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

2015年3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振興〔2015〕493號印發《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安排原則、支持方向、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項目管理、項目監督檢查、附則7章31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振興〔2015〕49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7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安排原則,第三章 支持方向,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第五章 項目管理,第六章 項目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改振興〔2015〕493號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大連市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7日

實施辦法

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國務院關於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加強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北是指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盟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老工業區是指依託“一五”、“二五”和“三線”建設時期國家重點工業項目形成的、工業企業較為集中的城市特定區域。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要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一)位於中心城區,總面積5平方公里以上,或區內原國有大中型企業5家以上。(二)現有工業用地占老工業區總面積
30%以上,且50%以上工業用地可在現有企業搬遷後騰退出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用於支持東北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項目建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第五條 專項實施目標是,經過5至6年左右的持續努力,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東北地區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任務,
把城區老工業區改造成為經濟繁榮、功能完善、生態宜居的現代化城區。

第二章 安排原則


第六條 科學制定方案。城區老工業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對搬遷改造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編制搬遷改造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範圍及目標、功能布局、主要任務、重點項目、組織模式、實施進度、保障措施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搬遷改造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評估實施方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機構論證實施方案,將實施方案成熟完善的城區老工業區納入專項支持範圍。在2014年支持10個城區老工業區的基礎上,2015年再支持15個城區老工業區,此後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城區老工業區全部納入支持範圍。
第七條 優選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要列出企業搬遷改造、新產業培育發展、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治理、棚戶區改造、老廠區老廠房老設施改造和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項目表。專項對列入實施方案,並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給予投資補助。
第八條 持續滾動支持。對納入支持範圍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整體工作進度和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建設進度達到預期目標的,持續給予支持,對每個城區老工業區的支持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暫停支持。
第九條 合理安排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省(區)年度工作計畫、地方資金配套情況等因素,統籌確定各省區)專項資金切塊額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切塊額度組織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十條 創新能力建設。支持城區老工業區內工業企業,以及原屬城區老工業區的搬遷企業建設研發機構,技術水平要在國內同行業領先;圍繞老工業城市規劃發展的新興產業,在城區老工業區內建設研發、設計、檢測等公共服務平台設施。
第十一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支持城區老工業區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防澇等地下管網,重點是尚無專項資金支持渠道或現有專項資金難以支持的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環保搬遷改造。支持對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及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實施異地遷建和依法關停,支持內容包括地上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生產裝置、管線、污染治理設施、有毒有害化學品及儲存設施等規範清理和拆除,以及工業污染土地治理、工業廢棄土地修復等。此類建設項目須認真編制方案,確保污染處理徹底,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 老廠區老廠房老設施改造和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改造企業老廠區老廠房老設施,用於發展研發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工業旅遊、養老服務、健康服務等現代服務業;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科普價值的工業遺產,通過科學合理的改造,使之成為科普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文化科普旅遊景點。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


第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省(區)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實施方案,每年年初上報年度工作計畫,提出年度工作思路、重點任務、投資需求和保障措施,並按照有關格式要求,填報具備下達投資計畫條件的項目表(支持方向限於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項目表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是否申請其他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等。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分配專項資金。分配資金的主要依據是地方上報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配套資金情況。其中,為鼓勵設立省級專項配套資金,專項規模的10%根據上一年度各省(區)配套資金情況分配;專項規模的90%根據各省(區)年度工作計畫中提出的項目投資需求分配。如各省(區)均未設立配套資金,根據各省(區)年度工作計畫中提出的項目投資需求分配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切塊額度後,通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申報項目。
第十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合規、完備負責。上報資金申請報告和申請下達投資計畫的兩文合一。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項目必須具備開工條件,凡未依法獲得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地點尚未確定,建設資金不落實,建設方案不成熟的不得申報,確保中央投資計畫下達當年項目能開工建設。項目已開工建設,且實際完成投資量超過總投資50%的不得申報。
第十八條 為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優先支持採用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參考評估結果確定支持項目,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下達投資計畫。
第二十條 對經評估確定支持的項目,均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40%予以補助。如有的項目經評估不符合支持條件,相應調整資金至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支持發行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企業債券,使預算內資金與債券融資形成合力。(一)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市和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二)比照棚戶區改造政策,支持發行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企業債券,在完善償債保障措施的基礎上,發債規模上限放寬至不超過總投資的70%。(三)將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企業債券列入“加快和簡化審核類”範圍。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補助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應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應開設資金專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確保中央補助投資和其他配套資金按期撥付。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有關重大事項,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實後,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於涉及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規模、總投資等重大變更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程式報原審批、核准或備案部門重新審批、核准或備案,並將結果按程式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需要調整投資計畫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調整計畫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對投資計畫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應及時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五條 城區老工業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進展情況進行總結,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匯總,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抽取一定數量的城區老工業區,對照實施方案,委託第三方開展搬遷改造工作進展情況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有關投資政策作出必要調整。對評估結果較差的,暫停下一年度申報項目資格,並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提出整改意見。

第六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對於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開展檢查或與有關部門開展聯合調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監管,依據職責對項目開展稽察和檢查,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察、審計,確保中央補助投資使用合法合規,有效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 對於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的項目,一經查實,必須嚴格依法依規處理,並暫停項目所在城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項目的資格。對於受到稽察、審計等重大通報的城區老工業區,暫停下一年度申報項目資格,並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提出整改意見。性質嚴重者,暫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項目的資格。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東北地區以外的試點城區老工業區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在支持試點城區老工業區的專項資金規模尚未擴大之前,暫不採取切塊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申報項目,支持方向僅限於第十三條,即“老廠區老廠房老設施改造和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單個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30%。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和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進展情況,適時對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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