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操作細則:
第二條 嚴格依法確認國有建設用地權屬,對處置的宗地必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前,必須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使用條件說明書。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必須將土地權屬、具實出具處置宗地的位置、四址界線、宗地面積、規劃設計條件、規劃使用指標和規劃用途、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樓層限高、處置方式、使用年限等內容描述清楚。
對原已經依法批准而縣建設規劃部門沒有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指標的宗地,應認定為對原基準地價評估時設定的標準指標即六躍七層予以認定。在使用年期內加層不超過設定標準指標的,不追繳樓面地價。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須將有關內容向社會公告和在中國土地網上公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六條 嚴格依法按程式進行地價評估和嚴格實行集體會審制度。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提交的土地評估報告須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的土地價格一律實行集體會審確定底價。
第七條 建立完善的基準地價更新和土地評估機制
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原則上二至三年調整一次。
嚴格依法按程式進行地價評估備案制和底價確定實行集體會審制度,保證土地處置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公開透明。
第八條 地價評估具備的條件
對一宗地的地價評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指標;
2、有委託評估單位的評估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地價評估的依據
以基準地價為依據,基準地價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區域的平均價格,是對應的使用年期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由政府組織或委託評估,評估結果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報縣人大討論通過後,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執行,並作為地價評估的法定依據。
第十條 土地評估及法律責任
1、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依據基準地價和土地估價規程進行地價評估,並確保地價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評估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技術路線和評估結果負相應法律責任。
3、地價的確定由地價處置會審領導小組根據估價結果,國家產業政策和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綜合確定底價,評估機構對地價處置結果不負法律責任。
4、土地估價機構應提交土地估價報告、評估技術報告。
第十一條 集體會審制度
中介機構根據委託評估方的委託,對宗地進行地價評估,並將土地估價報告交由委託方報送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在處置國有建設用地時,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審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會議,將土地估價結果並結合國家政策、土地市場情況和縣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以及宗地實際情況會審結合確定出讓底價。
第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招標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土地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競買保證金,競得後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未競得者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土地競得者,出讓人要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簽定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或申請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不得辦理用地手續或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及時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用途加以利用。不按出讓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擅自改變容積率和建築密度、加層等,出讓金的徵收按相應地價的1.5倍追繳。改變出讓契約約定用途的,出讓金追交按改變用途的標定地價減除已繳地價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利用率未達到規定要求造成土地閒置且連續二年以上未使用的,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總價款的徵收實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執行收支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活動中,工作人員不按招標拍賣掛牌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式出讓的或在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土地競買者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處置程式操作方式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國土資源部39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外,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但須嚴格界定和審核協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範圍。
第二十三條 協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供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契約》、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使用類型、轉讓申請辦理協定出讓,依照法律程式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的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
5、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個人)拆建住宅用地權屬合法,按照法定程式和有關規定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按比例徵收收取出讓金;
6、沒有合法的證明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嚴禁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招拍掛和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定出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協定出讓計畫、規劃設計條件、地塊信息、規劃用途等相關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告和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城市規劃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的用地類型、規模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定出讓方案。
協定出讓方案的內容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邊界、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對擬協定出讓的土地,應當按照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特殊宗地和面積較大的宗地,協定出讓價必須進行集體會審。
第二十七條 協定出讓底價原則上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縣人民政府出台公布的基準地價。但根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確需降低地價的,出讓金原則上不低於標定地價的40%,含成本地價款不低於基準地價的70%。
第二十八條 協定出讓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協定出讓的具體操作程式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在協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活動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細則(國土資源部[2007]第39號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因改制、破產、兼併等原因,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變更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必須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全縣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及相關資料書面報送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每季度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鳳岡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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