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激發大眾創業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華市區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15〕4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 發文單位:東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東政發〔2016〕12號 
  • 頒發日期:2016-3-2
  • 實施日期:2016-3-31
檔案正文
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
發文單位:東陽市人民政府
文號:東政發〔2016〕12號
頒布日期:2016-3-2
實施日期: 2016-3-31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激發大眾創業活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華市區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15〕4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章扶持創業
第一條營造寬鬆便捷的準入環境。全面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執行先照後證政策,對籌建周期較長並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可先辦理籌建登記。創業主體從事電子商務、股權投資等無污染、不擾民的行業,或者僅作為企業通訊聯絡功能使用的,可將住宅(包括輔房、車庫)、大學生公寓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同一縣域範圍內的,可申請在企業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後加注經營場所地址,免予另行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和企業名稱遠程自助查重申報,簡化冠名程式。
第二條大力推進眾創平台建設。順應創業創新主體大眾化趨勢,支持發展創業服務業,運用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平台和發展空間。建設大眾創業園,努力提高園區管理水平和孵化效果,對創業園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業給予1萬元,每年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對經市人力社保局和相關部門認定有孵化價值的企業,可給予連續2年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開展大學生創業示範基地建設,對評為市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基地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評為金華市級大學生創業示範基地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與青創工場一次性資助政策為同類政策,按就高不重複原則享受)。
第三條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替為《就業創業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核發《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創業證》失業人員等創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由市發改委負責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項目,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
第四條實施創業融資幫扶。調整小額擔保貸款為創業擔保貸款。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路創業)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申請不超過50萬元的貸款。貼息標準及期限為: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持證殘疾人、隨軍家屬(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實行全額貼息,其他人員實行50%的貼息,貼息利率可在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簡化貸款發放手續,最佳化風險補償政策。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免除個人反擔保。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被認定為不良的,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創業擔保基金全額代償;貸款超過10萬元的,由創業擔保基金代償80%。創業擔保貸款具體實施辦法由人行東陽市支行、市財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辦聯合制定。符合上款要求,金融機構發放未經創業擔保基金的擔保、且貸款利率在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貸款,給予經辦金融機構貸款發放額1%的補貼。
第五條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建立眾創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扶持初創期、中早期、成長性較好的創業項目,重點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
第六條加大創業扶持力度。重點人群在本市創業(含經認定的網路創業),正常經營滿6個月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營業執照、社保繳費及納稅憑證等,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創業補貼。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3人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每年2000元的帶動就業補貼;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補貼,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在本市創業,辦理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滿6個月或在孵化基地創業滿6個月,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補貼。
第七條全面推進創業培訓。鼓勵高校、中職學校和技工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培訓和創業就業指導,積極引導大學生在東創業就業。2016-2017年每年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於本市院校扶持大學生創業就業。根據各院校每年度扶持大學生在我市創業就業人數和增加的比例,給予每所院校一定的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教育局聯合制定。在校大學生和城鄉勞動者在定點機構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每人培訓補貼1000元(其中在校生500元/人)。鼓勵舉辦高層次人才創業培訓,創業培訓導師、科研人員、電商領軍人才、初創企業經營者等參加創業素質能力提升培訓的,給予最高每人2500元的培訓補貼。
第八條開展創業項目徵集。搭建創業項目徵集平台,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多途徑、多形式徵集創業項目,經評估入庫的,給予項目申報方每項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對評選為優秀創業項目的給予獎勵。
第九條全面推進創業實訓。鼓勵在東高校、高中職院校建立學生創業實訓基地和就業創業指導中心,經市人力社保、教育、財政等部門認定為優秀的,3年內給予每年5-10萬元的補助。鼓勵高校聯合企業創辦信息網路經濟創業實訓基地,經市人力社保、財政、經信等部門認定為優秀的,可按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
第十條支持農村電商及農村旅遊經濟發展。重點人群從事農村電子商務、農村旅遊項目,開辦家庭旅館(民宿)創業的,帶動就業補貼標準可上浮20%。對從事農產品網路銷售、農民網路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招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城鄉勞動者在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服務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1萬元。就業困難人員到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就業,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公益性崗位政策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不再享受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第十一條鼓勵科研人員創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契約,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促進家政服務業發展。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務員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企業為員工實際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家政服務企業為家政服務從業人員購買意外人身傷害保險的,可憑保險單據給予保費40%的補貼。
上述創業扶持政策對象為2015年1月1日以後初次創業的人員和登記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為初次創業或登記註冊3年內,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三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小微企業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社保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就業並在我市落戶和畢業年度內我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收入低於我市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可給予個人每年3000元的工資性就業補助,期限不超過2年。
小微企業招用重點人群人數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企業達10%)以上,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的貸款額度給予貼息。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標準按基礎利率執行,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穩定企業就業崗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職工隊伍相對穩定,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城鎮登記失業率的,給予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穩崗社保補貼。其中小微企業裁員率高於城鎮登記失業率但仍在3%以內的,給予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30%的穩崗社保補貼。
第十五條幫扶困難人員就業。城鎮“405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實現靈活就業,月收入達到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且個人以靈活就業形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開始(即從享受第1個月起計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補貼至退休。已在用人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其補貼期限相應扣減。城鎮“4050”就業困難人員不得重複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照“4050”人員社保補貼標準,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加強就業援助。回本市應屆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的,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經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財政局審核,給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六條做好公益性崗位就業。各級政府及村級集體設定的非盈利性公共管理服務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滿1年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非全日制的可按我市上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全日制的,可按上年度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至退休。高校畢業生專職從事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基層社會服務崗位的,可按東陽市上年度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各類群體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及企業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我市常住勞動者和在我市就業6個月以上的外地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享受首次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和每年1次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聯合制定。
第十八條深入開展校企合作活動。定期組織開展校企對接合作活動,企業通過校企合作委託高校定向培養(時間2年以上)技術技能型或管理型大學生,畢業後在企業工作滿1年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企業不超過5000元/人的補助,每年補助人員不超過企業在崗人數的2%,總數每年不超過40人,每人補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深化就業協作招聘推介活動。人力社保部門定期組織用人單位開展人力資源協作、外出招聘推介等活動,用人單位參加市統一組織外出人力資源協作、招聘等活動的,給予每年不超過3000元的展位費和交通、食宿費用補貼。鼓勵各鎮鄉(街道)每年開展招聘推介活動,按活動規模和取得的成效給予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費用補貼。在東高校、高中職院校要加強對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創業指導,組織校園招聘活動,經認定的校園招聘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專項活動項目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鼓勵工藝美術、紅木家具行業協會有計畫組織木雕、竹編、紅木家具的設計、加工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新比武活動,按活動取得的實際效果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和獎勵,每次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第三章強化保障
第二十一條積極組織就業見習。畢業1年內高校畢業生可到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見習期限為6-12個月。將參加就業見習高校畢業生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並按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見習補貼。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做好就業見習基地認定工作,每2年評選1次市級示範見習基地,對評選為示範見習基地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貼;對評為金華市級示範見習基地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補貼。高校畢業生被見習單位錄用的,可補繳見習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的養老保險費(除個人繳費部分外)可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強化鎮鄉(街道)、村(社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建設,做好就業創業信息監測統計工作。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貼合併調整為創業就業服務補貼。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對經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驗的市級創業型社區(村)、眾創空間、創業服務機構,根據服務成效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萬元的經費補貼。深化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營造創業氛圍,經縣級(含)以上創業型城市創建辦公室批准舉辦的創業論壇、創業大賽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對創業大賽得獎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創業大賽得獎項目在我市正式註冊並運營產生效益的,經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可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由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創業先進人物評選,對評選出的創業先進人物,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金華市級以上創業先進人物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加強服務隊伍建設。建立創業專家庫、創業導師庫、創業培訓師資庫,開展政策諮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培訓指導、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並對重點項目開展一對一幫扶指導,創業專家、導師的服務報酬可按服務成效以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由人力社保部門組織開展優秀創業導師評選,入圍優秀創業導師的,可優先推薦市拔尖人才評選。
第二十四條加強企業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鎮鄉(街道)要建立企業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月報制度,加強監測企業業務培訓,發揮基層格線員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專職工作人員的作用,督促監測企業及時、準確上報監測數據。對及時、準確上報的企業,給予監測員每項監測不超過100元/月的工作補助。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意見中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畢業生。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本意見中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家庭、城鄉低保邊緣家庭、父母親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孤兒及烈士子女等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是指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中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且辦理登記認定的下列人員: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和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持有《特困證》勞動力、城鎮低保邊緣戶失業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均要求是本市常住的相關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意見中企業社保補貼標準為:企業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最低標準之和;“4050”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11%,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為上年度本市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基本醫療保險為上年度本市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同一對象按就高原則享受同類政策,不得重複享受。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東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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