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激勵

期股激勵分兩種類型。在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期股激勵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有條件地以約定價格取得或獲獎所得適當比例的企業股份的壹種激勵方式;在國有獨資企業中,期股激勵是指借用期股形式,對經營者獲得年薪以外的特別獎勵實行延期兌現的激勵方式。

實施原則,實施關鍵,適用範圍、對象和主體,期股的形成及獲取方式,經營者期股紅利兌現和期股變現,配套措施,組織領導,

實施原則

實施期股激勵的原則是: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出資者利益和經營者利益相結合;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相結合;經營者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分配製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相結合;大膽探索和穩妥操作相結合。

實施關鍵

作為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一種重要方式,期股激勵運用得越來越廣泛,但現在還沒有一套法律法規對這種激勵方式進行約束。鑒於此,國內著名股權激勵專家王俊強老師指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是否成功,關鍵在於股權激勵能否幫助企業打通企業戰略、公司治理、資本運作、薪酬體系、績效考核、企業文化等各模組的經脈,進而上升為老闆治理公司的一套管控哲學,實現願景與執行、組織規則與個人利益與的完美對接。否則,股權激勵方案必然淪落為人力資源層面的薪酬制度,這對“稀缺”的股權來說無疑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揮霍!

適用範圍、對象和主體

期股激勵適用於經改制的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資產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以及國有獨資公司。
期股激勵的對象主要是董事長和總裁、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董事長和經理各自承擔的責任必須以契約形式明確規定。
對國資授權經營公司董事長的激勵主體是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資授權經營公司所屬的國有獨資企業董事長的激勵主體是國資授權經營公司;對國有資產控股企業董事長的激勵主體是股東會或出資方。
對經理的激勵主體是企業董事會。

期股的形成及獲取方式

期股的形成方式主要包括:在企業改制改造的基礎上,調整原有股本結構,建立新的股本結構,形成經營者的期股;通過企業股權轉讓形成經營者的期股;企業增資擴股中形成經營者的期股;根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給予年薪以外的延期兌現的獎勵。
國有資產控股企業經營者期股的獲取方式主要包括:在壹定期限內,經營者用現金以約定價格購買股份;經營者以賒帳、貼息或低息借款購買股份;經營者獲取崗位股份(即乾股);經營者獲取特別獎勵的股份。
國有獨資企業,可給予經營者相當於年薪總額的0.6~1倍左右的特別獎勵,但必須延期兌現。這部分獎勵,在任期中每年可以10%~30%左右的比例兌現,直至全部變現(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要求離開該企業時,其所擁有的特別獎勵應作適當扣減)。
對以賒帳、貼息或低息借款形式購買的股份,經營者必須在壹定期限內用紅利或現金補入。對崗位股,經營者享有分紅權,離崗後自然取消。

經營者期股紅利兌現和期股變現

國有資產控股企業經營者的期股每年所獲紅利,首先套用于歸還因購買期股的賒帳和貼息、低息貸款部分。剩餘部分除了用現金兌現外,其中壹部分應按契約規定存放在企業裏。在企業增資擴股時,轉為經營者在企業中的股份。
國有資產控股企業經營者在該企業任期屆滿,其業績指標經考核認定達到雙方契約規定的水平,若不再續聘,可按契約規定其擁有的期股可按當時經評估後的每股淨資產值變現,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份在企業,按年度正常分紅。經營者經營該企業任期未滿而主動要求離開時,其擁有的期股變現要按契約規定作適當的扣減。當經營者在契約期內違約離開企業時,其擁有期股中用現金購買的部分按原購買價變現,如果原購買價高於當時經評估後的淨資產值,則按當時經評估後的淨資產值變現;用賒帳、貼息和低息借款購買的股份,要按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作適當扣減。
經營者在既定期限內未能達到契約規定的業績指標水平,應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取消期股激勵或特別獎勵,以壹定數額的個人資產作為抵押的,應扣除適當抵押金。
國有獨資企業經營者獲得的特別獎勵支出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列支,其中困難企業經批准,其特別獎勵的支出可在成本中列支。國有資產控股企業經營者期股紅利列入企業紅利分配,經營者期股變現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列支。
企業經營者從期股紅利分配和期股變現中取得的收入,應按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配套措施

實施期股激勵時,經營者可以以壹定數額的個人資產作為抵押。抵押資產數額根據企業經評估的淨資產規模確定。當完成或超額完成預定指標,所獲獎勵不能全部以現金兌現,其中壹部分可補充、抵充抵押金或轉為經營者持有的股份。
為有效實施對經營者的期股激勵,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加強對經營者的考核和管理。經營者獲得期股激勵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各種獎勵必須在其經營業績被確認達到契約規定的指標後,方可兌現。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運用好規範的經營者資質評價手段。
建立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經營者實施期股激勵,是加快形成企業經營者擇優錄用的競爭上崗機制的重要環節。經理必須競爭上崗,方可對其實行期股激勵。
在對經營者進行期股激勵的同時,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制約。要按照《上海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改善監事會成員構成,加大監事會監督制約的力度,防止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按照《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製度;要按照《上海市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試行)》的要求,充分發揮國家審計職能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要加強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期股的,激勵主體保留追索權,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組織領導

對經營者的激勵方式有多種,期股激勵是其中的壹種,各企業可結合實際,選擇適宜的激勵方式。實施期股激勵還是壹項探索性工作,要加強領導,試點先行,不斷總結,逐步推開。各控股(集團)公司和大型(集團)公司可選擇壹些具備條件的企業,制定試點方案,經有關方面論證,並報市委組織部、市國資辦、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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