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在2004.09.20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9.20
  • 實施時間:2004.11.01
簡介,詳情,

簡介

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詳情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經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將《辦法》中“航管機構”統一修改為“水上交通管理機構”。
2、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航道、航道設施及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
二、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將《辦法》中“港管機構”、“航運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水上交通管理機構”。
2、第七條修改為:“經營性半經營性的專用碼頭單位和個人要求停業的,應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繳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3、刪除第十一條。
4、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
1、將《規定》中“港航監督機構”統一修改為“水上交通管理機構”。
2、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建造船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船名號。”
3、刪除第八條。
4、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船舶停泊不得有礙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標誌,嚴禁船舶在管線或禁泊標示的水域內停泊。嚴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進行裝卸過駁作業。”
5、刪除第十四條。
6、第十九條修改為:“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須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7、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監裝合格後,由港航監督機構簽發《危險貨物監裝證書》”的內容。
8、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嚴禁客(渡)船裝運危險貨物,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船。”
四、杭州市建築裝飾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將《辦法》中“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從事非住宅建築裝飾工程建設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3、第三條修改為:"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工程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裝飾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4、第六條修改為:“對建築裝飾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單制度。建設單位應在建築裝飾工程開工前,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單。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單。
未取得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單,不得擅自開工。”
5、第八條第二、三款修改為:“外地建築裝飾施工單位來杭從事建築裝飾業務的,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築裝飾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裝飾工程。”
6、第十條修改為:“建築裝飾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並按規定報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7、刪除第十二條。
8、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未領取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單擅自開工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建築裝飾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000元,對施工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9、刪除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五、杭州市旅遊船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將《規定》中“航管機構”統一修改為“水上交通管理機構”。
2、刪除第四條。
3、將第六條中“經營旅遊運輸的船舶由航管機構按下列標準核定其類別”的內容修改為“經營旅遊運輸的船舶可按下列標準分為以下等級”;第四項修改為:"船舶總噸位雖未達到上述要求,但設施豪華、相關設施達到一定要求的,也可確定其相應的船舶類別。”
4、刪除第七條。
5、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旅遊船舶在從事涉外旅遊業務時,應將當日航行的航線、班次、停靠點、旅遊點時間用書面形式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及主管部門備案;臨時變更的,應及時報告。”
6、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7、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
六、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將《辦法》中“港管部門”統一修改為“水上交通管理機構”。
2、第十四條修改為:“港區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或轉讓、出租其使用範圍。”
七、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88號)
刪除第十四條。
八、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4號)
1、將《規定》中“市市政公用局”和“市節水辦”統一修改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2、第三條修改為:“杭州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3、第七條修改為:“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持下列資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鑿井申請報告;
(二)鑿井申請所依據的有關材料;
(三)鑿井施工設計方案(包括井位、井徑、井深、止水層、取水層、設計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城市地下水《取水許可證》,並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
4、刪除第八條、第十條。
5、第九條修改為:“經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鑿井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方案施工,保證施工質量。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若發現地質、環境不宜開鑿深井的,應立即停止施工,並通知建井單位。建井單位應及時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另行處理。”
6、刪除第十二條。
7、刪除第十六條。
8、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
九、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5號)
1、將《辦法》中“市建築業管理局”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統一修改為“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
2、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3、第五條修改為:“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4、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
5、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十、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
1、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2、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3、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同意,擅自採取邀請招標的;”
十一、杭州市汽車機車維修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6號)
1、將《辦法》中“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刪除第九條。
3、刪除第十七條。
4、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並經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批准後,方能作業”的內容。
5、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十二、杭州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5號)
1、第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2、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生豬及生豬產品經營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具備必要的動物防疫常識。”
3、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十三、杭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9號)
1、刪除第十三條中“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內容。
2、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抗震鑑定和加固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3、第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不得擅自破壞工程的原有主體結構。”
4、第十九條修改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三)未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鑑定任務的;
(四)不按照抗震鑑定和加固技術規範進行抗震鑑定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抗震設防措施的。”
5、刪除第二十一條。
十四、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
刪除第五條中“未簽訂建設工程檔案承諾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內容。
十五、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1號)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十六、杭州市保全服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0號)
1、刪除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浙江省保全人員資格證》和《浙江省保全人員上崗證》”的內容。
2、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保全人員未經培訓合格從事保全服務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保全服務公司或所在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刪除第二十六條中“情節嚴重的,收回《浙江省保全人員資格證》和《浙江省保全人員上崗證》”的內容。
十七、杭州市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0號)
1、第十條修改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及使用保管制度。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2、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定期清查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拖欠的應收款項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催收。對無法收回並符合壞帳、呆帳核銷條件的款項,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核銷,計入其他支出。”
3、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主管會計或總會計的任免和調換,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八、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5號)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體負責市區範圍內(蕭山區、餘杭區除外)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工作。”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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