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祥(原任國有公司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

李繼祥(原任國有公司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

2011年9月14日,外逃至澳大利亞8年的李繼祥因洗錢罪、利用犯罪收益罪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最高法院判處入獄26年。被李繼祥轉移至澳大利亞的巨額財產已有近3000餘萬元收繳回國內。至此,廣東省檢察機關8年追逃的戰役終於取得重大勝利。此役是中國與澳大利亞司法機關聯手成功追訴外逃貪官的第一案。

來自澳洲警方一訊息稱,澳大利亞聯邦警察亞洲部主管布魯斯·希爾警官提到的優先追繳名單,是中國公安部和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從一份少於100人的名單中篩選出來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繼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2011年9月14日
簡述,外逃,追逃,審理,

簡述

李繼祥,南海人,原任國有公司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1997年4月他在廣州註冊成立了下屬公司廣州保稅區長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長遠公司),並任該公司經理兼法定代表人。1998年,他與李運南合夥在香港成立中匯(香港)有限公司。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間,李繼祥夥同李運南,違反政府住房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分多次以合作經營投資的名義,採取由長遠公司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借款的方式,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而後李繼祥分多次將上述挪用款項通過調匯公司、地下錢莊或隨身攜帶等方式轉往中匯公司和其他私人賬戶,再將約4千萬元人民幣轉往澳大利亞購買別墅或存入其家屬賬戶中使用。
李繼祥的妻兒以及李運南的妻兒早在1999年就移民至澳大利亞,李繼祥、李運南成為名副其實的裸官。憑藉非法轉移的數千萬資產,外逃到澳大利亞的李繼祥過上了奢華的日子,很快入籍澳大利亞。
2011年9月14日,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最高法院宣判李繼祥因洗錢罪判處監禁14年至少入獄10年,因利用犯罪收益違反澳國刑法1995第400章第4條判處監禁12年至少入獄9年。上述刑罰於2011年9月13日起同時執行,9年內不準獲假釋。李繼祥還沒有對定罪和判刑提出抗訴。至此,外逃至澳大利亞8年的原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因洗錢罪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級法院判入獄26年。被李繼祥轉移至澳大利亞的4000萬財產已有近3000餘萬收繳至國內。至此,廣東省檢察機關8年追逃的戰役終於取得重大勝利,此役是中國與澳大利亞警方聯手成功追訴外逃貪官的第一案。

外逃

挪用公款案發
嫌疑人聞風潛逃 
2003年9月,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在查辦南海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運南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單位受賄一案過程中,發現李運南夥同原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在香港私人合夥成立公司,將住房基金挪用到境外公司使用。9月30日,李繼祥成功從香港出境外逃至澳大利亞。

追逃

粵澳達成共識
由澳方進行追訴 
2004年2月,南海區檢察院在查辦李運南案過程中,發現二人將住房資金挪用到境外公司使用,遂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李繼祥立案展開偵查。但此時李繼祥已獲得了澳大利亞永久居民身份。南海區檢察院立即通過佛山市檢察院向廣東省檢察院請示,提出了協助追逃及協查的請求。
廣東省檢察院司法協助處黃姓檢察官是該案的主要承辦人,她透露,當時中澳兩國尚未簽訂有關引渡條例,省檢在接到協助請求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匯報案情和提出與澳大利亞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亞對李繼祥提起刑事訴訟、由當地法院審判並追繳贓款的辦案思路。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和授權下,廣東省檢察院通過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駐北京聯絡處與澳大利亞警方取得聯繫。2005年10月,廣東省檢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提出個案協查請求。
2006年3月,廣東檢察代表團訪問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署,向澳方提供了李繼祥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就雙方如何對此案開展個案協查及相關追贓追逃工作進行了探討。最終,雙方達成了共識,根據我方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對李繼祥以洗錢罪立案並展開調查,如李繼祥的行為觸犯了澳大利亞法律,則由澳大利亞法務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為此,粵澳雙方展開了聯合調查,澳大利亞聯邦警察來到廣東,在省檢察院的配合下收集有關證據。
2007年初,澳大利亞警方查明李繼祥的財產情況,並著手準備凍結其涉案財產。3個月後,澳警方對李繼祥及其家屬、李運南的家屬在澳大利亞的住所進行了搜查,並查封、扣押和凍結了有關物產、書證、物證及銀行存款。據澳方提供的資料顯示,當時被查封和凍結的財產約630萬澳元。同時,澳警方向李繼祥發出了拘傳令,要求其於同年8月10日出席法庭聆訊,李繼祥及其家屬等人的護照也被扣押。
追繳名單或由大陸公安部提供
李繼祥的罪名包括兩項非法所得罪和七項洗錢罪。澳洲聯邦檢察官提供的資料顯示:在1997到2003年間,李繼祥夥同同夥以建造廉租房的名義騙取金融機構8200萬元人民幣貸款,並將其中3000萬元人民幣以各種形式匯到香港,後來,他又將280萬澳元分成七次匯到澳大利亞。
罪行敗露後,李繼祥於2003年逃亡澳大利亞。最終在2007年被澳大利亞警方逮捕。根據澳大利亞刑法和非法所得法,李在2011年9月14日被判處14年監禁,並在9年內不能保釋。
Martin Daubney法官稱,宣判時李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沒有一絲悔改的意思。他欺騙了公眾機構,非法轉移現金。他把錢帶入澳洲的行為,不論是以什麼標準來看都是反社會行為。
在2011年這次追繳行動中,澳大利亞政府按照非法所得法的公平分攤條款(equitable sharing provision),給中國政府退還了416萬澳元,價值3000餘萬人民幣。

審理

中方組織證人遠程視頻作證
2007年7月,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署派出3位警官入境中國,調取李繼祥挪用公款過程中涉及的境內收款人等16位有關證人的證詞。在廣東省檢察機關的大力協助之下,澳大利亞警方逐筆建立起案件中公款由境內轉向境外的證據鏈。
在此期間,檢察機關與澳警方還獲得了香港警方的協助,向原香港中匯公司的財務人員馬秀寶調取了證詞。通過該份證詞,辦案人員發現李繼祥、李運南在香港仍有一筆470多萬港幣的存款和持有幾隻股票。2010年10月,廣東省檢察院協同南海區檢察院成功地將該筆贓款追回並將股票在市況好轉後售出追繳。
2008年,李繼祥案移送澳大利亞聯邦檢察署審查。2009年4月22日至5月13日,由澳大利亞聯邦檢察官指控的李繼祥洗錢案在澳大利亞布里斯班法庭進行預審聽證。應澳方請求,廣東省檢察院和南海區檢察院組織有關證人就此案在澳大利亞駐廣州總領事館進行了遠程視頻作證。預審取得了圓滿成功,李繼祥被判進入昆士蘭州最高法院接受審判。
在案件刑事程式進展順利的同時,澳大利亞警方也啟動了該案的民事程式。2009年11月,在預審聽證取得成功後,迫於法律的壓力,李繼祥前妻黃某自願放棄李繼祥轉移到她名下的不法財產。11月20日,澳警方將該款項共4160259.81澳元移交廣東省檢察院處理。2010年10月,廣東省檢察院將該款折換成382萬美元移交南海區檢察院退還給被害單位。7月20日至8月31日,李繼祥案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最高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廣東省檢察院和南海區檢察院再次組織13名證人到廣州進行了遠程視頻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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