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明(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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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明,男,漢族,1971年11月出生,江西安遠人,大專學歷,1991年12月參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安遠縣國土資源局三百山國土所、安遠縣自然資源局鳳山國土所、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

2023年11月,李福被開除黨籍處分,由安遠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12月,安遠縣人民法院對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經理李福明受賄、串通投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福明
  • 國籍中國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經歷

曾在安遠縣國土資源局三百山國土所、安遠縣自然資源局鳳山國土所、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3年7月,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李福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安遠縣紀委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安遠縣紀委縣監委對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經理李福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福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款項結算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李福明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遠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福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安遠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安遠縣人民法院對安遠旅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經理李福明受賄、串通投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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