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刑事處分公證

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期間,未受過刑事處分這一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

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書主要是用於當事人在國外定居、移民、結婚、收養子女等事項,許多國家基於自身利益考慮都要求赴該國定居者提供未受刑事處分公證。當事人申辦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應向其住所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已移居域外的當事人,無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均應向其在中國最後住所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對於我國公民在國外居住期間未受刑事處分的公證,應告知當事人由其居住國辦理。該證明在我國使用時,需由辦理公證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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