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潤公益基金會

東潤公益基金會

東潤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5年8月19日,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並由其主管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孔東梅女士擔任基金會理事長,丘成桐、陳旭、楊樂等著名學者和專家擔任基金會理事。東潤公益基金會以弘揚公益精神和助力國家科學人才培育為己任,賑災濟難、撫貧濟困、獎教助學,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青少年的生活、學習條件,幫助其提高自身發展能力,為國家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一代人才做貢獻。

機構的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潤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Dongru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8月19日
  • 組織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機構介紹,機構口號,理事成員,機構章程,

機構介紹

成立伊始,東潤公益基金會攜手丘成桐教授,繼續支持“東潤丘成桐科學獎”,鼓勵青少年熱愛科學創新、熱愛基礎研究,培養青少年的創新思維和能力。歷屆獲獎學生分別進入包括清華、北大、哈佛、麻省理工、普林斯頓、耶魯大學等中外名校就讀,繼續研究深造。獎項不僅匯聚了一批國際頂尖的科學家,同時吸引了包括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復旦大學等院校的關注和參與。今後,東潤丘成桐科學獎將繼續為國內外華人中學生提供交流的平台與學習深造的機會。
未來,在孔東梅理事長的領導下,在強大的理事隊伍和合作單位的支持下,東潤公益基金會將堅定公益決心,堅定對廣大青少年培養的信念。聚焦“創新、體驗、成長”,成為關心廣大青少年教育成長的基金會,讓所有有能力、有夢想的孩子找到圓夢的舞台,努力為中國的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2016年,東潤公益基金會攜手清華大學,舉辦了首屆“東潤創新與未來教育論壇” ,為國內青少年拓寬科學視野提供了更廣闊的互動平台。

機構口號

創新、體驗、成長
激發和提升中學生對科學研究的興趣和創新能力,通過打造參與式體驗國際競賽模式,發現和培養有前途的年輕科學人才,幫助他們更好地適應未來的挑戰,實現自我成長

理事成員

理事會成員
 
理事長兼秘書長:孔東梅 女士
原北京東潤菊香書屋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大學新聞博士研究生。
名譽理事長、理事:丘成桐 先生
哈佛大學終身教授、菲爾茲獎得主、美國科學院院士、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和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清華大學丘成桐數學科學中心主任、香港中文大學博文講座教授兼數學科學研究所所長。
名譽理事長:陳東升 先生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經濟學博士。
理事:陳旭 女士
清華大學黨委書記、博士、教授。
理事: 楊樂 先生
著名基礎數學家。畢業於北京大學數學力學系,曾任中科院數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數學會理事長,《數學學報》主編,《Results in Mathematics》、《中國科學》、《科學通報》編委。中國科學院院士、數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理事:田源 先生
中國企業家論壇的創始人、主席。
理事:孫祁祥 女士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事:馬樂女士
航天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邱希淳 先生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健康保險事業部總經理。
基金會監事
監事:鄭燕 女士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傳播部總經理。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是東潤公益基金會,英文名“Dongrun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公益精神,恪守社會責任,賑災濟難,扶貧濟困,獎教助學,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助力祖國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賑災濟難,資助災區重建生活、教育設施;
(二)扶貧濟困,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青少年的生活、學習條件,提高自身發展能力;
(三)獎教助學,鼓勵青少年進行創新性科學研究,培養青少年的創新思維和能力;
(四)其它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積極支持本基金會,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企業成功人士、重要非盈利組織領導人或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六)理事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作為自動退會;
(七)理事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壞本基金會利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對基金會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四)勤勉盡責,積極參加和監督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七)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八)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九)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成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它理事會確認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和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捐贈;
(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基金會原始基金20%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
(一)年度資助計畫;
(二)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資助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資助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5年8月3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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