上航行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或僅因航行而課稅。
在碼頭、船台、倉庫和貨物轉載、或必要時駛入港口等方面,航行不應承擔任何義務。
在尼日河的全程航行的船隻和貨物,無論什麼來源或用途,都不應課以任何過境稅。
不應只因航行而徵收任何海洋稅或江河稅,也不應對船上的貨物徵集任何稅收。只可徵收給航行本身提供的各種服務以補償性質的捐稅。這些捐稅的稅率不應有任何區別。第二十八條
尼日河的支流在各方面與其所流入的主幹執行同樣的規則。第二十九條
以彌補尼日河、其支流、河汊和源流的某些部分不能通航或水路不足為特別目的而建造的公路、鐵路和運河,應被看作是隸屬於該河的通道,也應對所有國家的貿易開放。
在這些公路、鐵路和運河上與在尼日河上一樣,只能徵集按建設、保養和行政管理的開支和企業主的盈利來計算的稅收。
至於納稅的數額,應納稅地區的外國人和土著居民應享受完全的平等。第三十條
大不列顛有責任在其現在或將來管轄或保護尼日河及其支流、河汊和源流的水域時,執行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九等條所闡述的航行自由原則。
大不列顛為航行安全及對航行實行監督將要制定的規則須儘可能有利於商船的自由過往。
大不列顛所承擔的任何義務顯然都不應被解釋為,似乎由於這些義務,大不列顛在制定與這些義務的精神不矛盾的某些航行規則時正在遇到或可能遇到障礙。
大不列顛有責任保護在其現在或將來所管轄和保護的尼日河地區進行貿易的所有國家的商人,就像他們是其國民一樣;但其前提是這些商人遵守基於上述規定而業已制定的或今後將要制定的規則。第三十一條
法國在其現在或將來管轄和保護尼日河及其支流、河汊和源流的水域時,在相同條件之下,以同樣方式承擔在上一條中所述的義務。第三十二條
其他各簽字國一旦今後得以享有尼日河及其支流、河汊和源流某一部分的管轄權和保護權,也同樣要承擔類似義務。第三十三條
本航行議定書的各項決議戰時仍然有效。因而,在尼日河及其河汊、支流和河口,以及該河河口的沿岸地區對所有國家,無論是中立國還是交戰國來說,任何時候都可以自由地進行為貿易所需的航行。
在第二十九條中所述的公路、鐵路、湖泊和運河上進行的貿易,即使是在戰時也應該是自由的。
這一原則僅對運輸交戰一方所用的、根據國際法被認為是戰爭禁製品的物資是例外。第六章
關於為使在非洲大陸沿岸地區占據的新領土被認為有效而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的共同聲明。第三十四條
今後占據目前在其領地外的非洲大陸沿岸地區某領土的國家,或迄今沒有這類領地而即將獲得這種領土的國家,以及將要承擔保護權的國家,應該向本議定書的簽字國呈送與此有關的相應檔案及聲明,以便使後者在必要時有可能申述自己的要求。第三十五條
本議定書籤字國承認有義務在他們占領的非洲大陸沿岸地區的領土上確保建立一個足以保護他們的既得權利,又在必要時根據為貿易和過境運輸的自由而訂立的條件保護貿易和過境運輸自由的政權。第七章
一般性決議第三十六條
本總議定書籤字國有權今後在普遍同意的基礎上對總議定書作出被經驗證明是有益的變更和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總議定書的非簽字國可以通過特別議定書加入其決議。
要求加入的國家通過外交途徑將此通知德意志帝國政府,再由德意志帝國政府通知全體簽字國和加入國。
一經加入就擁有充分的權利,承擔本議定書規定的全部義務和享受所有的特權。第三十八條
本總議定書應儘速予以批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一年。
本總議定書對第一個國家來說,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同時,本總議定書籤字國有義務不採取與議定書決議相違背的任何措施。
每個國家要將各自的批准書送交德意志帝國政府,由它通知本總議定書的所有其他各簽字國政府。
各國的批准書將保存於德意志帝國政府檔案庫。一俟所有國家交存了批准書,即應起草交存批准書的記錄,經參加柏林會議的各國代表簽署後,將經核證無誤的副本送致所有簽字國。
……以資證明。
1883年2月26日訂於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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