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現就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決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檢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2-10-29
  • 執行日期:2012-10-29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條

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1.重要意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著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係著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頒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別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領導不夠有力、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礎、強民族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強化思想認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契機,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認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總體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著力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制度化建設,著力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著力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領導,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3.發展目標。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確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在刑事檢察工作中有效落實,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建設得到強化,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不斷完善,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日益健全,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條

著力貫徹黨和國家對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
4.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於辦案始終。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體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性,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要以是否有利於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為標準,慎重決定是否批捕、起訴、如何提量刑建議、是否開展訴訟監督。要堅持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於審,並注重用科學的方式、方法提高幫教效果。要加強與涉罪未成年人家長、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配合,認真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身心特點和幫教條件,制定幫教方案,落實幫教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幫助教育和心理矯正。
5.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禁。要綜合犯罪事實、情節及幫教條件等因素,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於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真誠悔罪,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並具有一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可不捕;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審查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未遂犯、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對於必須起訴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於可以不判處監禁刑的,依法提出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要把訴訟監督的重點放在強化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上,防止和糾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訴訟行為和錯誤判決裁定。對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追捕、追訴以及對量刑偏輕判決的抗訴,要嚴格把握條件,充分考慮監督的必要性。要重視對訴後法院判決情況的分析,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完善質量規範,不斷提高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6.注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要加強對被告人認罪伏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要加強與被害人的聯繫,聽取其意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並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要發揮檢調對接平台作用,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要加強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特別是對社會關注的重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動採取適當措施,積極回應和引導社會輿論,有效防範執法辦案風險。

第三條

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
7.大力推進專門機構建設。省級、地市級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檢察院,原則上都應爭取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省級院必須在公訴部門內部設立專門負責業務指導、案件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地市級院原則上應設立這一機構,縣級院應根據本地工作量的大小,在公訴科內部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或者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對於專門辦案組或者專人,必須保證其集中精力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規律,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有些地方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全市(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8.科學設定專門機構的工作模式。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獨立機構的檢察院,一般應實行捕、訴、監(法律監督)、防(犯罪預防)一體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辦人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訴、訴訟監督和預防幫教等工作。要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和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質量管理,組織開展案件評查、備案審查等業務活動,嚴格辦案紀律,確保依法公正辦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9.合理確定受案範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或者專人辦理。對不以未成年人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在校成年學生犯罪的案件,各地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在保證辦案質量和效率,不影響特殊政策和制度落實的前提下,確定是否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或者專人辦理。
10.選好配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幹部。要挑選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愛心、耐心細緻、善於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同志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既要配備具有一定生活閱歷、經驗豐富的幹部,也要注重吸收、培養充滿朝氣活力、了解時尚潮流、熟悉網路語言、能夠與涉罪未成年人順利溝通的年輕幹部。
11.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幹部的綜合素質。要加強敬業愛崗教育,增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幹部的使命感和光榮感。要加強業務培訓,既要組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幹部參加偵查監督、公訴等業務培訓,又要學習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特有的業務,鼓勵學習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參加有關專業特別是心理諮詢方面的培訓和考試晉級活動,熟練掌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要開展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崗位練兵活動。偵查監督、公訴部門開展崗位練兵時,要安排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的幹部參加。

第四條

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
12.認真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各項制度。要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制度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及時制定、完善實施細則,逐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制度體系。
13.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對逮捕必要性證據、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沒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收集移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後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訴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並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
1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審查逮捕或審查起訴時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託辯護人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並認真聽取律師關於無罪、罪輕或者無批捕、起訴必要的意見。要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動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專業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並將法律援助對象範圍擴大到未成年被害人。
15.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詢)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協調,選聘一些熱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識,具有奉獻精神和責任感的人士擔任合適成年人,並開展相關培訓,健全運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穩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16.建立健全親情會見制度。在審查起訴環節,對於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確實、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有可能促其轉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能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進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會見,進行親情感化。
17.建立健全快速辦理機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要在確保案件質量和落實特殊檢察制度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起訴的次數和期限,儘可能快地辦結案件。對未被羈押的案件,也應當加快辦理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18.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雙方有刑事和解的權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引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並對和解協定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製作和解協定書。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和起訴。必須起訴的,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
19.建立健全分案起訴制度。對於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礙查清案件事實和相關案件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應當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訴,由法院分庭審理和判決。對涉外、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團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分案後不利於審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訴,但應對未成年人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對分案起訴的案件,一般要由同一部門、同一承辦人辦理。要加強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政策適用的準確和統一。
20.建立健全量刑建議制度。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綜合衡量犯罪事實、情節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提出適用非監禁刑或緩刑的建議,並視情況建議判處禁止令。要在庭審時圍繞量刑建議出示有關證據材料,進一步闡述具體理由和根據。
21.建立健全不起訴制度。要準確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要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規範工作流程,認真做好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對於既可相對不起訴也可附條件不起訴的,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要完善不起訴宣布、教育的程式和方式。對相對不起訴和經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不起訴的,在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時,要充分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宣布時,要嚴格控制參與人範圍,如果偵查人員、合適成年人、辯護人、社工等參加有利於教育被不起訴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請他們參加。
2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要依法監督和配合有關單位落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免除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不起訴記錄封存工作,完善相關工作程式。
23.積極探索新的辦案機制、制度。要在落實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制度。要根據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平等保護、對留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有效幫教、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等問題,主動調研,研究對策。

第五條

、著力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
24.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建設。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繫,爭取在社會調查、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法律援助、分案起訴、親情會見等制度上達成共識,聯合出台實施細則。要完善與有關政法機關日常溝通機制,採取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合開展調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特點,解決遇到的問題,統一執法標準,形成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
25.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體系建設。要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企業等方面的聯繫配合,整合社會力量,促進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一體化體系建設,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無縫銜接。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建議、促進建立健全社工制度、觀護幫教制度等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對被不批捕、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
26.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要堅持以擔任法制副校長等形式,以案釋法,開展對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工作。要積極參與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對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管理等工作,深挖和嚴厲打擊成年人引誘、脅迫、組織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採取檢察建議等方式向黨委、政府或有關方面提出預防犯罪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

第六條

著力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領導
27.認真謀劃部署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把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納入各級檢察院整體工作規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定期聽取專題匯報,在領導精力、工作部署、人員配備、檢務保障等方面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需要。要把近期任務和長遠目標有機結合起來,既從實際出發,腳踏實地地做好當前工作,又要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發展規律和方向,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創造性,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
28.強化業務指導。上級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全面指導,提出普遍適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並抓好檢查落實。要針對各地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指導,經常派員深入基層調研,及時掌握情況,幫助解決突出問題,逐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整體水平。對各地已經成熟、具有普遍意義的創新成果和經驗,要認真總結推行。同時,各地在落實上級院工作要求的同時,要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創出特色,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發展模式。
29.做好外部協調工作。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門機構設定、建立健全政法機關辦案配套體系和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等方面,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必要時,各級院檢察長要親自出面協調,爭取理解和支持。
30.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要建立完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抓緊構建以辦案質量和幫教效果為核心,涵蓋少捕慎訴、幫教挽救、落實特殊制度、開展犯罪預防等內容的考評機制,改變單純以辦案數量為標準的考核模式,科學、全面地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實績。
31.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宣傳。要大力宣傳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經驗、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進模範人物,推出具有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檢察官媽媽”等幫教典型,展示檢察機關親民、愛民和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各界了解、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
32.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理論研究。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採取與專家學者、高等院校共同召開研討會、共同承擔課題、引進專家學者到檢察機關掛職等方式加強合作,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執法理念、職能定位、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要積極借鑑國外關於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論實踐成果,不斷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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