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電子行業協會

東莞市電子行業協會是由東莞市電子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個體商戶等自願組建成立的行業性 、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於2002年8月由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電子行業協會
  • 性質:法人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
  • 批准機構: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協會宗旨,協會業務指導部門,協會服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為會員 服務,為電子行業發展服務,作為電子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上下左右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協會的職能。

協會業務指導部門

東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東莞委員會。

協會服務範圍

01、加電子信息技術交流;
02、提供電子行業諮詢服務;
03、維護會員權益;
04、組織會員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
05、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
06、組織會員出國考察、參觀學習;
07、組織會員開展講座與培訓課程;
08、協助會員企業辦理財政補貼;
09、協助會員企業申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10、在東莞電子網為會員企業發布相關服務;
11、在《東莞電子》刊物宣傳推廣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東莞市電子行業協會
(英文: Dongguan electronic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DGEA)
第二條 東莞市電子行業協會是由東莞市電子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等自願組建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為會員服務,為電子行業發展服務,作為電子行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加強上下左右的溝通聯繫,充分發揮協會的職能,積極推動東莞電子行業向國際化邁進。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 廣東省東莞市城區東城大道75號二樓。
辦公地點:東莞市莞太大道15號絲綢大廈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鼓勵企業合法經營,依法開展商貿交流和對外貿易;
(二)組織行業交流,積極與國內外行業協會、專家學者進行全方位、多層面開展交流活動;
(三)輔導會員開展對外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四)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
(五)組織會員出訪考察、參觀學習;
(六)組織開展各類電子行業人才培訓工作,為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奠定基礎;
(七)收集並為會員企業提供網路、雜誌等多元化的行業動態信息;
(八)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和聯誼活動 ;
(九)舉辦電子類展覽、展銷。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單位會員 。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交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權享受本協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參加協會的選舉活動;
(八)促進協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會員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p#副標題#e#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九)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對電子行業協會發展有突出成就或對本協會創建發展有貢獻的專家或有關領導人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請擔任本協會的榮譽(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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