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2009年3月12日木里藏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木里藏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08.10
  • 實施時間:2009.10.01
變通規定,變通規定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變通規定

(2009年3月12日木里藏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由2009年3月12日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已於2009年7月22日經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合理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確保草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自治縣畜牧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木里藏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的資源普查,制定草原建設和畜牧業發展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履行草原監督管理職能。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理機構,草原面積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牧場配備專(兼)職草原監理員,負責草原監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牧場應當配合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搞好草原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和積極向上級爭取資金用於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等。
第五條 自治縣境內的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地表、地下資源和森林不因草原承包而改變其國家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並確定單位或者個人的草原使用範圍。
由鄉(鎮)或者牧場、村長期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依法承包給牧戶、牧民聯戶、自然村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並落實草原保護、建設、管理和使用責任制。
其他社會組織承包草原,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範圍內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並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草原承包責任制保持穩定長久不變,草原承包經營權允許依法繼承、轉讓、轉包。
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與承包方必須依法簽訂草原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草原承包契約依法簽訂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放草原使用證。
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後,承包方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承包者無力經營、管理、建設草原,又不轉讓、轉包,造成草原嚴重退化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契約。
第七條 依法取得草原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有合理利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的權利和提供生產經營狀況的義務。
合理利用草原,明確劃分夏秋和冬春草場,實行輪牧、休牧、禁牧制度。共同承包使用的草場,必須遵守分季放牧慣例以及按約定俗成所確定的放牧路線和搬場時間,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和本變通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在牧草品種選育、良種推廣、飼草飼料基地建設以及人工牧草種植和防災保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草原科研、資源勘查、規劃和新技術推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合理利用草原,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在治理草原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保護益鳥益獸,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中成績顯著的;
(五)在草原防火、滅火工作中事跡突出的;
(六)在保護草原建設設施方面事跡突出的;
(七)在草原管理、監理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九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重增草提質,調整畜群結構,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數量,嚴禁超載過牧。
第十一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退化草原的綜合治理。對退化、沙化、鼠荒化、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納入生態治理建設規劃,組織並鼓勵草原經營者對嚴重退化、沙化、鼠荒化、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原進行封育禁牧、休牧,補種牧草。引導承包經營者積極開展草原鼠蟲害的測報和防治工作,保護草原捕食鼠蟲的益鳥益獸,採取人工種草、建立飼草飼料基地等綜合措施,培育改良草原。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原防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預防、撲救體系,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約,嚴格落實防火責任制。違反草原防火規定,造成災害的,按國務院《草原防火條例》處理。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為草原防火期。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墾、破壞草原。確需開墾的,須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國土管理部門審核,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因工程建設、礦藏開採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草原上挖沙、取土、採石。確需挖沙、取土和採石的,應當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地點進行,並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禁止擅自在草原上集中成片採集野生植物。確需採集的,按草原管轄權屬,先報批後採集,並按植被損壞程度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草原內放養敞豬。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草原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機動車輛在草原上行駛應當注意保護草原,有固定路線的不得離開固定路線行駛,沒有固定路線的按照草原承包經營者指定路線行駛。
在承包草原上通行的馬幫和食草畜群,駐紮放牧三天以上的,須經草原承包者同意,並給予承包者合理的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毀損自治縣境內的草原圍欄、棚圈、人畜飲水管道和牧道等牧業生產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草原建設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渠道投資,堅持誰承包誰管理,誰建設誰利用、誰受益以及共牧草場共同建設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無償平調、侵占草原設施。
第十七條 阻礙草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保護、管理不善造成草原嚴重退化或植被破壞的,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仍未改良恢復的,依法強制改良恢復,所需費用由承包者承擔;或者解除承包契約,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非法捕獵益鳥益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濫采草原野生植物、亂挖沙石、亂取泥土、亂開礦的,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造成牧業生產基礎設施毀損的,除賠償損失外,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按規定時間搬場的,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超載過牧等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調減。逾期未調減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一)超載10%—30%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10元;
(二)超載31%—50%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15元;
(三)超載50%以上的,每個超載羊單位罰款30元。
第二十四條 在草原內放養敞豬的,由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放養數量,每頭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變通規定由木里藏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090722(批准時間)

變通規定的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我縣制定《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堅持的原則
在制定《變通規定》實際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始終堅持依法制定,從實際出發,立法為民,促進人與自然,社會與經濟協調發展為重點的原則。力求與時俱進,突出地方特色、可具操作性和實用性;力求為自治縣草原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進而推動畜牧業發展,農牧民增收提供法規保障。
二、制定《變通規定》的依據和必要性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進行了修訂,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頒布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與此同時,廢止了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上位法規的變動,使我縣現行的《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自治縣草原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新制定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對草原保護、建設和管理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為貫徹實施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和切實解決好我縣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進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我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草地是自治縣的一大資源優勢,全縣有天然草地面積563.78萬畝,占土地總面積1987.9萬畝的28.3%,可利用草地面積為454萬畝,占草地總面積的80%。此外,尚有林下草地273.8萬畝,可利用面積為219萬畝,兩者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24%。2008年末大牲畜存欄15.94萬頭(只),肉類總產量為1.4561萬噸,全縣畜牧業產值完成22162萬元,占全縣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的比重為44.3%,畜牧業已不可替代的成為我縣農牧區經濟成長和農牧民增收的基礎產業。畜牧業發展以草為本。近年來,我縣草原得到了較大和較好保護,管理、建設,但草原超載過牧十分嚴重,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破壞,致使草原的退化、沙化和鼠荒化加劇,所以從我縣客觀實際出發,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切實可行的《變通規定》,依法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草原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勢在必行。
三、關於《變通規定》的起草經過
2008年5月我縣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分別成立了以常務副縣長和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的木里藏族自治縣起草《變通規定》領導小組和指導小組。領導小組和指導小組切實履行了職責,安排專人,啟動起草工作,於2008年8月形成了初稿,並把初稿印發給縣四大班子有關領導、各級人大代表、縣四大辦、縣國土、林業,水電,移民、項目辦等縣直單位和部分鄉(鎮)、牧場廣泛徵求意見,並多次組織對初稿的討論修改。爾後在2008年11月7日召開的我會第八次會議上,把討論稿印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一次徵求修改意見。會後形成了初步徵求意見稿,並於2008年11月17日由常委會主任帶我會法工委負責人和指導小組成員專程到省人大民宗委和州人大作專題匯報和徵求修改意見。根據省州人大民宗委和州政府法制辦反饋的修改意見,指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再次作了修改。2008年12月26日在我會第九次會議上,根據縣人民政府提請我會審議《變通規定》的議案,對《變通規定》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縣人大常委會指導小組再次作了修改,經五易其稿形成了《變通規定》的正式徵求意見稿,並於2009年1月8日正式上報省人大民宗委徵求意見。省人大民宗委於2009年2月26日復函反饋了其廣泛徵求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機構以及省級各有關部門意見後研究形成的修改文本。根據省人大反饋的修改意見,縣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並形成了第六稿後,我縣十一屆人大三次會審議通過。
四、關於《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
《變通規定》中我們認真貫徹了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竭力使《變通規定》與時俱進和有新的亮點。《變通規定》分為25條,現將主要內容作一些具體說明。《變通規定》第一條至三條主要是制定《變通規定》的目的意義,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管理職責。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根據自治縣草原畜牧業的發展特點和生態保護,管理,建設的需要,明確了“加強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合理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確保草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自治縣畜牧經濟可持續發展”是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為一體的立法目的。也是《變通規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第一大亮點。統一行使管理職權,明確管理職責,是管理好草原的關鍵,是對草原資源進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保證,也是自治縣自主管理草原資源的體現。
第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是《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對草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草原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草原所有權方面規定了: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地表、地下資源和森林不因草原承包而改變其國家所有權。在草原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方面規定了: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可以依法承包給牧戶,牧民聯戶,自然村或其他社會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並對使用者落實草原保護、建設,管理使用責任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開墾和破壞草原。草場是牧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精神,對草原承包規定了:草原承包責任制保持穩定長久不變,草原承包經營權允許依法繼承,轉讓、轉包。這是《變通規定》的第二大亮點。在草原合理利用方面規定了: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了明確劃分夏秋和冬春草場,實行禁牧、休牧、劃區輪牧制,共同承包使用的草場,必須遵守分季放牧慣例以及按約定俗成所確定的放牧路線和搬場時間,一經簽訂協定,必須切實遵循,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在草地生態保護和退化草原治理方面規定了:鼓勵草原經營者對嚴重退化、沙化、鼠荒化草原進行封育禁牧,補種牧草;積極開展草原鼠蟲害測報和防治工作,保護草原捕食鼠蟲的益鳥益獸。為了使草原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我縣得到更好地貫徹實施,第八條 設(一)至(七)款,規定了由縣人民政府對在草原保護、建設、管理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的範圍和條件。根據自治縣境內森林和草原交叉分布的特點,根據《國務院草原防火工作條例》精神,規定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草原防火期,使森林防火與草原防火期時限相同,這能有效防止森林火災與草原火災相互殃及。這是《變通規定》第三大亮點。同時對國家和地方建設徵用占用草原、挖沙石、取泥土、集中成片採挖中藥材、承包草場上通行的馬幫、食草畜群作出了規定。
在草原建設的投資和保障使用權方面作出了:草原建設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渠道投資,堅持誰建設,誰使用,誰受益,長期不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無償平調、侵占草原設施的規定。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變通規定》的七種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為調整草畜矛盾規定了:以草定畜,控制載畜數量,嚴禁超載過牧。對超載過牧進行掠奪性經營的,責令限期調減,並按每個超載羊單位收取草原過牧補償費,超載10%—30%的,每個羊單位收取10元罰款,超載31%—50%的,每個超載羊單位收取15元罰款,超載50%以上的,每個超載羊單位收取3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明確了《變通規定》實行日期和原《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廢止日期。
以上說明,連同《變通規定》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木里藏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已經木里藏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木里縣人大常委會於6月21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於2009年2月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變通規定(草案)》的意見,並於2009年3月將匯集整理的各部門修改意見回復了木里縣人大常委會。
2009年6月18日,民宗委召開委員會,對《變通規定》進行了審查。民宗委認為,草原作為木里縣的一大優勢資源。近年來,得到了較好保護、管理、建設,但是由於草原超載過牧嚴重,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破壞,致使草原的退化、沙化和鼠荒化加劇,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從自治縣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變通規定》,依法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草原是十分必要的。《變通規定》在汲納各方意見並認真進行修改後,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符合自治州的實際,因此,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
同時,建議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一經簽訂協定,必須切實遵守,”刪除,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修改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報告連同《變通規定》,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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