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信託

指信託的存續期,由信託當事人決定或者協商約定,可長可短,甚至可以是無限期,即為永久信託。永久信託是指隨著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續存的信託,它不具有確定具體的有效期限,但實際上並非具有永久效力,它以信託目的的實現或者信託目的的消失而告終。例如,信託財產消耗完畢,或者受益人死亡,信託自然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限信託
  • 相對:永久信託
  • 期限:21年-80年
  • 制定:英國
期限信託
“永久信託”的對稱。僅在信託設立時指明的具體年限或期間內有效的信託,例如:為受益人提供上學期間生活費用的信託等。根據英美財產法規則,期限信託所設定的有效期必須以具體的時限或日期為標準,不能以當事人在世的事實作為信託有效的期限。後者實際上屬於永久信託,故期限信託的效力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是,期限信託同樣可基於全體受益人死亡,信託意圖的實現或未能實現等原因而提前終止
英美信託法對私益信託的存續期限有所限制。英國專門制定反對永久積累和水久信託的法律,明確規定,以受益人終生受益為目的的信託,一般在該受益人有生之年持續有效,如果未指明受益人“終生”受益,則一般在該受益人死後一定年限內(通常是21年)有效;未明確規定期限的,最長為8o年。當然,公益信託的有效存續期限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只有當信託目的完全無法實現,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耗盡或喪失的,方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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