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契約期權交易

期貨契約期權交易是指期貨契約的期權購買者,在支付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擁有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出售和購買一定數量的相關商品期貨契約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而期貨契約的期權賣出者則承擔了到期前或到期時由買方所選擇的交割履約義務的責任。

期貨契約的期權交易是把期權交易引進到期貨交易中。1982年3月,澳大利亞悉尼期貨交易所首先把期權交易引入金融證券期貨市場。同年10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成功地將期權交易引入政府長期債券的期貨契約交易,為這種期權與期貨相結合的交易種類打開發展之門。期貨契約的期權交易與現貨市場的期權交易的交易原理是雷同的,只不過作為期權契約的標的不同。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都是為了防止市場出現不利於交易者的遞轉,給交易者帶來嚴重損失而設計的,而二者的結合則在更大程度上給交易者提供了主動性與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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