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在2001.12.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12.31
  • 實施時間:2001.12.31
江蘇省高級人民院:
你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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