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傷害案

杜某故意傷害案是2015年04月14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大刑初字第487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故意傷害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故意傷害罪。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48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因涉嫌故意傷害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傑,北京市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公訴刑訴[2015]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貫學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及辯護人張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於2014年1月24日8時許,在北京市大興區×鎮×汽車配件廠內因瑣事與石×發生口角,後雙方互毆,造成石×受外傷致雙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經鑑定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杜×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關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事宜,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定,由被告人杜×賠償被害人石×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3萬元,且已實際給付,被害人石×表示諒解被告人杜×,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受案材料、調解協定書及收條,被害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書證,身份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杜×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案發後認罪悔罪,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對以免於處罰或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身體輕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杜×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其諒解,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請求免於處罰的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其餘辯護意見,本院酌情採納。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黃淘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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