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在1996.05.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5.16
  • 實施時間:1996.05.16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院曾於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號復函你院:經濟契約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該復函內容與實際情況現已不相適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4〕256號通知印發的修訂後的《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但本批覆下發前發生的逾期付款行為,其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則仍應按照本院〔1994〕10號復函處理。
1996年5月1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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