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特別區

東省特別區

東省特別區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位於黑龍江、吉林兩省內,原為東清鐵路附屬地的區域。1896年與1898年,俄國透過《中俄密約》和《旅大租約》,取得在中國東北境內修築與經營鐵路的權利。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逐漸收回鐵路附屬地治權。1920年3月中東鐵路工人大罷工後,中國軍隊解除鐵路沿線俄軍武裝,接管路務。同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收回該區域司法權,頒布《東省特別區法院編制條例》,規定中東鐵路附屬地改稱東省特別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省特別區
  • 屬於:特別行政區
  • 位於:黑龍江、吉林兩省裡面
  • 原為:東清鐵路附屬地的區域
  • 成立日期:1923年3月1日
  • 撤銷日期:1932年7月1日
  • 首府:哈爾濱
  • 主要城市:滿洲里市、海拉爾市、綏芬河市
簡介,歷史,收回主權,行政長官,行政組織,

簡介

東省特別區是介於黑龍江、吉林兩省之間管理中東鐵路沿線地帶與省並列的特別行政區。
東省特別區管轄的地區,包括哈爾濱,東至綏芬河,西至滿洲里,南至寬城子。全區域共分5個區,每區設總署、分署及派出所、分駐所。哈爾濱為第一區,管轄道里、八區、三十六硼、南崗、馬家溝、香坊、顧鄉屯等。

歷史

1896年和1898年(清光緒二十二年和二十四年),帝俄誘迫清政府訂立《中俄密約》和《旅大租地條約》,攫取了在中國東北境內修築和經營鐵路的權利。中東鐵路(又稱東省鐵路)幹線西起滿洲里,中經哈爾濱,東抵綏芬河;支線由哈爾濱經長春、瀋陽直至旅順口,全長2489.2公里(日俄戰爭後,按照《朴茨茅斯條約》規定,俄國將長春至旅順口的鐵路讓給日本,稱“南滿鐵路”)。帝俄根據《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契約章程》的有關條款,在修築和經營鐵路過程中任意侵占鐵路沿線的土地,形成“鐵路附屬地”。中東鐵路全線通車後,帝俄在哈爾濱設立中東鐵路管理局,除經營管理鐵路外,還在鐵路沿線和哈爾濱等許多大小城鎮擁有行政、司法等自治權力,不受中國地方政權管轄。中華民國成立後,從1917年起,中國政府逐漸收回對中東鐵路“附屬地”的管轄權,吉林、黑龍江兩省派兵陸續在哈爾濱及中東鐵路沿線布防,並成立中東鐵路警備司令部。1919年7月,撤銷臨時警備司令部,改設中東鐵路護路軍總司令部,同時設立哈長、哈滿、哈綏三個分司令部。1920年3月,中東鐵路工人大罷工取得勝利,中國軍隊解除了哈埠及鐵路沿線俄軍武裝,接管了路務。同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頒布《東省特別區法院編制條例》,規定中東鐵路附屬地改稱東省特別區。1921年2月5日,成立東省特別區哈爾濱市政管理局,掌管中東鐵路沿線各地市政。1922年2月28日,中蘇議定《中東鐵路大綱》,規定中東鐵路由中國政府特設機構管理。同年11月24日,東三省保全總司令部宣布,中東鐵路沿線11公里以內區域,劃為東省特別區,設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所有特別區內之軍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機關均歸護路軍總司令兼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監督節制;12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辦事條例大綱》,1923年3月1日於哈爾濱正式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同年3月15日,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決定,將中東鐵路沿線各鐵路交涉分局改為市政分局,自4月1日起實行市政分局辦事章程。沿線市政分局有長春、張家灣(今吉林省德惠)、一面坡、橫道河子、穆稜(今穆稜鎮)、綏芬河、滿溝(今肇東)、安達、昂昂溪、扎蘭屯、博克圖、海拉爾、滿洲里等。1924年5月,中央政府批准東省特別區獨立於吉林、黑龍江兩省區域之外,成為與省並行的特別行政區。東北淪陷初期,偽滿仍沿用東省特別區稱謂,1933年7月1日改稱“北滿特別區”,管轄西起滿洲里中經哈爾濱東到綏芬河,以及哈爾濱至長春原中東鐵路沿線一帶地方(不含哈爾濱市)。總面積1017.3平方公里,人口185295人。1935年12月,偽滿決定廢止北滿特別區,將其原轄區域(除滿洲里、海拉爾市外)分別劃歸鄰接市、縣、旗。1936年1月1日,北滿特別區正式撤銷。

收回主權

1920年3月,仍然控制中東鐵路的白匪頭子霍爾瓦特被趕下台以後,中國政府逐步收回了一些前俄國在中東鐵路附屬地內非法侵占的中國主權。同年9月23日,北京政府以大總統命令,停止了前沙俄駐華使領館待遇,並將原中東鐵路用地劃作"特別”區域。10月,頒布了"東省特別區警察編制大綱",設立東省特別區警察總管理處。收回了中東鐵路界內的司法權和警察權。1921年2月5日,設定了東省特別區市政管理局,宣布接管哈爾濱及中東鐵路沿線的市政權。1922年12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了《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辦事條例大綱》,1923年3月1日,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在哈爾濱南崗民益街正式成立。首任行政長官為朱慶讕。

行政長官

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東省特別區最高行政長官。1922年張作霖劃中東路沿線為特別區域,以朱慶瀾為首任行政長官,所有區內軍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機關統歸管轄。下設濱江警察廳、路警處、警察總管理處,以及吉、黑兩省鐵路交涉局等,行政長官公署內設十處,分掌職事。1924年,區行政長官改由大總統任命。其職權為:處理區內行政事務,發布單行章程,監督、獎懲、任免區內官吏,遇非常事變,得咨請鄰近軍隊長官,會同處理。
歷任行政長官參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
2.王樹瀚
4.張煥相
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下屬警察總管理處,路警處和市政管理局。1923年8月1日設東省特別區地畝管理局,1926年8月設東省特別區教育局(次年改為教育廳)。將哈爾濱的廣益中學、東華中學、普育中學和從德女子中學收歸東省特別區教育局管理,改稱東省特別區第一、二、三中學和第一女子中學。東省特別區一直存在到1932年偽滿洲國成立,其後,日偽當局將其改稱為北滿特別區。1935年3月23日,蘇聯將中東鐵路賣給日偽政權,北滿特別區遂即撤銷。

行政組織

1923年3月1日於哈爾濱設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1932年3月14日更名東省特別區長官公署。滿洲國時期,1935年6月21日改為北滿特別區公署,同年年底裁撤。首長稱行政長官,掌理全區政務,負責軍政、公安、司法、外交等行政事務,發布命令、制定特區內的法規、任免官員、管理軍警。
公署內設秘書、政務廳,廳下設總務科、內務科、教育科、實業科、承宣處、電務處。公署下轄東省特區地畝管理局、市政管理局、鐵路路警處、特區警察總管理處、哈爾濱交涉署、呼倫貝爾交涉局、吉林鐵路交涉局、黑龍江鐵路交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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