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審制度

會審制度:對於中國人與外國僑民之間發生的爭議,在調解不成時,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斷”。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定在租界內設立會審公廨,並於1868年訂立《上海洋徑浜設館會審章程》。不僅直接與外國人有關的華洋案件,外國領事有權參加會審。就是無約國僑民之間的訴訟以及外國人僱傭的中國人的訴訟,外國領事也得參與會審。會審公廨的建立是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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