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0.05.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5.12
  • 實施時間:2000.05.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委託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00年3月11日發布施行。該規定對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本轄區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工作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委託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有效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託執行工作的領導,抓緊研究、部署本轄區委託執行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應確定一名執行機構負責同志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本轄區跨省委託和受託的案件執行工作。
二、各地法院對委託執行和受託執行的案件,要一律進行專門登記和統計,單獨製作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統計表。
三、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跨省委託執行的案件,在發出委託函件後,應當逐件逐級向本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案件備案表》(附屬檔案1)。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十日前,向有關高級人民法院寄交上季度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委託該高級人民法院所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包括高級人民法院自己委託的案件)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案件備案表)複製件。
五、受託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季度跨省委託執行案件的辦理情況,逐件逐級報告本省高級人民法院。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二個月十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上季度分省統計的跨省委託執行和受託執行案件的辦理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2、3)。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跨省委託和受託執行案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總結或通報。
目前,有的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建立了對跨省執行案件的統一委託和統一受託制度,多數高級人民法院還沒有建立這一制度。由於各地做法不一,導致相互委託手續出現混亂。各地法院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切實採取相應的協調措施,以確保委託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已建立統一委託和受託制度的地區的法院對未建立統一委託和受託制度的地區的法院自行委託的案件應當接受,不得退回;未建立統一委託和受託制度的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委託的案件,也應當予以接受並指定受託法院辦理。
執行本通知中的經驗和存在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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