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在印尼的巴厘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籤訂。

簽署情況,中國的加入,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美國的加入,歐盟擬加入,

簽署情況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TAC)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東協)成員國於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東協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籤署的。條約的宗旨是“促進地區各國人民之間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強他們的實力、團結和密切關係”。條約規定,締約各方在處理相互間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即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各國的民族特性;任何國家都有免受外來干涉、顛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權利;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締約各國間進行有效合作。迄今東南亞10國已全部加入這個條約。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議定書》在原《條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條約》的第18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內容分別為:“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汶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該條約和“但是,加入本條約的東南亞以外任何國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過上述地區程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款。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1998年7月25日,東協外長在馬尼拉簽署了《條約》的《第二修改議定書》,內容為:將《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中“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汶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為“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同意,東南亞以外的國家也可加入”該條約。從而使非東南亞地區的國家也可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除了東協成員國外,目前加入該條約的還有中國、印度、日本韓國俄羅斯紐西蘭等國。2003年10月,中國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第7次東協與中國(10+1)領導人會議上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同年11月18日,日本政府宣布決定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2004年7月,俄羅斯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2005年7月,紐西蘭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2009年7月,美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國的加入

溫家寶總理出席東協商業與投資峰會並發表演講。
三國領導人簽署《中日韓推進三方合作聯合宣言》。
2003年10月7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了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首次東協商業與投資峰會,並發表了題為《中國的發展和亞洲的振興》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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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說,中國的發展有利於地區的金融穩定。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既有利於中國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也有利於地區和世界經濟的穩定與發展。
溫家寶說,中國與東協的互信合作正快速向前發展。中國將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並與東協簽署《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夥伴關係聯合宣言》,這些都標誌著雙方關係邁上了新的台階。中國和東協年貿易總額在2005年時可望突破1000億美元。中國與東協自由貿易區的談判取得了積極進展,從明年1月1日起,自由貿易區框架下的“早期收穫”計畫將付諸實施。我們對如期完成自由貿易區建設充滿信心。 溫家寶最後說,和平、安全、合作、繁榮,是中國亞洲政策的目標。中國與東協的經貿合作潛力巨大、前景廣闊。希望各國朋友充分把握當前的有利條件,積極參與中國———東協經貿合作,共同創造亞洲繁榮與發展的美好明天。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韓國總統盧武鉉7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了中日韓領導人第五次會晤。會晤由盧武鉉主持。三國領導人就中日韓三國合作、三國與東協合作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晤後,三國領導人還簽署了《中日韓推進三方合作聯合宣言》。

前言

締約國:
意識到把各國人民聯結在一起的既存歷史、地理和文化聯繫;
渴望通過尊重公正、法規和法律以及加強彼此關係中的地區性恢復力來增進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期望本著《聯合國憲章》、1955年4月25日萬隆會議通過的“十項原則”、1967年8月8日在曼谷簽署的《東協宣言》和1971年11月27日在吉隆坡簽署的《吉隆坡宣言》的精神和原則以加強和平、友誼和在東南亞問題上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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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國家間分歧和爭端的解決將按照理性的、有效的和充分靈活的步驟,以避免出現可能的危害和妨礙合作的消極態度;
相信為促進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必須同東南亞內外的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
鄭重地贊同締結友好合作條約如下:

第一章

宗旨和原則
第一條 本條約的總之是促進締約國間人民的持久和平、永遠友好和合作以為各國力量的增強、團結和關係的進一步密切作出貢獻。
第二條 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時,締約國將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a)各國相互尊重彼此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b)每個國家都有維護其民族生存、反對外來干涉、顛覆和強制的權力‘
(c)互不干涉內政
(d)用和平方式解決分歧和爭端
(e)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
(f)在締約國間進行有效的合作。

第二章

友好
第三條 根據本條約的宗旨,締約國將努力發展和加強傳統的文化的和歷史的友好、睦鄰合作關係,並且應該真誠地履行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為了加強相互間的了解,締約國應當為成員國人民之間的接觸和交往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章

合作
第四條 締約國應當促進在經濟社會科學管理方面的積極合作,同時也要為在本地區實現國際和與穩定的共同理想和願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興趣的問題積極合作
第五條 為了履行第4條所作的規定,締約國應本著平等、互不歧視和互利的原則,多邊和雙邊地做出最大的努力。
第六條 為了加速建立繁榮與和平的東南亞共同體的基礎,締約國應當開展合作以促進本區域的經濟成長。為此,締約國應該為本國人民的利益更大極度地促進農業和工業生產,擴大貿易,改進經濟基礎結構。在這一點上,締約國應該繼續探索同其他國家以及本地區以外國家和地區性組織開展緊密有效的合作的所有途徑。
第七條 為了實現社會公正和提高本區域人民的生活水平,締約國應加強經濟合作。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們應當為經濟發展和相互援助而採取適當的地區性戰略。
第八條 締約國應當努力在最大範圍內開展最緊密的合作,並且應當探討在社會、文化、技術、科學和管理領域提供便利的培訓和研究條件相互提供援助。
第九條 締約國應當努力為促進本區域出現和平、和諧和穩定的局面開展合作。為此,締約國彼此間應當相互就國際和地區性問題保持定期的接觸與磋商,以協調各自的觀點、行動和政策。
第十條 每個締約國決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參與對其他任何一個締約國的政治和經濟穩定、主權和領土完整構成威脅的活動。
第十一條 締約國應當按照自己的理想和願望,努力加強各自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安全方面的國家恢復力,擺脫外來干涉和內部顛覆活動,以保持各自的國家特性。
第十二條 締約國在努力實現本區域的繁榮和安全方面,應當本著自信、自立、相互尊重、合作和團結的原則以增強地區恢復力,這些原則將奠定在東南亞建立一個強大而充滿活力的國家共同體的基礎。

第四章

和平解決爭端
第十三條 締約國應有決心和誠意防止爭端的發生。當直接影響到它們的爭端發生時,締約國應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在任何時候都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
第十四條 為了通過地區內部程式來解決爭端,締約國應當建立一個由各締約國的一個部長級代表組成的高級委員會來受理已經出現的而且有可能破壞區域和平、和諧的爭端或情況。
第十五條 如果無法通過直接協商達成解決,高級委員會將受理這種爭端或情況,向有爭議的各方建議適當的解決辦法,諸如斡旋、調停、調查與和解。高級委員會可以直接斡旋,或者在爭議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建立調停、調查和調解委員會。在認為必要時高級委員會可以建議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阻止某一爭端或情況的惡化。
第十六條 本章前述條款知識在爭議各方都同意運用於這一爭端時才能執行。然而,這並不排除採用《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其他程式前主動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爭端。

第五章

一般性條款
第十八條 本條約將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和泰王國簽署。它將按照各個簽字國的法規程式予以批准。它將向東南亞其他國家開放。
第十九條 本條約將從把第五份批准書交由簽署國政府保存的那一天起開始生效,本條約的文本、批准書或其他國家加入聯盟的檔案指定由簽署國保存。
第二十條 本條約用締約國的官方文字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同時還有一個一致同意的共同的英文文本。對這個共同文本若有不同解釋,將通過談判解決。
1976年2月24日於巴厘登巴薩 。

美國的加入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22日在泰國普吉代表美國政府與東協國家外長簽署美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檔案。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希拉蕊在與東協國家外長會晤前的新聞發布會上說,美國已重返東南亞地區。美國將強化在東南亞地區的存在並加強與東協國家接觸。美國總統歐巴馬和她本人認為,東南亞地區對全球進步、和平與繁榮至關重要。東南亞和東協對美國的未來至關重要。美國正與東協全面接觸,共同面對廣泛挑戰。為此,美國政府決定“不久的將來”在位於印度尼西亞首都雅加達設立與東協聯絡辦事機構。
關於氣候變化問題,希拉蕊說,美國政府要求國會追加東協地區氣候變化援助基金,呼籲召開東協氣候變化問題高級別對話。此外,她將於23日主持美國與高棉、寮國、越南、泰國等湄公河下游四國第一次外長會議,就與水資源、衛生和環境有關的問題展開討論。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東協成員國於1976年在東協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籤署的,條約宗旨是“促進地區各國人民之間永久和平、友好與合作,以加強他們的實力、團結和密切關係”。1998年東協外長簽署條約修改議定書,允許非東南亞地區的國家加入該條約。

歐盟擬加入

為期兩天的第十七屆東協—歐盟部長級會議2009年5月28日在高棉首都金邊閉幕,會議發表聯合宣言,同意歐盟儘快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並制定了執行東協—歐盟2009至2010年行動計畫的檔案。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本屆會議主題是“東協—歐盟促進和平、經濟成長和發展夥伴關係”。出席會議的有歐盟的27個成員國、東協10個成員國的外長或部長級代表,以及歐洲委員會、東協秘書處等270多人。會議還討論了糧食和能源安全、非傳統領域安全、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等議題。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東協成員國於1976年簽署的,1998年進行了修改,使非東南亞地區的國家也可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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