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2014年度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2014年度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4月22日發布,自2015年04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4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4月2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
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積極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斷完善,依法辦理了一大批智慧財產權案件,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總結經驗、指導辦案,同時充分展示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成就,各地偵查監督部門會同公訴、民行部門,選送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會影響大、指導性強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案件,我廳從中選取了2014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現予印發,供工作中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
2015年4月22日
典型案例一:
段新苗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間,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蘇南京三超金剛石工具公司任職期間,違反該公司管理規定,以複製、偷拍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該公司已採取保密措施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的圖紙等商業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術入股的形式,與他人成立南京萬牙索材料科技公司,獲取該公司40%的股份,並任總經理。該公司利用段新苗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後生產並銷售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7台,違法獲利1092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3年6月27日,江蘇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聽取權利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通過到權利單位現場走訪,實地了解生產經營狀況,對案件中的技術性問題形成了直觀認識,為案件的順利辦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鑑定意見這一關鍵證據和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檢察機關及時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辦案檢察機關還認真剖析該案,針對商業秘密司法鑑定中存在的問題和爭議開展實證研究,撰寫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司法鑑定的實證分析報告》,構建了規範化、制度化、合理化的審查模式,提高了辦理侵犯商業秘密類案的執法水平。
該案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接近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力地打擊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職能和作用,樹立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
典型案例二:
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註冊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思路高清網站。該網站下設思路入口網站(網址:www.siluhd.com)、思路論壇(網址:bbs.siluhd.com)及HDstar論壇(網址:www.hdstar.org)。入口網站內容主要是高清影視資訊和影視設備及廣告。思路論壇是網友交流電影信息的平台,對外免費開放註冊。HDstar論壇是思路論壇的內站,非開放註冊,需付費購買邀請碼才能成為註冊會員。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志全僱傭被告人蘇立源、曹軍、賈晶洋、李賦然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會員制的方式將3萬餘個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電影、電視、音樂等作品以種子檔案的形式上傳至HDstar論壇,供2.6萬餘註冊會員下載,並通過在思路網站上投放廣告收取廣告費及銷售註冊邀請碼和VIP會員資格營利。
被告人寇宇傑因在思路高清網上銷售已複製高清電影的硬碟被抓獲。經查,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寇宇傑僱傭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專業拷貝軟體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2300餘部影視作品複製至4000餘份硬碟中,並通過淘寶網店予以銷售。
二、訴訟過程
2013年8月3日,公安機關以周志全、蘇立源、曹軍、李賦然、賈晶洋、寇宇傑、崔兵、羿書陽、嚴景輝、常海成等10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4年2月13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訴。同年5月15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7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各並處罰金100萬元至2萬元不等。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又被稱為全國知名高清網站“思路網”侵犯著作權案,該案技術關係之複雜、侵權手段之隱蔽、侵權形式之新穎前所未有,被媒體廣泛報導為“中國著作權第一案”。將種子檔案上傳至網際網路供註冊會員下載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內尚屬首例。辦案之初,為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與著作權執法部門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從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證據的注意事項,確保了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使用。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圍繞關鍵證據的取證方向和重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為案件的成功辦理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視頻網站企業,了解網站傳播權利人作品的技術問題;向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家諮詢,獲得專業支持,將上傳種子檔案供他人下載的行為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複製發行”行為,以註冊會員標準認定犯罪數量,攻克了技術難關和法律難關,準確地指控了犯罪。
本案發生後,社會關注度高,特別是在高清電影愛好者中引起強烈反響。檢察機關始終保持法律理性、恪守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情節嚴重的7人依法提起公訴,對情節較輕的其他3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三:
同偉圖文公司、何愛偉等3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何愛偉繫上海惠生圖文設計製作室經營人,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從網路上下載《之江新語》、《擺脫貧困》、《科學與愛國》、《乾在實處,走在前列》等電子版書籍或購書拆裝,利用購買的印表機、複印機及無線膠裝機等設備予以列印、複印、裁剪、裝訂成冊,並通過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證件在淘寶網上註冊的“惠生圖文”、“上海復旦網上書店”淘寶網店,以低於市場售價的價格進行銷售。自2013年1月至案發,“惠生圖文”網店共銷售上述書籍1327本,“上海復旦網上書店”網店共銷售上述書籍3320本,銷售金額總計8.7萬餘元。
被告人楊雄偉、蔡志華分別系被告單位上海同偉圖文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偉圖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人。被告人何愛偉將《擺脫貧困》、《之江新語》等書的封面,以每張1.6元的價格委託同偉圖文公司為其印製。至案發,同偉圖文公司為被告人何愛偉製作《擺脫貧困》、《之江新語》等書封面1400餘個。
二、訴訟過程
2014年4月1日,公安機關以何愛偉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5月20日上海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8月14日,本案被提起公訴。2014年10月14日,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同偉圖文公司罰金,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愛偉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此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著作權局、公安部聯合督辦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即指派業務骨幹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要求公安機關不依賴口供而應注重收集雷射印表機作業日誌等客觀證據,對準確認定印製盜版圖書封面數量等案件事實起到了關鍵作用;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在釐清案件事實、準確界定共犯地位的基礎上,以從重打擊團伙犯罪、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權犯罪滋長為出發點,從嚴適用強制措施,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批准逮捕,在相關從業人員中引起強烈反響,有效震懾了犯罪;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同偉圖文公司依法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但公安機關並未移送,遂引導公安機關追訴漏犯,保證了法律的正確適用。
典型案例四:
徐成林等6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07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徐成林在網際網路開辦個人網站“999寶藏網”,域名為www.rin9.com,案發前網站伺服器所在地點為安徽易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全椒雙線機房。“999寶藏網”系論壇模式,設電腦綜合、移動設備、寬頻娛樂、文藝休閒、站務管理板塊,各版塊下設子版塊。“999寶藏網”以發布廣告和收取網站會員註冊費獲利,網站有下載許可權註冊會員2萬餘人。為增加網站人氣、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成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999寶藏網”,鼓勵、放任網站會員劉海斌、周星言等人,發布、上傳經封裝的WindowsXP、Windows7等侵權作業系統下載貼4000餘個,供網站會員瀏覽、下載。其中,被告人劉海斌、周星言、蘇曉華、郭堅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自行封裝微軟作業系統軟體,以“999寶藏網”為平台,發布、上傳經其自行封裝的微軟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等侵權作業系統下載貼,供網站會員瀏覽、下載,分別從第三方收取推廣費用達100萬、110萬、99萬、15萬餘元。被告人丁麗系999寶藏網論壇管理員,在明知網站上發布的大量作業系統軟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仍對侵權軟體貼進行評測、回復、加精、加亮等管理操作,違法所得4.8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3年6月21日,公安機關以徐成林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安徽全椒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13年9月10日、11月22日、2014年1月2日批准逮捕徐成林和劉海斌、周星言、蘇曉華。2014年6月11日,該案被提起公訴。同年10月9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不等,各並處罰金15萬元至5萬元不等。該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著作權局聯合督辦的重大網路侵犯著作權案例。侵權時間跨度長達6年,網站註冊會員達2萬餘人,非法獲利達300餘萬元,社會關注度較高。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明確偵查方向,及時收集固定定案的關鍵證據,依法及時批捕、起訴,省、市兩級檢察機關還多次赴辦案單位現場指導,促進了案件實現快偵、快訴、快審、快結。本案的成功辦理,不僅及時打擊了犯罪,也彰顯了我國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和決心,得到了權利人的高度讚賞。
典型案例五:
華仕酒業公司、徐康瑋等8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單位華仕兄弟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仕酒業公司”)於2009年10月13日註冊成立,經營“莫愷菲”系列進口瓶裝葡萄酒及葡萄酒原液。公司股東為被告人徐康瑋、梁瀟月。徐康瑋身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策劃、安排被告單位通過購買假冒酒瓶、酒標、瓶蓋、木塞和散裝葡萄酒液,利用被告單位先期裝配的葡萄酒灌裝生產線,在山東煙臺市保稅區租用的廠房內採取灌裝手段,生產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龍船”等國際知名葡萄酒,並銷售至北京、廣州、煙臺等地牟利,已銷售金額總計159.5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又從被告單位華仕酒業公司倉庫內查獲未經銷售的貨值23.5萬餘元的葡萄酒一批,經鑑定,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在被告單位假冒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被告人梁瀟月按照徐康瑋的安排負責單位財務並聯繫銷售假冒酒;被告人劉聰於2011年4月到被告單位工作,任車間副主任,負責按照徐康瑋的指示向隋彩偉下達生產計畫,並在生產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碼、安排送貨等;被告人李慶輝於2013年2月到被告單位工作,按照徐康瑋的指示負責給生產車間下達生產任務、送貨等;被告人隋彩偉自2012年4月到被告單位工作,任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工人灌裝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葡萄酒;被告人翟向陽、李楠分別自2010年7月和2013年3月到被告單位工作,負責駕車運送假冒註冊商標的葡萄酒;被告人於學亮於2012年2月與被告單位聯繫物流傳送業務,明知被告單位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葡萄酒,仍幫助其運輸並為其提供物流傳送等便利條件,從中漁利。
二、訴訟過程
該案由山東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與該區工商局之間建立的案情通報制度發現該案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遂於2013年5月8日建議區工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於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請批准逮捕徐康瑋、梁瀟月、劉聰、李慶輝。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於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7月25日對徐康瑋等8人提起公訴。2015年1月20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華仕酒業公司罰金100萬元,分別判處徐康瑋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各並處罰金90萬元至6000元不等。該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該案系檢察機關通過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建立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立案監督線索,繼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最終追訴了一起嚴重侵犯註冊商標犯罪的成功範例。本案檢察機關通過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簽訂規範性檔案,建立了案件諮詢及信息通報制度,暢通了知情渠道,使得檢察機關能夠及時發現監督線索,促進了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執法,有效防止了以罰代刑。
典型案例六:
吳國林等6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09年,被告人吳國林、呂興達在福建廈門共同出資成立藝興達金屬加工廠,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標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頭等產品,並僱請了被告人吳亞龍負責開車進貨、送貨、發貨和收支貨款。後三人將假冒產品銷售到上海、北京、煙臺、蘇州、青島等地。2011年初,加工廠停產後,被告人吳國林分給呂興達15萬元的利潤分成,吳國林、吳亞龍則繼續負責銷售庫存的假冒產品,並約定所得利潤由吳國林、呂興達平分。經查,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吳國林等人銷售侵權產品總計得貨款119萬餘元。此外,吳國林等人還銷售侵權產品給被告人石秋平、朱元分等人。公安機關在吳國林的暫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標有上述7種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頭、桿身、模具,經鑑定,球頭、桿身均系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總計價值1197萬餘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石秋平租用了廈門市某地作為制假窩點,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吳國林、李水全購買假冒球頭、球桿等原材料,生產標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桿等產品,銷售至東莞、煙臺、青島等地。經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石秋平銷售侵權產品總計得貨款73萬餘元。公安機關在石秋平的暫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標有上述6種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頭、桿身,經鑑定均系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總計價值383萬餘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水全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加工標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桿等產品,銷售給上海、北京、東莞等地客戶和被告人吳國林、石秋平等人。經查,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李水全銷售侵權產品總計得貨款45萬餘元。公安機關在李水全的暫住處和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標有上述5種註冊商標的高爾夫桿身,經鑑定均系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總計價值156萬餘元。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向被告人吳國林、李水全購買假冒球頭、球桿等原材料,生產標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桿等產品,銷售到東莞、廣州、上海等地。經查,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朱元分銷售侵權產品總計得貨款7萬餘元。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暫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標有上述5種註冊商標的高爾夫球頭、桿身,經鑑定均系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總計價值53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2年8月17日,公安機關以吳國林等6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請批准逮捕,福建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13年3月15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吳國林等6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2014年4月4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不等,各並處罰金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該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案金額高達1700餘萬元,涉及區域廣、涉案人員眾多、案情錯綜複雜、取證難度高,並已經形成購、產、銷“一條龍”的犯罪鏈條,打擊難度大。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事實和證據,逐個查實各涉案人員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額;對於被告人提出的銷售數量、作案時間的辯解有針對性地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為案件的順利起訴打下了紮實的證據基礎。同時,本案各被告人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廈門市的一個村莊內,已形成了一定規模,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風氣,檢察機關遂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採納,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七:
馬念軍、孫珍珍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馬念軍在未經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授權下,通過偽造授權證書和“S∧MSUNG”防偽商標等手段,在廣州與他人簽訂《委託代理契約》,銷售假冒“S∧MSUNG”註冊商標的車載導航儀總計20萬元。2013年4月26日,馬念軍、孫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爾電子科技公司,繼續通過上述偽造手段,向全國多個省份的不特定客戶銷售假冒“S∧MSUNG”註冊商標的車載導航儀,非法經營數額達150餘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3年8月14日,公安機關以馬念軍、孫珍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偵查。2014年3月7日,廣東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公訴。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馬念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孫珍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被告人馬念軍、孫珍珍侵犯韓國三星公司註冊商標一案,被多家知名網路媒體廣泛報導,社會關注度高。本案侵權時間長、範圍廣,收集固定證據難度大。為保證辦案質量,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參與對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調查取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及時督促公安機關依法移送管轄、併案偵查,確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實,防止漏罪漏訴。在審判階段,珠海市檢察機關智慧財產權檢察室充分發揮辦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專業化機制優勢,引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協定》)精準打擊犯罪,兩審法院均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充分體現了我國檢察機關依法平等保護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執法理念和辦案水平。
典型案例八:
陳坤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2年3月,被告人陳坤華夥同陳禮春、李東軍(均另案處理),先後從廣東、北京、浙江多處購買白板服飾,在嘉興市濮院鎮加工,製成假冒恆源祥、哥弟、柒牌、勁霸、七匹狼、夢特嬌等名牌服飾,隨後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場天井6號門面及淘寶網上銷售給客戶。2013年2月底,陳禮春、李東軍退出合夥後,陳坤華獨自經營。至2013年3月案發,陳坤華等人共銷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飾總計202萬餘元,非法獲利23萬餘元。
2013年3月25日,公安機關在陳坤華租住的房間內,查獲假冒恆源祥服飾1842件,標價總計285萬餘元;假冒哥弟服飾1610件,標價總計212萬餘元;假冒勁霸服飾190件,標價總計36萬餘元;假冒柒牌服飾646件,標價總計63萬餘元;假冒夢特嬌服飾409件,標價總計69萬餘元;假冒老人頭服飾50件,標價總計6萬餘元;假冒波司登服飾26件,標價總計10萬餘元。上述假冒服飾總計6653件,標價總計904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3年3月26日,公安機關對陳坤華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湖南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提起公訴。2013年12月23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坤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該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近年來,利用網路售假犯罪多發,呈現出犯罪成本低、危害範圍廣、涉案金額大、交易記錄易篡改、證據易滅失等特點。案發後,辦案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抽調精幹力量成立了以分管偵監工作的檢察長為組長的專案工作領導小組,專題研究、制定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工作方案,並嚴密分工,穩步推進。面對該案涉及註冊品牌多、涉案金額大、銷售平台多、取證難度大等情況,檢察人員到辦案一線和偵查人員共同研討偵查取證方向,列出詳細的取證清單和補充偵查提綱;注重嚴把證據關,確保證據合法、真實,指導公安機關向品牌服飾代理商逐一取證,到工商行政商標管理部門調取相關品牌的註冊情況、品牌服飾銷售代理情況,收集固定售假記錄及資金流通情況等方面的證據。同時注重延伸檢察服務職能,根據在辦案中發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堵漏建制的檢察建議,並積極推進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和案件通報制度,切實將與行政執法機關的信息通報、案件研討、線索備案等工作聯繫常態化。
典型案例九:
陳良柱等19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浙江溫州立可達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可達公司”)是經浙江中煙工業公司、湖南中煙工業公司、雲南中煙物資公司等捲菸生產公司授權生產“利群”、“白沙”、“雲煙”等註冊商標煙盒的廠家,按契約規定及公司制度,立可達公司在煙盒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不合格煙盒必須進行裁剪的銷毀處理,嚴禁次品煙盒流出公司被第三方再次利用。
2012年初,被告人陳良棟、易楊兵到立可達公司收購廢品,發現購來的廢料中含有完整的“利群”、“白沙”、“雲煙”等多種註冊商標標識煙盒,且與正品包裝在外觀上基本沒區別,肉眼無法分辨。同年4月,被告人易楊兵、楊玉銀、孫洪豐三人合夥,從廢料中挑揀出完整的香菸包裝盒出售給廣州的江金雄(另案處理)。被告人陳良棟將挑揀出的完整香菸包裝盒出售給福建的吳建陽、沈碧欽。截至2012年5、6月,被告人陳良棟銷售“利群”、“白沙”、“雲煙”等多種註冊商標標識煙盒達二三噸,折算成煙盒件數至少有20萬件以上,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後來被告人陳良棟和楊玉銀、孫洪豐、易楊兵發生矛盾,雙方商定,陳良棟退出煙盒的銷售,但每月要收取楊玉銀、孫洪豐、易楊兵三人共6000元。但之後被告人陳良棟又指使其弟弟陳良柱去立可達公司運廢料,再挑揀出煙盒繼續出售給吳建陽、沈碧欽。被告人楊玉銀、易楊兵、孫洪豐知道後,又與陳良柱發生矛盾,後雙方達成協定:由陳良柱和易楊兵、孫凱、楊玉銀雙方平分煙盒廢料,煙盒廢料均由陳飛飛、陳龍龍、楊天天開車從立可達公司運出,再將煙盒廢料分一半給楊玉銀、易楊兵、孫洪豐,雙方每月各支付給陳良棟3000元,被告人陳良棟不能到立可達公司運煙盒廢料。這樣的合作一直到2012年12月底。從2013年開始,改為被告人楊玉銀、陳良柱二人合作,被告人楊玉銀每月支付給被告人易楊兵、孫洪豐各4000元,被告人楊玉銀、陳良柱每月仍舊給陳良棟6000元。在被告人易楊兵、楊玉銀、孫洪豐的三人合夥中,出於挑選煙盒需要人手且需要互相監督的考慮,被告人孫洪豐的父親孫林斌、被告人易楊兵的哥哥易飛、楊玉銀的哥哥楊祖明在明知收購來的煙盒廢料系出售給他人製造假煙的情況下,仍幫忙挑選、打包香菸盒。
經查實,從開始銷售到被抓獲,被告人易楊兵、楊玉銀、孫洪豐三人銷售“利群”、“白沙”、“雲煙”等多種註冊商標標識煙盒1477箱,折算為捲菸煙盒件數為500多萬件。被告人陳良柱至少銷售給吳建陽和沈碧欽二人各類捲菸煙盒1000餘箱,折算成煙盒件數達600萬件以上,從陳良柱租住的地下室內繳獲等待出售的各類捲菸煙盒18956餘公斤,折算為捲菸煙盒件數為2891261件。
在被告人楊玉銀、易楊兵、孫洪豐夥同陳良柱出售香菸煙盒的過程中,擔任立可達公司負責切割不合格香菸煙盒的切紙組長馬利民及負責裝卸、搬運隊長項友民被楊玉銀、易楊兵、孫洪豐、陳龍龍等人以請客送禮以及每月給予好處費的方式收買,在明知香菸煙盒被出售給他人製造假煙的情況下,仍違反公司規定,在切割香菸煙盒時故意少切割或不切割,並在裝袋的過程中故意將少切割或是未切割的香菸煙盒放在編織袋的下面,讓立可達的其他工作人員難以發現。被告人項友民在有香菸煙盒的情況下,打電話通知易楊兵、陳龍龍他們到公司來運送煙盒。在他們二人的幫助下,被告人楊玉銀、易楊兵、孫洪豐和陳良柱銷售香菸煙盒的數量大為增加。
被告人吳建陽、沈碧欽將購買的次品煙盒出售給被告人沈欽海、高耀全、沈幼順、“水仔”、林偉波(以上二人另案處理)等人,非法獲利46萬元以上。被告人許凌強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運費,多次為被告人沈欽海、高耀全運送次品煙盒。至2013年1月31日被公安機關查處,被告人沈欽海、高耀全買賣或代收煙盒包裝620箱,合計重量28000餘公斤,折算成捲菸標識數量達350萬件以上,非法獲利2萬元以上。被告人沈幼順買賣煙盒包裝216箱,合計重量9000餘公斤,折算成捲菸標識數量達100萬件以上。
二、訴訟過程
2013年3月8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批准逮捕陳良柱、楊玉銀等17人,不批准逮捕孫林斌、楊祖明,並於同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陳良柱等19人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2013年12月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並處罰金46萬元至5萬元不等。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全國首例菸草行業正規廠家生產的商標標識外流案件,該煙盒與正品煙盒外觀上基本無區別,一旦被用於製造假冒捲菸,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職能,在實體認定方面嚴把案件定性關。對於被告人提出所銷售的煙盒不是非法製造而是從工廠買來的次品故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正確適用法律,認為立可達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不合格煙盒應當裁剪作廢而未裁剪作廢的,對於商標所有權人來講,這些不合格煙盒就屬於違反委託契約約定任意超量印製的商標標識,屬於“擅自製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同樣,本應切割次品煙盒而少切、不切,導致次品煙盒“起死回生”,流入第三方被非法利用的,該少切、不切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製造行為。
從程式法適用方面,由於本案涉及範圍廣、人員多,涉案煙盒數量巨大、銷售地跨越多個省份,犯罪地眾多,犯罪環節錯綜複雜,檢察機關從有利於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角度出發,積極協調,及時請示上級院指定管轄,依法提起公訴,有效指控了犯罪。最終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全部予以認定,對19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該案的成功辦理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範本,為社會管理、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典型案例十:
李培芬等7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05年以來,被告人李培芬僱傭被告人李嬌嬋、黎湛方、李教全、龐東明、陳燕玲、馮烈章,在未取得印製商標單位資格、未獲得註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其在廣東廣州市芳村區的祥盛五金塑膠加工廠製作假冒品牌的吊粒和洗滌標,又從廣東廣州、肇慶和福建石獅、晉江等多家印刷、印染、織帶、五金工廠訂購多個非法製造的品牌領標、吊牌、尺碼標、織帶、LOGO標、內外包裝等,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而後在其位於廣州荔灣區的盛興服裝輔料店,向全國9個省20多個城市批發各種非法製造的鄂爾多斯、勁霸等國內外知名品牌的商標標識,銷售數量5812萬餘件,銷售金額868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李培芬等7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一案,由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潘雲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時,發現線索並移送,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於2013年3月4日立案偵查。同年4月9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14年1月21日,該案被提起公訴。2014年7月11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各並處罰金35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二審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線索是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重要途徑。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發現了這起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引導偵查,成功偵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精細、上下游產業鏈長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大案。從檢察機關發現並移送的這條犯罪線索出發,通過深挖,查出犯罪人上下線涉及全國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視,公安部向涉案省份部署了內蒙古鄂爾多斯李培芬等人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集群戰役並開展統一收網行動,各地破案8起,打掉制售假冒商標團伙5個,搗毀窩點1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8名,繳獲了大批假冒註冊商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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