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謹慎性原則

會計謹慎性原則是企業會計核算中一項重要原則,運用廣泛,可防止抬高資產和收益,壓低負債和費用,並起到預警風險和化解風險的作用。但實際運用中存在利用謹慎性原則操縱利潤的現象,因此要採取必要措施趨利弊害,使會計信息更具客觀性。

謹慎性原則即穩健性原則,是指某些經濟業務有幾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可供選擇時,在不影響合理選擇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選用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最小的方法和程式進行會計處理,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即所謂“寧可預計可能的損失,不可預計可能的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謹慎性原則
  • 外文名:The accounting principle of caution
  • 性質:企業會計核算中一項重要原則
  • 優點:運用廣泛,可防止抬高資產和收益
原則介紹,運用及局限性,起源與影響,

原則介紹

★在資產方面:謹慎性原則在資產方面套用很多,首先,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開發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費用,而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應選擇契約期限、法律期限、經營期限,10年中最短者;其次,由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存在較大的無形損耗,所以採取加速折舊法;再其次,企業應當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全面檢查各項資產,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減值準備,其中包括:短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委託貸款減值準備、壞賬損失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最後、在物價上漲時,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選擇後進先出法,物價下跌時選擇先進先出法。
★在收入方面: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應按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如果完工程度不能可靠計量,按實際消耗成本確認收入,當發生成本高於可能收回效益,按實際能收回收益確認收入。
★債務重組方面:新制度規定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若發生債務重組損失,確認為當期損失。在債權人方面,當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債轉股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按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而不能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投資及清算股利的套用:《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規定,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股權投資成本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後的金額,作為資本公積的準備項目。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對於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有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沒有投資期限的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在清算股利方面,採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作為當期收益。

運用及局限性

一、謹慎性原則的在會計中的運用
1、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謹慎性原則針對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因素,要求人們在會計處理上充分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提供反映經營風險的信息,這樣有利於保護投資人的權利,也有利於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但謹慎性原則若使用不當也可能降低企業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使會計信息失真。因此,有必要對謹慎性原則的運用進行嚴格規定,以揚長避短,發揮其最大作用。《企業會計準則》第二章第18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第11條第12項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這是《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對會計核算中貫徹謹慎性原則的一般要求。
2、謹慎性原則在財務分析中的運用
謹慎性原則在財務分析中的套用主要是就短期償債能力、企業資產運營效率等進行初步分析,旨在分析謹慎性原則在中國目前財務會計中的運用情況。
(1)短期償債能力分析中的運用。謹慎性原則在短期償債能力分析中的作用是通過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來體現的。在計算流動比率指標時予扣除或根據具體情況按一定比例扣除。另外,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中最好應加上將有可能發生的可以預計的或有負債,如產品質量保證金、訴訟賠償金等。速動資產是指變現能力較強的流動資產,速動比率更充分地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
(2)企業資產營運效率分析中的運用。謹慎性原則在企業資產營運效率分析中的運用是通過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固定資產周轉率來體現的。應收賬款周轉率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應收賬款轉為現金的次數。存貨周轉率指標反映在一個會計期間存貨周轉次數,一般越高越好。固定資產周轉率指標越大,表示固定資產周轉率越高。
二、慎性原則在我國財務會計改革實踐中的運用情況分析
謹慎性原則在我國財務會計改革過程中曾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廣泛的爭議,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過度謹慎性。我國企業在實施承包經營過程中,為了自身利益,行為短期化進行掠奪式生產,而謹慎性原則成為企業承包者隱瞞利潤,逃漏稅收的秘密武器;另一個是謹慎性不足問題。我國企業謹慎性原則實施範圍仍顯狹窄,離充分謹慎性原則還有一定距離。比如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使得當期利潤計算偏低,期末存貨價值減少,導致後期銷售成本偏低,從而使利潤反彈。對於期末存貨占資產比重較大的企業(如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這不失為操縱利潤的手段。由此,企業可能在某一會計年度註銷巨額呆滯存貨,計提巨額存貨跌價準備,實現對存貨成本的巨額沖銷,然後次年就可以順利實現數額可觀的淨利潤。這種盈餘管理只需對期末存貨可變現淨值作過低估計,而無需在次年度大量沖回減值準備即可實現,因而具有更強的隱蔽性。
因此,提供客觀、真實和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是企業套用謹慎性原則的目的。只有對基於謹慎性原則指導下編制的財務報表有充分的理解,廣大投資者才能進行更為準確客觀的財務分析並最終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1、謹慎性原則實際運用的局限性
由於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較強,使資產和利潤達到客觀性要求的目的不一定能夠完全實現。
(1)實際成本計價下,發出存貨的成本按什麼價格計價,是採用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企業作出的任何一種選擇,都會使當期利潤偏高或偏低。
(2)固定資產採用快速折舊法還是採用直線折舊法,也會影響到當期利潤偏高或偏低。
(3)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時,可分別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單項投資計提。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重比較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金額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計提跌價準備,但究竟採用哪一種,企業自定。
(4)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一般有應收賬款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和比例由企業自定。諸如以上情況,都會由於選擇性較強而出現不同的結果,形成資產價值和利潤不實的情況。
2、謹慎性原則在我國實際運用中的不均衡性
《制度》明確規定境外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和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須按上述方法計提四項準備金。其他上市公司則只是參照執行,而對於占國民經濟主導地位的非上市國有企業,則更未明確,因而謹慎性原則在我國的運用範圍上就存在極大的不均衡性,這對於同為發行A股的公司和在同一市場競爭環境中的企業來說存在著苦樂不均;他們體現出來的業績更存在著不可比性,因而同樣經營效益的企業由於有著A、B股的區別,則有B股的企業不具備配股條件,而無B股只有A股的企業則具備配比股條件;同時,他們的市場形象、股票價格及信用等級也大不一樣,這不能不說是謹慎性原則在我國運用的一大局限。
(1)《制度》中某些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對會計實務的規範,但是,隨著各個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謹慎性原則套用傾向明顯增強,某些條款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也明顯顯出,表現在:
★計提減值準備比例不規範。如《企業會計制度》第51條規定“企業應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制度未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作出明確規定。這就使某些情況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在會計報告中出現較大差異,而企業在計提準備時沒有披露充分信息,也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報告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產生質疑。
★制度要求對會計政策變更引起的差異要進行追溯調整。而某些差異,如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變更引起的差異進行追溯調整可能好幾年甚至幾十年,既要調整企業所得,還要調整所得稅費用,操作難度及工作量很大。
★將計提準備作為盈餘管理手段。《制度》明確規定企業在運用謹慎性原則時“不得設定秘密準備”,但某些企業迫於業績考核、申請貸款、發行債券或配股等需要,將計提準備作為粉飾業績、進行盈餘管理主要手段。
(2)績效評價體系不合理
目前,我國企業績效評價仍然以利潤為主。企業主管部門和所有者對企業經理業績評價也以利潤為主要指標。一些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甚至通過不計提準備或部分計提準備的做法達到目標。財務分析中,“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利潤指標,往往對企業上市、配股產生深遠影響。這些做法無疑為謹慎性原則的套用設定了制度障礙。
(3)實務操作中帶有主觀臆斷性
成本與可變現淨值中的“可變現淨值”如何計量確定,《制度》中表述為:“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這三個估計,任何一個估計脫離實際較大,可變現淨值就難以計算正確。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在無取得發票賬單和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制度》規定:“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計算多少,折現率選用多大,都需要看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高低。由於謹慎性原則具有主觀臆斷和不可驗證性,致使該原則易被濫用,從而極大地破壞了會計信息的巨觀性,使會計信息失去可靠性,而為不同企業、不同經營者用於不同目的,為企業經營者調節年度損益,均衡股利分配甚至逃避稅款大開方便之門。
三、謹慎性原則的改進思路
1、擴大謹慎性原則運用範圍與適度運用相結合
通過逐步擴大謹慎性原則的套用範圍,促使各不同類型的企業在同一市場中進行公平競爭,使投資者及債權人對企業的分析有較強的可比性,從而使會計信息成為其真正決策的有效信息。套用謹慎性原則的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它的運用程度,過度謹慎性或謹慎性不夠都會降低套用謹慎性原則的優點,使企業的財務情況和經營成果得不到準確的揭示,從而使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在決策等方面受到誤導。可行的方案是尋找一個套用謹慎性原則的平衡點,以使謹慎性原則的優點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而將其自身的缺陷約束在最小的範圍內。當然,“適度”的把握有賴於會計人員準確的職業判斷,需要會計人員正確理解和把握謹慎性原則的精神實質與制約因素。因此,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是確保謹慎性原則適度運用的關鍵所在。
2、對謹慎性原則的套用進行必要的約束
在適度謹慎性的會計實務中,可以對謹慎性原則的套用前提和套用條件進行必要的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會計人員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例如,對存貨套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制定了預期銷售價格下降;製成和銷售存貨的成本將增加兩項套用前提,並且規定存貨的市價只能在一個有上下限的範圍內套用。此外,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額不能超出其原始成本。由於這些約束條件限制,使得謹慎性的會計程式與方法將要依據客觀前提而定,減少了操作上的隨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預防和避免謹慎性原則與其他會計原則衝突。
3、推行謹慎性原則要循序漸進
由於謹慎性原則貫穿於會計工作各個方面,因此,設計各個方面利益關係,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會減少企業利潤,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國家財政收入,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謹慎性原則運用的監管,在非上市公司執行謹慎性原則時,應指定若干事實細則和操作指南,推行時必須循序漸進,逐步有計畫的進行。
4、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會計準則、制度和相關條款應儘量具有可操作性
從我國現有會計規範看,有些體現謹慎性原則的具體方法操作性是比較強的,如後進先出法、加速折舊法等。但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資產發生減值的判斷標準不夠明確,特別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作為決定資產減值準備數額決定因素的“可變現淨值”的確定較為困難,這為企業利用謹慎性原則進行操縱留下了一定的空間。因此,應就“可變現淨值”的確定問題指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
5、加強誠信教育,提高會計人員職業水平和判斷能力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還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提高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應加強會計專業職業道德教育,會計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才會有求真意識;第二,會計人員應系統地掌握會計專業知識,練好紮實的基本功;第三,會計人員應不斷更新專業知識,加強後續教育。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必然導致會計領域的不斷拓寬,會計理論的不斷完善和會計方法的不斷更新,這就要求會計人員不斷吸收新知識來解決問題。
總之,在我國實行謹慎性原則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在謹慎性原則的套用過程中要注意一個“度”的問題,只有適度地套用謹慎性程式和方法,才能真正揭示謹慎性會計的本質。

起源與影響

謹慎性是傳統會計中一項歷史久遠、影響深遠但又頗具爭議的計量原則。我國自1993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首次引入了謹慎性原則,在 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這一原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許多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方法被引進,它對會計實務的影響也日漸凸現,但我國對謹慎性原則的研究大多處於解釋運用表層面,本文試圖深入分析謹慎性原則的內涵、起源和經濟影響,以豐富我們對謹慎性原則的認識。
一、謹慎性原則的內涵及其演化
謹慎性原則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它最早是財產託管人解脫其受託責任的一種策略,後來被會計人員所認同接受,逐漸成為一項歷史悠久、影響深遠但又頗具爭議的會計核算原則。
這些概念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受託責任觀下的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當時的財產託管人為了減輕受託責任,對其託管財產的增值不進行任何預計。隨著19世紀會計受託責任的盛行,會計人員面對著日益上升的訴訟風險,普遍存在強烈的災難意識,中世紀財產託管人減輕責任的謹慎方式逐漸為會計界所認同,進而形成了受託責任觀下的謹慎性原則。受託責任觀下的謹慎性原則的表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是Bliss在1924年給出的一個定義:不預計利得,但預計一切損失。它意味著會計師可以運用各種手段低估資產和收入,高估負債和費用,以減輕受託責任。這種觀點本身缺乏會計學和經濟學的理論依據,它只是站在 “實用主義”的角度來對謹慎性進行定義,強調蓄意地、一貫地低估淨資產和利潤,招致了對謹慎性的諸多批評。謹慎性原則的批評者認為,謹慎性的蓄意低估,會形成大量的“秘密準備”,有違會計信息真實性和公允表達的要求。
2、決策有用觀下的謹慎性原則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會計目標由受託責任觀轉向決策有用觀,對謹慎性的批評也日漸激烈,謹慎性的原理和內涵被會計職業團體或準則制定機構重新審視。美國的FASB在它的概念框架研究中反覆討論了這個概念,並且試圖用“審慎”來取代這一概念,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FAC)第2號中,它將謹慎性表述為:“謹慎性是對於不確定性的一個審慎反應,以確保商業中固有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被充分考慮。因此,在未來收到或支付的兩個估計金額之間有同等的可能性時,謹慎性要求使用比較不樂觀的估計數。”同時FASB也明確指出:“(在這種定義下),穩健性的概念可能與某些重要的質量特徵產生衝突,如公允表述、中立性和可比性(包括一致性)……。財務報告中的穩健性不應該再蓄意地、一貫性地低估淨資產和利潤。”
與前述的Bliss定義相比,FASB的定義一方面指出謹慎性有助於降低企業風險,突出了謹慎性原則的經濟作用,從而使謹慎性原則有了更多的理論依據,另一方面也是對謹慎性認識的一個新突破。因為從FASB的說明來看,它並不鼓勵一味地低估資產和收入,高估負債和費用,否定了過去那種蓄意地一貫少計淨利潤和淨資產的做法,認為會計人員對信息進行取捨時需要持穩健的態度,但同時要考慮會計信息的公允表達、中立性和相關性,從而使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既能應對商業環境中固有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又能滿足投資者相關決策需要。這一定義主要是定性描述,某些方面還是比較含糊,例如它並沒有詳細說明“審慎反應” 的含義,也沒有解釋這一審慎反應是如何保證風險被“充分的考慮”。
3、實證研究中的謹慎性原則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會計理論的研究方法由規範研究逐漸向實證研究轉移,大量的會計實證研究的文獻湧現出來。作為謹慎性原則的研究也逐漸轉向實證研究為主,要對謹慎性原則進行實證分析就必須有相應的定義來界定它、量化它,因此從實證研究中湧現出謹慎性的大量定義。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兩個:一個是Feltham和Ohlson在1995年提出的定義,該定義指出:如果企業股權的市場價值在時點π+1的期望值與企業股權在時點π+1的賬面價值之差在π趨於無窮大時的情況下大於0,則認為企業會計是謹慎的;另一個是Basu在1997年提出的定義,該定義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會計人員傾向於對好訊息(利得)的確認比對壞訊息(損失)的確認要求有更加嚴格的證據。從這兩個定義可以看出,實證研究中對謹慎性原則的定義抓住了謹慎性的實質,前者反映的是謹慎性低估企業淨資產賬面價值的特徵,可以稱之為“資產負債表導向的謹慎性原則”;後者反映的是謹慎性對利得和損失的不對稱性處理特徵,即損失被立即確認,而利得只有在實現以後才能被確認,可以稱之為“損益表導向的謹慎性原則”。在現代會計觀點下,利潤計量要比資產計價更加重要,因此對“損益表導向的謹慎性原則”的實證研究也居多。
對於這三種類型的謹慎性原則,受託責任觀下的謹慎性由於缺乏理論依據和存在明顯的缺陷,基本上已經被準則制定機構和研究人員所擯棄,而決策有用觀下的謹慎性和實證研究中的謹慎性觀點得到了準則制定機構和研究人員的普遍接受,從這兩者的關係來看,前者主要是對謹慎性的定性描述,而後者是對謹慎性的定量描述,兩者可以互為補充、互為說明。總體來看,現代會計強調謹慎性是對於商業環境中固有風險和不確定性一個審慎反應,即對利得的確認比對損失的確認要求有更高的證據,由早期的將謹慎性視為蓄意低估股東淨利和淨資產轉變為儘量不高估資產和利潤(但不蓄意低估)。
二、謹慎性原則起源的經濟解釋
會計研究人員對謹慎性原則起源提出了眾多的解釋,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契約、訴訟、稅收。
1、契約解釋
在契約解釋下,謹慎性被看作是在契約各方之間解決代理衝突的一個重要的締約手段。按照契約理論,企業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由於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利益、有限的視野和有限的責任會產生諸多機會主義行為。而謹慎性是對契約業績的理想計量,因為它對利得要求更嚴格的確認標準,從而可以限制有關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有效減輕企業和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代理衝突。如在債務契約中,股東和管理者可能會高估盈餘和資產,將借入的債務作為清算性股利進行分配,從而將債權人的財富轉移給股東。而謹慎性原則避免高估資產和盈餘,對股利分配施加約束,保障和提高了企業的償債能力,降低了企業股利過度分配的可能性。另外在管理者的報酬契約中,企業管理者有動機高估淨資產和盈餘,最大化其當期酬金,損害股東的利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股東可能事先在補償契約中要求運用謹慎性去計量收益。
因此,從契約解釋來看,謹慎性原則是作為一種有效的締約機制而自然產生的,它的存在降低了各種契約的違約可能性,提高了企業的價值。謹慎性的契約解釋得到了較多的理論和實證支持。Ahmed等人發現,股利衝突越大,企業報告越謹慎,謹慎性成為一個有效的締約機制去減輕股東與債務人之間的股利衝突。另外,Ball等人發現普通法國家企業盈餘要比成文法國家的企業盈餘要謹慎性的多,原因在於,普通法國家有強大的投資者保護法律,企業通常優選契約作為解決代理問題的方式,因此對謹慎性的要求較強。而在成文法的國家內,契約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有可能私下解決而不使用契約,因此對謹慎性的要求較弱。
2、訴訟解釋
股東訴訟是謹慎性原則產生和存在的另一個重要來源。許多研究發現,投資者大多是風險迴避者,他們希望能夠立即得到有關潛在風險的信息,而對於有關潛在利得的信息卻不甚關心。因此公司延期報告潛在的損失比延期報告潛在的利得會面I臨更大的訴訟威脅,也就是訴訟風險更可能源自於收入與資產的高估而不是低估,會計人員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訴訟風險,“寧可失之低估,而不願失之高估”,從而股東訴訟成為謹慎性產生和存在的另一個重要來源。訴訟解釋在理論上和實務上也獲得了較多的理論和實證支持。Basu檢測了美國四個不同的訴訟責任期間的謹慎性,發現在兩個訴訟責任上升較高期間謹慎性存在顯著的上升,而在訴訟責任上升較低期間謹慎性不上升,這一結果與訴訟導致謹慎性的解釋一致。
另外,Ball等人指出,在普通法國家預期的較高的訴訟風險下,企業的謹慎性會增強,其結論也支持了這一預測。
3、稅收解釋
稅收解釋認為,納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之間的聯繫,使得管理人員有動機運用謹慎性原則來遞延稅收的支付。謹慎性原則通過推遲收入的確認及加速費用的確認會延期稅收支付,從而減少稅收支付的現值,增加公司的價值。Guenther等人的研究表明,會計方法會影回響稅收益。Shackelford和Shelvin進一步指出,納稅收益與會計報告收益的聯繫為遞延稅收支付提供了動機,因而導致對淨資產和收益的低估,因此他預測,當兩者之間的聯繫變得更加緊密時,或者稅收上升時,財務報告會變得更加謹慎。但是從目前的相關文獻來看,還沒有直接的研究致力於稅收解釋,這一解釋的相關的理論和實證證據還很弱。
三、謹慎性原則的經濟影響
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會計實務方法有很多,主要包括:計提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存貨的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法、存貨的後進先出法發出假設、存貨的跌價損失準備、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法、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研發支出的費用化處理方法等。這些謹慎性方法的運用首先影響企業財務報表數字,使企業淨資產被低估、正的經濟盈餘被遞延反映,但是有關這種謹慎性原則的經濟後果,即投資者能否看出不同方法下盈餘計量的謹慎性差異,還存在較多的爭議。
1、謹慎性對企業財務報表數字的影響
謹慎性原則的實質是對於利得與損失的不對稱確認要求,也就是說反映利得比反映損失要求有更嚴格的可證實性,損失被立即確認,而利得只有在實現以後才被確認。謹慎性的這種非對稱確認特徵主要影響企業財務報告中的淨資產、應計和盈餘項目。
(1)淨資產賬面價值持續低於其市場價值。在市場經濟下,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時刻在發生變化,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增值或貶值)並不會立即、完整地反映在企業會計賬戶和財務報表中。在謹慎性原則下,資產價值減少(損失)通常被立即確認,而資產價值的上升(利得)通常被遞延到它被出售或它的價值通過收入現金流量實現時才被確認。例如,在謹慎性原則下,固定資產當期的價值增值,是不允許反映在當期的資產計價上,而只能等到固定資產被出售時才能反映這部分增值。而固定資產當期的價值貶值,直接通過計提減值準備減少資產賬面價值。
另外,企業的研究和開發支出、廣告支出一般而言會帶來未來的經濟利得,具有經濟價值,但按照謹慎性原則要求,研發支出和廣告支出直接費用化,而不能資本化反映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它們的價值被遞延到以後期間由於研發支出和廣告支出而產生的收入現金流量實現時才被確認。但在持續經營假設前提下,企業通常不會出售它的固定資產,並且研發支出和廣告支出是持續發生的,由此推論,會計上對於資產貶值的反映是及時的、並且數額較大,而對於資產增值的反映是不及時的、並且數額相對較少。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謹慎性原則運用會導致企業淨資產被系統低估——其賬面價值持續低於其市場價值。淨資產賬面價值被低估的程度越大,意味著企業會計越謹慎。利用謹慎性會計對企業淨資產的持續低估特徵,Beaver和Ryan提出了對謹慎性的一種實證計量模式:淨資產賬面價值與市價比率計量模式。這一計量模式評估了淨資產被累積低估的程度,通過計算淨資產賬面價值與市價比率的持久偏差成分來反映財務報告謹慎性的程度。
(2)應計項目的淨累計額持續為負。會計中的應計項目是由於權責發生制而產生的會計盈餘與現金流量之間的時間性差異。從長期來看,如果會計方法是中立的並且企業是穩定的,折舊和攤銷之前的累計淨收益金額與經營現金流量趨向一致,因為當淨收益超過(或低於)經營現金流量時會緊跟有負的(或正的)應計項目發生,正的應計與負的應計項目會隨著時間反轉,應計項目的淨累計額趨向於零。但是在謹慎性原則下,應計項目淨累計額持續為負,這是由於謹慎性對利得和損失的不對稱處理特徵所導致。在謹慎性原則下,損失一旦存在就要求被立即確認,即使與損失有關的現金流出可能還沒有實際發生;而利得只有在現金流入實際發生時才能被確認。因此,在謹慎性原則下,損失趨向於被全部應計而利得不能應計,隨著時間的推移,應計項目的淨累計額趨向於被低估並且持續為負。利用謹慎性會導致應計項目的淨累計額持續為負的特徵,GiVoly和Hayn提出了謹慎性的另一種計量模式:應計項目的計量模式。這一模式認為,企業長期持續顯著的負應計是謹慎性的標誌。它通過計算負應計累積的程度和速度來反映財務報告謹慎性程度。
(3)盈餘反映的及時性和盈餘變化的持續性在“利好”與“利差”時期存在差異。謹慎性原則在確認利得與損失時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性,企業“利好”時期與“利差”時期的會計盈餘必然在及時性和持久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
會計盈餘的及時性是指當期的會計盈餘是否及時地反映了公司經濟盈餘的變化。在謹慎性原則下,會計人員反映利得比反映損失要求有更高的可證實性,因此本期的會計盈餘會反映本期所有的負的經濟盈餘變化(損失),而不會反映或只會部分反映本期正的經濟盈餘變化(利得)。換句話說,在謹慎性原則下,負的盈餘和盈餘變化要比正的盈餘和盈餘變化反映得及時。
會計盈餘的持續性是指當期的會計盈餘變化能否持續到未來。持續性和及時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及時性意味著本期信息已經反映在本期的會計盈餘中,這樣的盈餘一般不具有很強的持續性。持續性則是由於本期會計盈餘沒有反映本期信息的全部影響,而是將其部分影響遞延,這樣的盈餘一般不具有很強的及時性。在謹慎性原則下,由於負的盈餘和盈餘變化要比正的盈餘和盈餘變化反映得更加及時,因此正的盈餘和盈餘變化相對於負的盈餘和盈餘變化要更加持續。
利用謹慎性會計對正負盈餘變化反映的及時性和持續性差異特徵,Basu提出了另一種謹慎性實證計量模式:每股盈餘/每股市價計量模式。這一計量模式反映了會計收益包括經濟收益或利得的速度的差異,通過計算比較會計盈餘對“好訊息”和“壞訊息”敏感性來反映財務報告謹慎性的程度。
2、謹慎性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謹慎性原則會低估企業淨資產、遞延反映正的經濟盈餘,那么這種低估的淨資產和會計盈餘是否會導致投資者對企業股票市場價格的低估呢?在這個問題上還在存在較大的爭議。
有效市場假設認為,投資者不會系統地被盈餘計量的各種可選擇會計方法所誤導,因此,從理論上分析,投資者在制定證券價格時應該能夠估定不同方法下財務報表的內在謹慎性差異,並且自行對會計報告盈餘進行調整,不會由於低估的賬面資產和盈餘數額而低估企業股票市價。這一觀點得到了許多實證支持。例如Beaver和Dukes發現,採用加速折舊法(相對穩健)企業的平均盈餘反應係數(ERCs)要比採用直線折舊法(相對激進)企業的平均盈餘反應係數(ERCs)顯著大。盈餘反應係數是指某一證券的超常市場回報相對於該證券發行公司報告的盈利中非預期因素的反映程度。盈餘反應係數越大,說明報告盈餘信息含量越高。他們的證據表明市場在制定證券價格時考慮了盈餘計量的內在方法,並且據此對企業報告盈餘進行自行調整,支持了有效市場假設。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觀點認為,現實的資本市場並不是完全有效的,投資者通常不會區分盈餘計量所採用的各種會計方法的謹慎性差異,因此,謹慎性原則對淨資產的低估和對正的經濟盈餘的滯後反映,可能會導致市場對該股票價格的低估。例如,Salamon和Kopel將企業劃分為激進會計組合群(同時運用直線折舊法和F1FO)和謹慎會計組合群(同時運用加速折舊法和LIFO),實證結果表明,這兩類企業的盈餘反應係數不存在顯著差異,這一證據並不支持有效市場假設。
總之,在“證券市場是否完全有效”問題上還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因此謹慎性對股票市場價格的影響也是莫衷一是,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分析。
四、謹慎性原則受到的主要批評和目前的現狀
謹慎性原則雖然對會計的理論與實務影響巨大,但它也極富爭議。在眾多會計文獻和會計準則報告中,它長期被視為一項“慣例”,而並非一項“原則”或“準則”。對它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謹慎性的運用缺乏一個客觀的標準,因此對它的濫用很普遍並且很難防範。例如,有些企業可能會通過隨意地或前後不一致地制定潛在損失的備抵或準備,從而使得不同企業之間以及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會計數字缺乏可比性。
第二,傳統謹慎性的會計實務只預期潛在的損失或費用,而忽略任何可能利得的確認,會導致對潛在資產或收益的低估,低估如同高估,都不能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於這兩個限制,謹慎性受到許多攻擊。美國著名會計學者Hendriksen就指出:“謹慎性是處理計價和收入不確定性的一個非常糟糕的方法,它會導致會計數據的完全扭曲。”但是,儘管伴隨著持續的批評,謹慎性已變成當代會計最具影響的一個概念。近年來大量的實證研究也指出,謹慎性不僅在現代財務報告中普遍存在,並且在過去的30年內,財務報告的謹慎性有上升的趨勢。從準則制定機構來看,雖然美國的FASB在其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2號“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徵”中,將謹慎性視為一種慣例(Convention),而非一項原則(Principle),但是FASB也認識到謹慎性的合理之處:“在財務會計和報告中,也存在謹慎性的合理位置,因為商業和經濟活動中充滿了不確定性,但需要慎重運用”。在 FASB看來,商業經營中的不確定性是不可避免的,在資產計價和損益計量中必須運用各種各樣的估計或判斷,在決定會計估計和判斷時,會計師應保持一個謹慎性的或審慎的態度,必要的謹慎性不僅是應付商業交易中內在的不確定或風險的一個必要的、有用的手段,而且將有益於投資者、債務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從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FASB的這種觀點已經得到會計職業團體和會計從業人員的普遍接受。
我國自1993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基本準則中首次引入了謹慎性原則,明文規定謹慎性原則是我國會計核算12條原則之一,並且在隨後的具體準則制定過程中,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方法陸續被採用(如LIFO、加速折舊法、壞賬準備的計提等),特別是在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這一原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更多的體現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方法被引進(如資產減值的八項準備等),謹慎性原則已經成為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但是從目前國內企業對謹慎性方法的運用來看,還存在較多的隨意性,對於這一原則,我們既要正視謹慎性原則固有的弊端,通過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和規範謹慎性方法的實施細則,來避免主觀隨意和“過度謹慎”;同時也不能忽視謹慎性原則在減輕代理衝突、避免訴訟風險和遞延稅收支付中的積極作用,應進一步加大謹慎性原則的適用範圍和運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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