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關於印發《“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部關於印發《“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林業部
  • 頒布時間:1990.11.13
  • 實施時間:1990.11.13
“三北”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林業(農林)廳(局):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已於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林業部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的巨觀調控與綜合平衡,促進“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依據國家計畫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計畫管理,堅持從實際出發,保證重點,擇優扶持的原則,做好年度計畫與中長期計畫的銜接,實行按項目分級管理。
第四條 凡申請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經濟政策、林業產業政策和林業行業規劃的有關規定。
建設項目的資金安排實行地方投資為主,中央投資為輔的原則。地方投資及各渠道集資原則上不得低於總投資的三分之二,並附有資金主管部門的承諾檔案或承諾檔案的複製件。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凡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備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或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初審或審批。其中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含10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初審,報林業部審批。 大中型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年度計畫應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投資,投資與任務、效益掛鈎。每個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立項,按項目設計,按設計施工,按規定檢查驗收。不符合項目管理要求的,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第七條 “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年度計畫,必須以國家批准的工程建設規劃或中長期計畫和計畫任務書為依據,分級編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審查後,報林業部審批,由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下達執行。
第八條 納入計畫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實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投資或延長建設期限的,須經原立項審批單位批准。年度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畫的,必須經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或林業部批准。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每年要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和林業部對在建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要定期檢查。對不按計畫執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調減或收回“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資金。項目建成後,由批准立項的單位或其委託的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並建立技術檔案。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限期補救改正。
第十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林業部的有關規定向林業部“三北”防護林建設局定期報送計畫統計表,並抄送林業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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