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汶國民議會

東帝汶國民議會

東帝汶實行議會制國民議會是代表全體公民行使立法、監督和政治決策權的主權機關

基本介紹

地位,簡史,議員選舉與議會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

地位

根據東帝汶憲法,總統議會政府法院為國家四大主權機構,負責國家法律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政府和法院分別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每個主權機構擁有各自獨立的職權,互不隸屬。
東帝汶實行議會制國民議會是代表全體公民行使立法、監督和政治決策權的主權機關,全稱“Parlamento Nacional”。
議會選舉中擁有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受命組閣,總理由議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領導人擔任。政府向議會負責,接受議員的問詢和監督。總統經全民直選產生,為國家象徵,不享有實際行政權,但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可在議會的授權下行使特別權力。抗訴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權,大法官需經議會表決任命。

簡史

2000年10月,作為東帝汶最高立法機構的全國委員會成立。2001年8月,東帝汶舉行制憲議會選舉,制憲議會於2002年5月20日東帝汶獨立和憲法生效時自動過渡為首屆國民議會。首屆議會破例共有88名議員,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黨(簡稱“革陣”)主席盧奧洛任議長。
2007年,東舉行第二屆國民議會選舉,共有16個政黨參選,革陣得票最多,但大會黨、社會民主聯盟和民主黨選後結成“議會多數聯盟”並獲得組閣權。“議會多數聯盟”候選人、民主黨主席拉薩馬當選第二屆國民議會議長。

議員選舉與議會產生

根據東帝汶憲法,議會由最少52名、最多65名議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可提前大選。選舉事宜由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年滿17周歲,且具備自主投票能力的東帝汶公民皆為選民。選票計算和議席產生方式為比例代表制,參選黨派獲得全國選票的3%以上方可進入議會,各黨派根據所獲全國選票的比例來分配議席,議員由各黨內部推選。
東帝汶國民議會選舉東帝汶國民議會選舉

職權

主要職權為制定法律、監督政府和政治決策。在立法方面,就內外政策等重大問題進行立法,包括修改憲法、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授權政府進行有關立法等。在監督政府方面,包括通過政府施政綱領、工作報告、國家預算及執行情況等。還可授權總統宣戰及媾和、宣布戒嚴及進入緊急狀態;實行大赦,建議總統就國家重大問題進行公民投票,批准總統出訪等。

組織結構

東帝汶議會實行一院制,設議長1名、副議長2名。
議長是議會代表,負責主持和協調日常工作、確定議會議程、維持議會秩序,同時享有人事權和安全權。議會另設1名書記和2名副書記,以上6人構成議會議長團,主要負責宣布解除某位議員的職務,負責全會的主持協調工作和聽取議員意見和建議。
東議會組織架構還包括議會全體會議、黨團代表會議、常設委員會以及9個專門委員會。9個專門委員會為:法律和行政委員會,外事、國防和安全委員會,財經和反貪委員會,農業、自然資源和環境委員會,扶貧、農村發展和性別平等委員會,衛生、教育和文化委員會,基礎設施和社會發展委員會,青年、體育、就業和職業培訓委員會,議員規章、行為準則和任期委員會。

會議制度

全體會議是議會的決策機構,全會由議長主持。全會會期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會期內逢周一和周二召開全會。全會至少須有33名議員(即半數以上)出席,如出席人數不足,議長有權宣布推遲全會。
全會會期內逢周五召開黨團代表會議,周五也是議員與選民交流日。
議會常務委員會在全會休會期間負責行使議會職能。

立法程式

東議會通過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來行使立法權,議會可通過任何內容的合乎立法程式、不與憲法相牴觸的法案。
東帝汶國民議會大廈東帝汶國民議會大廈
法案的內容可以是新制定的法律草案,也可以是修改或取消某項法律的提案。法案的提交來源為政府和常設委員會。議會授權政府制定主要法律的草案,政府法案經部長會議通過後呈遞議會。議會的常設委員會由議員組成,實質上是議員通過相關常設委員會行使提案權,但委員會法案與政府法案有所區別,多涉及與憲法、大選、議會或國家監察等方面的事務。
議案的審議和通過一般經過“三讀”。“一讀”時,議案發起者(一般為政府)在全會上解釋和介紹議案,全會對議案內容做簡短辯論,議案發起者回答議員提問。如果全會辯論的結果為拒絕接受,該議案就此退出審議。如全會接受法案,法案將被送交相關的常設委員會進行詳細分析和討論。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後,法案進入“二讀”階段,委員會向全會遞交研究結果和討論意見,全會進行一般性辯論,對法案逐條進行表決。如法案無須再進行大幅修改,將被送入“三讀”,即對整個法案進行最後表決。
法案通過之後,先由主持會議的議長簽字,然後送交總統。該法案經總統簽署後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即可生效。

議員制度

議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討論並通過法律和國家總預算案;通過常設委員會發起議案;聽取所代表黨派的意見和要求,並向政府轉達;監督政府施政,維護所代表黨派的利益;確保議會通過的法律獲得有效執行並服務於全體人民;定期深入民間、走訪各地百姓,了解百姓關切並向議會和政府轉達。議員享有特殊地位,包括言論自由、司法訴訟豁免權及其他特權。
東帝汶國民議會在開會東帝汶國民議會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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