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是各國刑法、刑訴法、青少年法規,一般都規定了不同於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罰:(1)保護性處分,即對於因為環境、生理或心理缺陷而犯罪或表現出犯罪傾向的少年處以保護性處分。(2)量刑從寬,限定刑期。(3)不定期刑。有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在已宜判的刑期範圍內,根據判刑少年在改造過程中的表現好壞確定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如日本;另一種做法是不宣判犯罪少年的刑期,完全根據犯罪少年在改造中的表現好環來決定刑期的長短,如美國。(4)不計前科。也有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通過判決方式取消刑事污點,如西德;另一種做法是凡是少年犯刑期執行完畢或免於執行,皆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如日本。

保護性處分包括將少年交付對少年心理進行專門研究的保護機構進行保護觀察,經常訪問該少年或與其通信,鼓勵他們積極向上;委託環境良好的家庭進行教養,或者移送救護院教養;責成少年的父母注意進行管教;對惡習較深或者因為生理上有明顯病態而導致犯罪的少年,交付各種感化院,進行矯正教育,或治療其疾病。各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有從輕處罰的規定,可以宣告緩刑或暫緩執行。許多國家對不同年齡段的少年犯規定了不同的刑期限定。中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有下述規定: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刷;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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