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88年,於1989年正式開始辦公,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建立起來的嶄新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成立時間:1988年
  • 在編幹警:663人
  • 所屬地區:東莞市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領導信息,

機構概況

1988年3月1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1989年1月1日正式掛牌辦公。目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正副院長5人,內設機構17個,包括政治處、紀檢組、刑事審判一庭、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三庭、民事審判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執行局、法警支隊、研究室、辦公室、法官培訓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下設三個基層人民法院,分別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三個基層人民法院共有15個派出法庭。
兩級法院現有在編幹警663人,其中中院203人,基層法院460人;兩級法院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609人,占全體幹警總數的92%,其中碩士59人,博士4人;30歲以下年輕幹警占全體幹警的64%。
地處改革開放前沿的東莞市是一座以外源型、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現代化製造業名城,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迅猛,2008年,東莞市國內生產總值達3710億元,連續四年位居全國大中城市第12位,地級市第1名,目前全市戶籍人口170萬左右,外來暫住人口超過800萬。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外來人口的湧進、經濟社會的逐步轉型,各類矛盾糾紛逐年增多,東莞兩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也呈現逐年大幅度增長趨勢。2005年突破5萬件大關,2006年突破6萬件大關。2008年,東莞市兩級法院受理各類案件83998件,與上年同比增幅為26.81%,訴訟標的額100.52億元,涉案當事人達25萬餘人。其中,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6633件,與上年同比增幅23.34%。2008年,兩級法院審判法官人均結案277.6件,居廣東省法院第一位。
近年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創建一流人民法院”為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力為改革開放大局服務;精心培育新型法院文化,不斷加強法院隊伍建設。面對繁重的審判執行任務,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克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重重困難,以實際行動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贏得了上級領導機關和人民民眾的普通好評。在廣東省中級法院綜合工作考核中,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四年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省中級法院年度工作先進單位”稱號,並分別於2005年、2007年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二等功一次。2005年至2009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連續5年在市人大會議上以99%以上的高票通過,其中2007年、2008年人大會議上人大代表贊同率更是高達100%。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地址:東莞市東城西路187號

主要職責

市中級法院是東莞市的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對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協調本市法院與外省、市法院之間有關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
(十)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規、規則的研究、修改提出意見,批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
(十一)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市委抓好人民法院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直屬事業單位有關社團機構。
(十二)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
(十四)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五)承辦上級人民法院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中級法院設政治處(副處級)和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各級人大代表和各督導員聯絡工作;負責文秘、資料、檔案、圖書、辦公自動化管理、通訊管理、外事、接待、印章、收發;負責本院行政管理,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負責本院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法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本院審判人員和法警的服裝、武器裝備管理和發放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市法院系統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司法技術鑑定並對下進行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二)立案庭
負責市中級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民事案件的指定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審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裁判的或未經複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等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審查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和抗訴及其他程式性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普通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內審和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事項;批覆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普通犯罪案件的請示並進行業務指導;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和涉外移審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對有關打擊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提出意見。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經濟犯罪、少年犯罪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經濟犯罪、少年犯罪抗訴案件;辦理經濟犯罪、少年犯罪案件的內審和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事項;批覆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經濟犯罪、少年犯罪案件的請示並進行業務指導;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和涉外移審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對有關打擊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提出意見。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使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契約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包括破產申請審查)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第二審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行政審判庭(與賠償辦合署辦公)
依法審判第一審和第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申訴案件;辦理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事項;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和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批覆基層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十一)執行局
執行本院作為第一審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書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審查各項複議申請;接受外省市人民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協調本市法院與外省市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審查提出申請執行費的減、緩、免交的意見。
(十二)書記員室
負責本院書記員的統一管理;負責本院書記員各項工作的統一安排;負責生效裁判文書送達、訴訟檔案立退卷等輔助性工作;負責書記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三)研究室
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輯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全市審判工作情況,研究分析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為院領導指導審判工作提供信息和意見;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方針、政策、法律問題,綜合各審判庭對法律、法規的研究、修改任務;批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政策法律的請示,負責司法統計;完成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市人大布置的法律、法規的研究、修改任務;負責新聞、宣傳報導;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則草案的意見;法律適用問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負責編輯《東莞法官》及本院院志的編寫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網際網路材料的彙編工作。
(十四)紀檢監察室(與中共東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合署)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協助黨組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廉政建設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查處基層人民法院監察室主任、副院長以上幹部的違紀案件和其他重大違紀案件;受理對本院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本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查處本院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控告、檢舉本院幹警違紀的來信來訪,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掌握全市法院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情況,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
(十六)政治處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人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搞好全市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和法官隊伍的建設;承擔全市法院系統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幹警的考核、考察、調配、選拔、任免等人事工作;負責本院幹警的培訓規劃工作;做好後備幹部工作;組織幹部到基層鍛鍊;辦理本院幹部職工調出調進和離退休手續,做好老幹部的管理工作;管理本院幹部職工工資調級、定級、計畫生育、福利費使用和保障基金等;管理本院的人事檔案;負責辦理法官等級司法警銜的報批;辦理各種獎懲工作。

直屬行政單位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正科級。
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指導、監督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轄區內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參與執行等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市法院系統槍枝、彈藥、械具的使用;負責本院機關警衛工作。

事業單位

(一)東莞市法官培訓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全市法官、司法警察的續職資格、各類專業培訓、學歷教育、新任法官、司法警察崗前職業培訓等。
(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安全保衛、綠化、環境衛生、傳達、接待,負責房產、固定資產、車輛管理等工作。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院長:陳超
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黃錫明
副院長:陳樹良
黨組成員、副院長:林輝芳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鄺子球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曾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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