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覆》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明傳[1995]191號
【發布日期】1995-05-19
【生效日期】1995-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贓款贓物隨案移送和處理問題的答覆
(1995年5月19日法明傳〔1995〕191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明傳〔1995〕34號《關於贓款贓物、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最終結案的單位處理。這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原則。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審程式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包括作為贓款贓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財物,隨案移送至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依法處理。
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審刑事判決、裁定書中需要執行的罰金、沒收財產刑,依法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後的罰沒款物應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上繳國庫。
附: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贓款贓物、
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問題的請示
(吉高法明傳〔1995〕34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贓款贓物、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的問題,我省各地區由於理解上不一致,執行中也不統一。現將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請示如下:
一、贓款贓物的隨卷移送和處理問題。
關於贓款贓物的隨卷移送問題,過去最高法院已有明確的規定。近年來,有些法院在執行中沒有嚴格掌握,對檢察機關交付審判的應隨卷移送的贓款贓和而未隨卷移送的案件沒予退卷;有的一審法院對判決後發生二審程式的案件,贓款贓物也未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特別是贓款贓物隨卷移送後,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認識不盡一致。
我們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應隨卷移送贓款贓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審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判決後,發生二審程式的案件贓款贓物應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因為贓款贓物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不隨卷移送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所移送的贓款贓物應由終審法院統一上繳國家財政部。
二、關於適用財產刑的罰沒款是否隨卷移送的問題。
這個問題過去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在執行中,如果案件發生了二審程式,原審判決的罰沒款也應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理由是案件在二審中,對罰沒款項的裁決可能會發生變更。應由二審人民法院作了終審決定後,由二審法院確定如何執行。不能不隨卷移送,更不能就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先行執行。
三、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245條的理解和執行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第245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需要執行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有些法院理解為這一條的規定,包括二審判決和裁定後的款項均由原審法院處理和執行。
我們認為:這一條的規定,應該是指未發生二審程式的那部分案件,不包括當事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對這部分案件中需移送的贓款贓物仍應移送二審法院並由終審法院上繳國家財政。
上述意見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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