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試行辦法

松桃苗族自治縣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試行辦法,包含辦法總則,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等。服務於松桃苗族自治縣的應急救援事業。

松桃苗族自治縣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3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包括縣、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著力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的原則,兼顧政府財力和人力,充分依託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逐步加強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實行“政府領導、條塊結合、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成立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我縣範圍內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 建立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分隊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是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我縣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我縣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
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機構是縣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
第八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依託縣公安消防大隊組建。縣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第一政治委員;縣公安消防大隊軍政主官分別擔任大隊長、政治委員。
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住建、交通、民政、農牧、水務、衛生、林業、氣象、安監、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部門要按照本部門職責,組建或指導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組建相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各類應急救援。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依託基層民兵、警務人員,組織保全員、醫務人員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建本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 共青團、紅十字會要積極組織青年志願者和具有紅十字救護資格的紅十字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建立應急救援專業人才庫,聘請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
第三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
第十四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建築施工、道路交通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攻擊、民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五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一)防汛抗旱隊伍:負責水旱災害引發的水利工程險情處置和抗旱工作,儲備防汛抗旱物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資、裝備調用機制。
(二)森林消防隊伍:負責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三)氣象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天氣監測、氣象預警信息服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方案的制定,做好救援現場搶險救災氣象應急保障服務,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工作。
(四)地質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對災情、險情進行應急調查,提出相應防治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等工作。
(五)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隊伍:負責相關事故搶險救援,並協助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工作。
(六)交通運輸、供電、通信、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負責相關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任務。
(七)衛生應急隊伍:負責傳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防疫任務。
(八)動物防疫和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動物和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的疫情監測、控制和撲滅任務。
第十六條 鄉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在防範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命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安置、物資發放等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七條 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職責:開展應急救援科普宣傳教育和輔助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發揮專業優勢,為應急救援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參加現場處置工作,開展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及學術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應急救援理論水平。
第四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平時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同時接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受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調度。
第二十條 各有關工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緊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預案,並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工作部門、單位要強化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有計畫、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員、骨幹力量開展培訓,創造條件讓他們參加各種演練,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情況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應急救援隊伍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所需經費由縣財政根據應急救援工作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提供必需的設備、物資和生活保障。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的組織適時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工作部門、單位要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做好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器材的配備和管理工作,保證裝備器材完整好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點),合理儲備應急物資裝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緊急調用、徵集、補償機制。
第二十六條 縣綜合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要組織有關力量為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提供治安、醫療、通信和電力等保障,確保應急救援任務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員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工傷、撫恤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對在各種搶險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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