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追繳與處理贓物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追繳與處理贓物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11月09日發布,自1953年1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11月09日
  • 實施日期:1953年11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罰沒收入管理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於9月10日介紹武凱同志來我院面商追繳與處理贓物問題,茲函復如下:
一、明知是贓物而買者,除應將原物返還失主外,並應負刑事責任;情節輕微者,可予以批評教育;對於慣買贓物者應從重處罰。
二、不知是贓物而買者,如有過失,應將原物返還失主,如無過失(通過合法交易而正當買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還,而可協定贖回。
國家機關、企業、合作社為失主時,對於不知情而又無過失的買者,有要求返還原物之權。
三、竊盜犯已將贓物出賣者,應對失主或不知情的買贓者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以上意見供你們研究這一問題的參考,並希你們將對這一問題的確定的意見函告我們。你局9月10日送來的天津市公安局報告三件,隨函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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