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運行程式,確保項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和高效率進行,提高投資效益,降低投資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文號:本政發[2010]9號
  • 發布單位: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發布信息,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現將《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資金、政府性基金、國家和省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政府統一實施管理。
成立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小組,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城投公司(市融資辦)為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和投資額度進行最終審定。
成立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心,負責受理市政府提出的招標項目計畫,編制招標檔案和資格預審檔案,發布招標公告,受理投標報名,按照法定程式組織開標評標工作,將評標結果報市政府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指導項目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等工作。
招標範圍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其中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實行政府採購。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資建設項目編制下達資金計畫、審核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協調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撥付、財務活動監督管理、工程預算審批、工程招標最高限價確定、工程結算審核和竣工財務決算的批覆工作。
市城投公司(市融資辦)具體負責政府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和委託代建,並對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實施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國有資產監管監察等相關政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的安排,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單位提出。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落實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資金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環保部門應根據項目單位所提供的相關檔案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的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審批;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情況,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進行依法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投資額度在3000萬元以上的,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行業規範和需求,提出初步設計委託意見(包括建設功能、規模、標準),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心根據委託意見,通過委託或招標形式確定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初步設計內容和深度要求進行初步設計。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財政局委託有資質的評審機構或組織各方面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對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小組審定。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對工程項目的初步預算和施工圖審核造價,提出建設方案招標最高限價,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小組審定。
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招標中心依據已審定批准的施工圖、招標最高限價和項目招標計畫(含設計、勘察、監理、施工等招標項目),編制招標檔案,依法組織招標。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城投公司(僅限城投公司融資項目)、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對招標工作實行全程監督,並對投標資格條件、投標人資格審定、抽取評審和評標監督結論意見進行認定。如有異議,立即中止招標活動。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契約制管理,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等都要在完成招標程式基礎上依法訂立契約。各類契約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和違約處罰等條款,契約由項目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心負責指導與管理。
第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項目性質和規模進行重大修改而需要追加投資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一)投資額增加超過項目招標契約金額10%;
(二)投資增加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
項目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委託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工程初步設計調整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和市財政局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定後方可實施。
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籤證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字,在工程結算中經審查後予以確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的項目或同類項目累計變更籤證超過10萬元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監理單位、城投公司和財政部門進行現場確認,簽署意見後方可生效。變更設計或現場簽證未按程式辦理,對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確認,不得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列支。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及投資審核規定,項目單位申請撥付項目建設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標通知書、契約、工程預算等相關檔案;
(二)施工過程中應填報項目工程進度表、資金申請表,附監理簽證的工程量單等有關資料。
項目建設資金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支付令,由市財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工程款(使用市城投融資項目資金,由市城投公司辦理撥款)。政府投資項目預留15%工程尾款,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覆後再撥10%,其餘5%轉做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給付。
第十二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在2個月內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並對竣工資料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在財政部門未批覆財務決算報告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對市政府指定審計的重點投資項目,在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後方可批覆財務決算。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通過以及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參與竣工驗收的各相關部門均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籤字確認,出具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憑財務決算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要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和竣工決算時,要對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和各項契約等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資金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和政府採購等情況進行全面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接受審計機關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的招標、項目批准檔案、工程設計(含變更)、施工和竣工驗收、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等檔案材料應當同時報審計機關備查。
市政府視情況可以委託相關專業評估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不定期評審。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流程公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投資計畫制定、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形成批覆和工程諮詢、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過程進行公示,公開透明,同時對政府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小組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突出的,市政府對項目單位和各相關部門根據完成情況予以獎勵;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市建設融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本政發[2009]9號)和《關於加強全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通知》(本政辦發[20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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