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的。共有二十五條、五十二款。2009年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全市範圍內的捷運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修正)
-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
- 地區:杭州市
- 類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檔案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蔡奇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全市範圍內的捷運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檔案全文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發布,根據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第五條
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全市範圍內的捷運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第七條 接受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內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檔案;
(二)施工契約,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契約;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檔案和資料後,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檔案;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範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註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檔案完整、規範、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並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築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並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並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一)有健全的監理質量制度和監理計畫;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設計檔案的規定,採取現場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的,應及時組織處理並按規定程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真實、完整;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有健全完備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測檔案;
(三)檢測內容和方法合法、規範;
(四)在檢測中發現有涉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報告;
(五)檢測報告形成程式、數據及結論規範、準確、真實;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一)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質量檔案、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實體質量進行現場實物抽查;
(三)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四)對主要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拌和料質量進行抽查;
(五)對見證取樣送檢及結構實體檢驗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監督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質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式或實體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實際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並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監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和委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式、內容和質量驗收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質監機構負責人審簽,並加蓋質監機構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